「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月生效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將下月生效, 屆時全港社會福利機構及兒童教育服務的僱主可在求職者同意下向警方查核其有否性罪行紀錄。 此機制由2010年2月起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經兩年的研究及準備,昨日政府終公佈實施時間及方法。社會福利機構若招聘在日常職務上時常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僱員時,可以請求職者接受性罪行紀錄查核。 新機制適用於教師、兒童社工、校巴司機、醫生、護士、學校或補習社職員等等職位。 若求職者願意接受查核,須帶同僱主提供確認聘用的證明書到灣仔警察總部申請查核。申請者會獲發一個14位數字的密碼,而僱主可於一年內憑密碼無限次透過警方熱線得知求職者是否曾犯性罪行,而提供的答案只會是「有」或「沒有」,而不會得到更多其他資料。 基於私隱條例,機制規定僱主不能將求職者的性犯罪紀錄外泄。 護苗基金對新機制表示歡迎,然而認為僱主會怕麻煩而不對求職者進行查核,同時亦期望立法強制性讓現有僱員接受查核。 然而新機構暫未適用於私人補習導師。家長協進會對機制未能保障家長聘請上門補習的導師感到遺憾,希望當局盡快檢討,考慮設立網上性罪行名冊,讓家長亦能查閱新聘補習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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