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大神学院邢福增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五):牢牢在党的领导下的"宗教关系"与"宗教工作法治化" 編輯室 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 上午9:12 习指出,要"建构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宗教关系"的概念,最早是胡锦涛在2006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当时他把"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视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的"五大关系"。不过,胡锦涛时代对"宗教关系"的界定,主要是指"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1 在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讲话将"宗教关系"重新界定为:"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这个广大了的定义,反映出习近平对宗教问题的重视。正如他在讲话开始,便指"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具有特殊重要性",这重要性表现于:"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2众所周知,习近平执政后,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修改了《国家安全法》,因此,他将宗教纳入国家安全问题内,反映其对宗教工作的重视。 诚如习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这种"辩证"思维,承继了江泽民强调宗教的社会作用,同时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但又将之置于"辩证"的关系之中。意思是:"既不能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要为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抑制消极因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弘扬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不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 正是基于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辩证理解,习近平全面地界定了宗教在中国社会涉及的各种关系:既有政治层面(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层面(社会与宗教、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宗教层面(国内不同宗教的关系)以及国际与外交层面(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关系)。有关界定,与江泽民时代提出的"宗教事务"概念相比,显然有广的延伸。"宗教事务"指"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为党国介入及管理"宗教事务",建立了合理性(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开启了往后全国以至地方级别的《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与修改工作。4据时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的叶小文指出,宗教事务的概念,正是要将政府管理宗教,由"法律"层面进入"公共"层面。因为,有些宗教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严格而言并没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问题,但却仍对社会带来不良后果。他举了"宗教狂热"现象为例,指"狂热"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犯罪问题的层次,无法单靠法律手段去规范。因此,"宗教事务"概念所指的"国家利益及公会公共利益",便为国家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赋予基础。5 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呼应了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精神,明确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6可见,一方面,这是继承了胡锦涛时代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另方面,也反映出习企图将对宗教的管理,纳入更全面的法津体系内。正因为宗教涉及各层次的关系,关系到中共管治的基础,党国更要在辩证的考虑下,强化对宗教发展的引导,使之更符合党国的需要。而"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将成为习近平时代宗教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是中央"依法行政"大方向在宗教领域的落实。诚然,"有法可依"比"无法无天"时代或"人治"进步,不过,这种进步,如果只在依法行政的技术层面取得保弹,但却未能在核心价值上有所突破的话,"有法可依"只是"『依』法治国",甚至是"『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表现,跟"法治"(rule of law)仍有很远的距离。质言之,习近平强调的"必须提高宗教法治化水平",其"法治化"只是为党国管控及规范宗教,做到有"法"可依,以"法"行事,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在法律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仍是值得商榷的。7 事实上,近年中国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明显地将其中的"宗教"因素淡化,而突显其中的"法律"问题,并且将宗教不能"违法"、宗教不在法律以外等理由高调宣示,作为合理化规管宗教的依据。最近浙江省以宗教违法建筑名义来强拆省内教堂的十字架,便充份反映这种取向。8至于强拆过程中当局如何不遵守法律,并且以粗暴方式来行动,宗教界合法权益完全被漠视,在在反映出当局对"法治"的理解与实践。宗教工作"法"治化,更多体现的是传统中国"法"家化的精神,是宗教工作以"法"加强管"治"化的实践。 党的领导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指出,要处理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9因此,法治化只不过是这种"姓党"或"党性"的工具而已。职是之故,"政教分离"只不过是有中国特色的政教分离,即是全面防范宗教组织及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但却为党国藉"依法对涉及国家利于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名,而管理宗教事务及宗教关系,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政治理据。 因此,习讲话中提及的"导":"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其重点不完全是"疏『导』",而是强而有力的"领『导』",关键是,党要"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10 龚学增:〈统战工作要妥善处理五大社会关系〉,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6-08/03/content_4912975.htm。 ↩ 〈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新华网,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 〈如何准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统战新语,2016年4月20日,http://tyzx.people.cn/BIG5/n1/2016/0420/c396781-28291468.html。 ↩ 邢福增:《新酒与旧皮袋:中国宗教立法与"宗教事务条例"解读》(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宗教与中国社会研究中心,2006),页22至23。 ↩ 叶小文:《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北京:宗教文化,2007),页123至125。 ↩ 〈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新华网,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 邢福增:〈近十年来中国宗教工作的评检──从"四个必须"到"四化"〉,《鼎》,2015年秋。http://hsstudyc.org.hk/big5/tripod_b5/b5_tripod_178_02.html。 ↩ 邢福增:〈拆十字架的政治──浙江省"三改一拆"运动的宗教-政治分析〉,《道风:基督教文化评论》,期44(2016年春),页25至59。 ↩ 〈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新华网,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 〈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新华网,2016年4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3/c_1118716540.htm。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