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生死"──谈堕胎的争议 編輯室 2006年9月24日星期日 上午12:29 美国向来是以基督教为主要信仰的国家,因此对堕胎的看法一直都是负面的;虽然不至于看作是谋杀(Homicide),但在1973年罗尔对威特(Roe v Wade)诉讼案以前,法院都视选择性堕胎Elective Abortion(非病态性)为一项罪行。 美国"可否堕胎"的争议始于高院之判决 诉讼发生在德州,一个离婚女性(假名罗尔Roe)提出口供说她被歹徒强暴而怀孕,但被发现为伪证。当时德州法律基于该怀孕并不会危害她本人生命,不容钗o接受堕胎手术。她控告至联邦法庭并获得胜诉。州政府不服判决而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73年1月22日裁定德州法律的禁令为违宪(第9、14条),认为堕胎是女性患者与医师之间的私人行为,病人的自决权与隐私权应该获保障。 从此美国对堕胎的看法急转直下,正式被列为合法。虽然对未成年妇女仍有一些限制,但大致上对堕胎的规定都非常宽松。该事件发生后二十多年间,支持堕胎与反对堕胎的双方产生极大的争议,甚至发生反堕胎激进人士到经常为妇女施行堕胎的诊所持枪扫射,造成医师死亡的震撼事件。凶手最后在佛州被处死刑,但支持的民众视之为殉道者。 支持与反对堕胎两方所持的论点为何?在这里作简单的介绍。 "亲选择派" 赞成堕胎人士(亲选择派pro-choice)有两个看法。首先,在生育事情上,认为怀孕的主体是妇女本身,她们有权决定要不要生下胎儿。其次,在胎儿的生存权上,认为未出生胎儿"不完全是人",没有受宪法保护的生存权利。胎儿被视为"闯入者"、或是"肿瘤"、"寄生虫"类的东西而已,母亲有权拒绝胎儿在体内停留。 支持者汤姆森(Judith. J. Thomson),前麻省理工学院哲学教授,提出比喻说,譬如一名妇女被人绑架,用一根管子将她与另一名有名的小提琴师连在一起,乐师的生命就靠妇女的血液循环才得以维持,拔除管子将会造成小提琴手的死亡。汤姆森问,该妇女是否有权自行拔除该管子?她以此比喻妇女与胎儿的关系,胎儿就如那小提琴手一样,母亲若是非自愿与之相连的,就没有义务与责任维持胎儿的性命。 "亲生命派" 反对堕胎人士(亲生命派pro-life)极力维护胎儿自受精卵的阶段开始就具备"完整的人"的生存权利。从受精卵开始到出生后的婴儿都拥有独立的基因密码,只要母亲提供氧气、营养就能发育成"完整的人",所以应该受到宪法第十四条的保护。 胎儿的生存权应优于妇女的自主权与隐私权,因为隐私权(privacy)并不是绝对权(absolute right);假若是,那么妓女卖淫能否视为行使隐私权而不算违法?反对堕胎人士认为汤姆森那小提琴手的比喻,并不适用于母亲与胎儿的关系,胎儿的产生,大部份(除了被强暴成孕者)都是妇女在自愿情况下受孕的结果,是带著因果关系,纵然胎儿可能跟小提琴家一样不受欢迎,但两者到来的情况截然不同。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取中间路线 最高法院的裁决其实算是取中间路线,其根据的理论是把胎儿视为"有潜能成为人"的个体。也就是把妊娠分三阶段(Trimester)(前三个月是细胞分裂期,4~7个月为胚胎期,8~10个月是胎儿期),认为28周前的妊娠期是妇女自决权力范围,28周后(1992年后因医学技术的进步改为23-24周)出生的胎儿可以存活,是早产儿,因此该受保护,不得施行堕胎,除非影响母亲生命安全。 便宜两造的看法是否合理 但这种便宜两造的看法是否合理呢?胎儿的生命是连续的,以周数来定夺生存的权利值得商榷。 基督教的立场如何? 基督教的立场又是如何呢?新旧约圣经几乎不曾正面提出对堕胎的陈述,唯一相关经文见于出埃及记21:22-25,但该经文对胎儿的生命价值仍有不同的解说。究竟堕胎在以色列人眼中是连述说都不敢的极恶,还是经常被默釭涨甈只茪ㄢQ圣经提起?此外对某些困难的情况(hard cases),如被强暴或被乱伦而受孕者,对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胎儿,或继续怀孕对母亲造成伤害的案例,又该如何处理?在基督信徒的信念里,依然存在许多的分歧。总的来说,信徒最关切的是圣经对堕胎的立场如何? 圣经里唯一直接说明,对受害胎儿的处理指示就只有出21:22-25一处。根据希伯来文学者加苏图(Umberto Cassuto)的解释,认为该段经文指的是母亲在劝架中,引致胎儿"早产"(yahtzah);若胎儿与母亲事后均安然无恙,就可以"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2节b),但"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3节);不可以金钱代偿(lex talionis)。 有些拥护堕胎者误把此处经文解释成"流产"(shakol),并引申为纵然是导致胎儿流产,仍得以罚锾了结,诚然是对圣经的曲解。圣经对堕胎行为看似沉默或不重视,事实并非如此。十诫第六条明白写著:"不可杀人",因此赞成堕胎者唯一的出路,只好否定胎儿在母体里的地位,不以"人"来看待。但圣经里的教导绝非如此。诗139:14-17明白说明人的受造奇妙可畏,形体在神面前不隐藏,甚或未成形的体质神的眼早己看见,并写在(生命)册上。雅各和以扫在利百加腹中,已被神认识,他们日后的前途在母腹中已被立定:"两国在你腹中,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创25:23)因此,胎儿在神面前的存在意义与价值,是无从抵赖,是自明的论证。 笔者见解 对堕胎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个人的论点: 1. 宏观看上帝的旨意 上帝的心意与祂的旨意,不断透过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两大方面向人显明。上帝对生命的创造与尊重是自明,而不容争辩的道理。在创世记,神看祂创造的一切生命的繁衍都是好的。对按祂形象所造的人就更是如此,神为亚当预备了配偶夏娃,并吩咐他要与妻子连合,成为一体完成"性"的契合,而进一步带来生育的职责。"神就赐福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1:28)。这证明了上帝对生命创造(procreative)的重视,绝不可能自相矛盾的同时轻忽胎儿生命。同理,该隐谋杀了亚伯,上帝重视无辜生命被杀害(创4:1-12)也证明上帝对无辜胎儿生命的重视。 把胎儿视为父亲产业的一部份,这与上帝的一贯属性相违。圣经的解读要有一贯性与广泛性,不能抓住其中一件事、一节经文来强加解释。纵使圣经没有明载,也不能因此认为上帝对这事情没有立场。强奸、乱伦、危险妊娠(adverse pregnancy)甚或是不正常的胎儿等,皆属少数特殊情况,不能因此代替一般原则,扭曲神的心意。 2. 谦卑态度看神对生命的主权 神对人生命的主权是超越性的,并且高于人的法律。因此企图在法律上找到"堕胎合理"的凭据,或认为合法即是合乎道德伦理,都是错误的方向。亲选择派(Pro-choice group)认定堕胎是妇女的个人主权,这说法不是擅夺上帝对生命的主权了吗?后现代所推崇的情境论(Situationism)和相对主义(Relativism),与这里强调神有对生命绝对的主权是背道而驰的。即便妇权主义者自认拥有生育决定权,甚或凌驾胎儿父亲的主权,但重点是她们仍旧不可以超越上帝对生命的主权。 3. 看生命论题要撇弃简化论 简化论(Reductionism)是用简单、片面的标准或论证来评定一件事的基准;这容易造成偏差。单以生物学里怀孕周数来决定胎儿有无人权,漠视伦理学与神学对生命的评价,正是简化论的例子。胎儿在什么时期才被神认识并当作是"人"、"潜在的人"?以未成形体的受精卵、囊胚(Blastocyst)或怀孕周数来认定上帝承认胎儿的地位,是难以被接受的。因为多处圣经告诉我们,在母腹里未成形体之先,祂早已认识我们。 堕胎与其他的生命论题,都极其复杂;亲选择派以为只抓紧自我主义(autonomy),就能迎刃而解,在真理里是站不住脚的。 结论 在整体基督教伦理的立场上,我们找不到任何圣经支持堕胎的说法。也雩t经并没有对堕胎作出如十诫般直接、规范式(Normative)的命令;但上帝反对堕胎的心意(Inclination)是明确的。全球统计每年约共有三千万到五千万的胎儿在人工或药物流产中丧命,难道这可能是神的心意吗? 参考书籍: Do The Right Thing (Francis J. Beckwith, 2nd Edition) The Abortion Controversy (Charles P. Cozic etc. The current controversies series) Abortion (R.C.Sproul ) 基督教伦理学 (Norman L.Geisler 李永明译 天道出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