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裁決:愛滋病感染者無須告知性伴侶

上週五,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9-0裁決:愛滋病(HIV)感染者只要其體內病毒水平較低,並在性交時使用安全套,便不需告知其性伴侶他們感染愛滋病毒的事實。 裁決指出,如果帶病毒者「病毒較低,且使用安全套」,那麽「HIV傳播的實際可能性不大」。 而此前1998年的裁決規定受愛滋病毒感染者,若不告訴其性伴侶他們帶有病毒,將會被控告為嚴重性侵犯行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愛滋病患者及愛滋病活躍分子對此裁決表示歡迎,因它推翻了1998年的裁決,他們辯稱醫學對治療愛滋病已有進步的成果。 加拿大愛滋病毒及愛滋病法律網絡(Canadian HIV/AID Legal Network)則擔憂周五的裁決只會破壞公共衛生,傷害患者。 這項裁決源於兩個涉及之前法律定罪的案例。 2008年,前溫尼伯(Winnipeg)市民Clato Lual Mabior在與其九名性伴侶(其中一名只有12歲)發生性行為之前,沒有向他們透露他是愛滋病患者,因而被控九項嚴重性侵犯的罪名。 法官判定Mabior六項罪名成立,另三項則判無罪,他被判14年刑期。之後,上訴法院基於Mabior帶HIV病毒量較低,且進行性行為時使用了安全套,對性伴侶沒有造成任何風險或傷害,因而駁回了最高法院對Mabior六項罪名中的四項。 在另一個案件中,魁北克省一名化名為D.C.(基於隱私理由而化名)的女性因未向其前配偶透露她帶有HIV病毒而被控性侵犯和故意傷人罪。她的罪名之後被魁北克省上訴法院駁回,法院稱她的治療已經很大程度減低了其體內的病毒數量。 最高法院為Mabio的案件總結時指出,他「沒有實際傳染給他人的可能性」。而D.C.一案中被判無罪,最高法院指「需要有更合理的懷疑指D.C.沒有向原告透露她帶有愛滋病病毒,對他人造成重大的人身傷害。」 法院裁定,「此案的關鍵在於D.C.和原告人的那次性行為中,他們有沒有使用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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