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2年6月24日,22位来自港、日、韩、美等十个地方的牧师发表《与同性恋者同行的牧师联署文告》(以下简称《文告》,这是由著名马来西亚同运分子欧阳文风执笔), [1]批评教会反对同性恋的言论,坚持"同性恋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罪!"《文告》提出了许多批评,事缘是针对林以诺牧师的一些言论,但细看其内容,大多都可加诸所有基于福音派信仰反对同性性行为的基督徒。 [2]在本文,我把建基于圣经的教训反对同性性行为的立场称为"福音派立场"。
本文不想纠缠于个别人士的言论或为某些人护航,而是希望以批判理性检视《文告》对福音派立场的批评,而且虽然这群人是牧师,但他们的论据都不是建基于圣经或基督教教义,基本上只是重复同性恋社运(简称"同运")的论述。《文告》既然以理性自居,相信不会反对笔者用理性的进路回应吧?《文告》对福音派基督徒的批评非常严厉,说他们"不只肤浅,简直无知、错误与落伍!"我们看到《文告》所用的言辞相当极端,反映背后的强大自信,和对对手的轻视,俨然自己在"深度、真理、正义和进步"那方。讽刺的是,我下面的分析会指出《文告》本身却充满谬误。但在批评之前,先要强调我们要对事不对人,我不赞成同性性行为,但却同意要尊重、关爱同性恋者,《文告》的论点虽然难以苟同,但它标题中提到要"与同性恋者同行",这点我却是非常赞成的。
《文告》的九大谬误
一,乞求论点
《文告》认为福音派立场是"一种对基督教落伍的认知。因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基督教会与基督徒,包括圣经学者,已经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近年的确多了一些"基督徒"和"圣经学者…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但这种同志神学一定对吗?《文告》武断地指控福音派对同性恋的立场"落伍",又没有交待充分理据,只是乞求论点(begging question)。另一个可能性是:圣经的讯息整体而言是清楚的,同志释经是强加于圣经上的解释,可能受了时代精神洗脑之后,害怕被社会人士视为落伍,所以一厢情愿地提出这种牵强的解释。一些圣经学者已对同志释经作出详尽的反驳,请参Robert A. 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最少我们可以说,同志释经有极高争议性,但《文告》似乎对此一无所知,最少只字不提,就假定一些新发展一定是对,从而一口咬定福音派立场是"落伍"。这里根本没有甚么论证。
二,把"表达道德立场"等同"伤害别人心灵"
《文告》认为林牧师是在"伤害无数同性恋者与他们的朋友与亲人的心灵",但他作了甚么呢?主要是在同性恋问题上表达一个道德上反对的立场,例如《文告》" 谴责"林牧师时提的是他"无知而无理地伤害许许多多同性恋者的言论"。言下之意《文告》认为表达反对同性恋的立场就是"伤害同性恋者的心灵"。但这是混淆了两样不同的东西,我们每天都作不同的道德判断,例如我们指控政府和商人"官商勾结"和"地产霸权",就是在伤害政府官员和地产商的心灵吗?相信很多人都不会同意。以上的判断可能对,也可能错,这问题需要理性讨论,但若把"伤害政府官员和地产商的心灵"的罪名加于批评者,恐怕是一种制止他们发言的手段而已。
其实民主社会正视市民的价值观有重大分歧,但容许大家互相批评,例如民主派和建制派(议员和市民)之间经常互相严厉地批评,难道一方可投诉对方在伤害他们的心灵吗?恐怕这种投诉只会令市民感到奇怪、甚或可笑。那是否所有行为(当然包括基督徒的行为)都可批评,就是同性性行为不可以?一旦批评就被加诸"伤害别人心灵"的罪名?奇怪的是,《文告》不也是强硬反对不赞成同性恋的福音派吗?那按他们自己的逻辑,他们不也是在伤害千千万万的福音派信徒与他们的朋友与亲人的心灵吗?! [3]
三,混淆了"表达道德立场"和"强加立场于别人"
《文告》又指控福音派"把一己宗教信仰强加于绝大多数非基督徒的香港人身上",但这是将"反对同性性行为"等同"强加一己立场于别人",这不单混淆了概念,更是不合逻辑、上纲上线的指控。假若一个儿子对爸爸说:"你吸烟是不对的",这就等同强加反吸烟的立场于爸爸上吗?当然不是。"强加"意指的是指用武力、法律和其他威吓方式逼使对方遵循一己的立场。那孩子没有这样做,只是对爸爸表达一个立场,顶多还有劝喻的意味。同样,若基督徒只是表达不赞同同性性行为,但没有用任何方法逼使同性恋者跟随一己立场,那就绝对不能说他们是在"把一己宗教信仰强加于非基督徒身上"。
若这逻辑成立,任何公众的辩论(如关于最低工资、死刑),都是双方互相强加立场于对方。而且《文告》反对福音派立场也等同强加自由派信仰于他们?我们也不会这样无理指控。《文告》又引用回教反对吃猪肉作比喻,质问林牧师:"如果有回教徒要所有的香港人从此不能吃叉烧,… 林牧师会否十分乐意遵守?"这明显是不当的比喻,因为林牧师并没有强求所有同性恋者从此不能进行同性性行为!当然,或许《文告》说的只是回教徒会提出反对吃猪肉的观点,甚或劝喻别人这样做,但没有强制我们这样做。假若如此,我虽然不同意回教徒的观点,但认为他们这样提出没有甚么问题,因为这是他们的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同样道理,基督徒表达反对同性性行为的立场,又有何不可?而且那22人只要不禁制我们反对同性恋,他们表达批评我们的观点,也是可以的。我们绝对不赞成以禁制方式阻止别人批评基督教或福音派。
四,混淆了科学和宗教/伦理
《文告》说:"那些引用圣经以证明同性恋是罪的人,必须重新诠译有关经文,否则只是自暴其丑,反映基督徒的无理,让人以为基督教是一个不重理性与反科学的宗教!"这段话相当有"霸气",但为甚么这样说呢?有甚么理性根据呢?我在《文告》里找到的只有这段话似乎是相关的:"美国心理医生学会(APA)早在1973年就把同性恋从其精神病例的病单上删除。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90年5月17日亦把同性恋从精神疾患名单剔除… 中国亦在2001年出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与时并进,不再将同性恋划分为病态。"
看来《文告》认定"引用圣经以证明同性恋是罪的人"是"反科学",主要是因为精神科学界不再把同性恋视作病态,但这里混淆了宗教/伦理与科学两个领域,通奸也并非精神病,但基督徒建基于圣经教训说通奸是罪,难道就是反科学?《文告》是否反映了一种对"理性与科学"的迷信?一般而言,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从科学知识推论出道德和宗教结论来,稍为有钻研伦理学的都应知道这犯了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 。再者,"病态与否"跟"是否罪"也没有必然关系,病态行为可以是罪(如残酷的连环杀手罪行),也可以不是罪(如不能自制地不断洗手)。非病态行为可以是罪(如有意识地欺骗别人),也可以不是罪(如扶贫)。《文告》的问题就是没有好好区分不同的领域和范畴,经常把它们混为一谈。
五,双重标准和自打嘴巴
《文告》指控福音派信徒"无视科学事实,蛮横与迷信地利用古老宗教经典无理地伤害与歧视他人,这才是一个道德问题,这才是罪!"《文告》经常自相矛盾、双重标准,以上一段话就是最好例子。它一方面"谴责"别人认定同性恋是罪,但以上那段话也认定持守福音派立场的信徒有"道德问题",并犯了"罪"!(相关的指控和罪名还包括"蛮横与迷信"、"无理地伤害与歧视他人"。)他们若是一致,看来也应"谴责"自己(因为他们也指控别人犯罪),这就会自打嘴巴。若他们只谴责别人,却不谴责自己,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双重标准。讽刺的是贼喊捉贼,他们也指控林牧师"双重标准"。
事实上,一方面《文告》谴责别人"蛮横",但看看它的言辞之激烈:多次说别人"无知"和"伤害"他人,又说对方迷信和蛮横,但这么多严重的指控背后却只有混乱和站不住脚的"论据",这种对待福音派的态度又是否有点蛮横呢?又是双重标准。
六,"进步"的迷思与不相干谬误
《文告》认为福音派立场"在香港这一个经济上高度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显得格外讽刺",并反映"一种对基督教落伍的认知。"看来《文告》很执迷于进步而不落伍(例如多次讥讽对手"落伍"和自诩为"有识之士")。然而只要读过大学的"批判思考101"的学生都懂提问:"为何在经济上高度发展的社会反对同性恋就『显得格外讽刺』呢?"《文告》没有解释,"讽刺"是指当两种东西放在一起时显得有些不配合或成强烈对比,但难道经济上高度发展的城市就不容许别人反对同性恋吗?又或者"经济上高度发展"能成为证立同性恋的论据吗?当然不能,因为两者是不相干的。
至于"进步"则定义极为合糊,是指经济、教育、法制或科技等方面的进步吗?但为何这些方面进步的社会就不能反对同性恋?论据何在,似乎又是不相干。或者"进步"可用"符合西方或国际潮流"来界定,《文告》就提到"从2006年开始,世界最少有50个国家在5月17日这一天举办各种活动,以让大众… 不再歧视与迫害与一般大众性取向不同的人士",我重申我们也不赞成"歧视与迫害与一般大众性取向不同的人士",但在道德上不赞同不能等同"歧视与迫害"。《文告》指的可能是同运在5月17日在世界各地举办的同志游行等活动,如香港的"不再恐同日"。在香港这只是民间活动,并非政府主办的,上面提到的"50个国家"的同运活动都有政府支持吗?这点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澄清。无论如何,"道德对错"与"世界潮流"根本是两码子事,难道国际潮流就一定要跟随?这些真的是与道德相干的因素吗?按《文告》自己提出的道德标准(如有没有带来伤害),也似乎不是。每个人作道德判断,不能只追随潮流,最少要根据自己知道的事实,和检视过正反论据后才作结论。每个人(包括宗教信徒)都应有自己的主体性。
有些人会用"对同性恋宽容"来界定"进步",当然,这种推论又只是乞求论点。希望《文告》能清楚界定"进步",提出"进步"的标准,并指出这与同性恋的道德地位有何相干。假若不能,那就使人怀疑《文告》只是用"进步"的标签擡高自己,贬低别人(说对手落伍)。
七,取向与行为的不当二分
《文告》指控" 林牧师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同性恋当作是一种行为,在布道会上他提及同性恋时,多次以『这种行为』形容之。同性恋不只是一种行为,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都是性取向。"同性恋故然是一种性取向,但也可同时指同性性行为吗?考虑两种立场: 立场甲:同性恋可指一种行为,但也不局限于行为,也同时指一种性取向。 立场乙:同性恋只是指一种性取向,不是指一种行为。
事实上《文告》的表达并不清晰,因为它说"同性恋不只是一种行为",这句话最自然的解释是立场甲,但按这立场,同性恋也可指一种行为,那《文告》对林牧师的最大批评就不能成立了!而按立场乙,同性恋不是指一种行为,那对林牧师的批评可能成立(还要看有没有错误理解林牧师),但这里有几个问题。一,立场甲更合理,因为"同性恋"在一般语言里的确可指取向,也可指行为。二,虽然性取向与性行为在概念上是可以区分,但把两者截然分开也是不对的。我们要问:"甚么是性取向?如何知道某人有某种性取向?"其实"性取向"不单指一种心理上的"性吸引",也包括对某种性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取向,一种永远不会彰显于行为的取向不是不可能,但是难以验证的。三,《文告》自己也说:"因为他是一个异性恋者,所以他才有这种冲动要和异性发生情爱与性关系。"这也是承认性取向与性行为是有某种关联的,若《文告》提倡的是立场乙,其实是有点自相矛盾的。
总结而言,无论《文告》是支持立场甲或乙,它的相关指控都是有误导性,或问题重重的。
八,空废言辞 单单看这句话:"林牧师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同性恋当作是一种行为",似乎给人一个印象是支持以上的立场乙。按这理解,《文告》的其他观点又会产生问题。《文告》强调:"同性恋亦非道德的恶,因为没有人能够具体地指出同性恋如何伤害自己与他人。"这看来很有道理,但细心一想,若"同性恋"指的只是一种性取向,而不是一种行为(立场乙),那同性恋取向本身的确不能对别人有甚么影响,也当然不会"伤害…他人", [4]但这只是一种重言句(tautology) ──逻辑上必然的真理,但从经验知识的角度看是空洞、没有具体内容的。其实有些时提提重言句也无伤大雅,但把重言句煞有介事地包装为很有见地的观点,却只是一种空废言辞。
九,稻草人
《文告》针对的是林以诺和一般持守福音派立场的人,那它应该反驳的是对方曾提出的论据,但《文告》往往自己虚构了一些论据,然后作出反驳,俨然反驳了福音派立场的支持论点,然而这只是犯了稻草人谬误,因为它所攻击的论据并非支持福音派立场者所提出的。例如《文告》说:" 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至今科学界均不能证明二者都是天生的,可是(是不是天生的)为甚么是一个问题?科学界至今也不能证明异性恋是天生的,可是这证明异性恋错吗?"我实在感到一头雾水,因为从未听过有任何人如此推论:"因为同性恋不能证明是天生的,所以就是错的。"林牧师好像也没有这样推论,《文告》似乎是误解了林牧师一些相关论据。
支持福音派立场者通常提到同性恋是否天生时,是因为不少同运分子坚持:"同性恋是天生的(因而不能改变),所以就没有问题。"他们的目的只是指出这推论的问题,事实上《文告》也提出一个类似的论据:" 许多同性恋者可以见证这不是一件可以改变的事,因此如何可能是罪?"他们没有提出以下推论:"科学界不能证明同性恋是天生的,所以证明同性恋是错的。"总结而言,《文告》的"反驳"犯了稻草人谬误。
《文告》又说:"纵使同性恋是选择的,难道凡是选择的都是错误吗?"这又是不相干和误导的"反驳",我从未听说过反对同性恋者有提出这样的论据,也难以想像甚么人会认为"凡是选择的都是错误"──这只是毫不像人、乌鸦也欺骗不了的稻草人!此外,《文告》说:"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人人是同性恋,人类将灭种。"这种论据的确曾有人提出,但与现时讨论相干吗?是林牧师还是谁提出这论证呢?
结语
《文告》不单犯了诸种推理或概念上的谬误,也有各种值得商榷的观点,我会另外撰文分析。本文的结论是,《文告》以理性和科学自居,但里面的错误与谬误著实不少,在理性上而言难有说服力。我们明白圣经对同性恋的立场在世俗社会是有争议性的,但我们认为我们不能只因惧怕别人攻击或耻笑,就放弃信仰立场,而且我不认为这种立场是反理性和科学的。 [5]相反,不少支持同运的论点却不合逻辑,《文告》就正是一个好例子。虽然我不同意那22位牧者的立场,但相信他们的动机也是善良的,我们并不要对他们人身攻击,但却可据理力争。
无论如何,这里牵涉复杂的问题,我们只在这里呼吁,无论是赞成或反对同性性行为,双方都应用和平、理性的方式互相聆听和对话。虽然圣经否定同性性行为,但将同性恋单独地视为弥天大罪也不对。另外,圣经的核心讯息是信望爱,同性恋者同样是照著上帝的形象被造,是祂所珍爱的,基督也为他们牺牲!我们反对的是同性性行为,但重申教会应关爱同性恋者,与他们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