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将审变性人婚姻案 一男一女婚姻遇危机 編輯室 2009年11月13日星期五 上午9:51 香港近日出现变性人向高等法院申请覆核婚姻权利的首宗案例,并获批准排期审理,令人关注到香港《婚姻条例》所规定的一男一女婚姻会否遭到挑战。 据本地媒体报导,案中由男变女的变性人约在五年前于香港的公立医院完成变性手术,现时无论样貌、外表、心理状况及社交生活均与一般女性无异,其身分证上的性别亦已改为"女";但根据香港法例,出生证明书的资料不能更改,故性别一栏依然列明是"男"。 现年20余岁的事主在两个月前向婚姻登记处申请与男友注册结婚。婚姻登记处按一贯做法,翻查双方的出生记录,发现事主出生时是男性。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第21及40条的"一男一女"字眼,事主及其伴侣的结婚申请即违反了条例中要求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的规定,登记处因而拒绝为其主持婚礼。 事主遂寻找法律咨询,委托律师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控告婚姻登记处做法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目前已获批准排期聆讯。 由于本案属于香港的先例,法庭的裁决将会直接影响到日后的相关案件,如同性恋者婚姻权利、变性人婚姻权利、市民性别界定等,因此值得公众重视及关注;特别是一直与同性恋运动争战的基督教会及维护家庭组织。 准变性人结婚 变相为同性婚姻开路 代表事主的韦智达律师向传媒声称,他们"并非要求法庭颁令同性婚姻合法",只是"要求法庭应该支持《婚姻条例》中的『女』,除了是天生女性外,也应包括变性后的女性"。 可是,另一方面,韦律师指控婚姻登记官"跟从《婚姻条例》第21及40条的『一男一女』字眼",而这是"有违《基本法》37条『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人权法》第14及19条保障市民私生活及家庭不受无理或非法侵扰、家庭这自然基本单位受保护、适婚男女有权结婚等条文"的。韦律师不但要求法庭颁令撤销婚姻登记官拒绝为其证婚的决定,甚至声明婚姻登记官错误理解《婚姻条例》或有关条例违宪。 若这种指控一旦被法庭判决成立,不排除会被同性恋运动人士利用,以所谓"婚姻自由权利"、"适婚男女有权结婚"等为论据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进一步争取将《婚姻条例》扩阔至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与女人之间、甚至是变性人之间,破坏一男一女传统婚姻的家庭基础。 去年香港社会曾就是否将同性伴侣列入《家庭暴力条例》保护范围内而闹得满城风雨。当时有教会及基督教组织高调地发出反对声,指《家庭暴力条例》一直只适用于有婚姻关系的人士,及有犹如婚姻的关系,若也覆盖同性同居人士,那就等于承认同性同居者是"犹如婚姻关系",亦是间接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届时将为同性婚姻大开绿灯。 今次有变性人申请结婚得到法律承认一案亦类同,一旦法庭创下先例,日后或有更多同性恋者使用司法覆核方式引入同性婚姻。 承认变性后性别 混淆自然性别界定 按照目前香港《生死登记条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更改出生证明书上的资料,包括性别,是尊重自然生命及生育的一种原则;但是香港法律却又自相矛盾地容许市民更改身分证上的性别,形成了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现行法律而论, 变性人虽可获得社会上的接受,但并没有法律上赋予的地位。本案中的事主亦正在意图争取变性人的性别得到承认,以得到一定的法律权利及保障。若此案得胜诉,恐怕日后香港社会将会遇到更多有关性别界定方面的混沌。 从基督教观点看"变性" 现今由神学角度探讨变性课题的书籍资料很少,唯有福音同盟决策委员会(Evangelical Alliance Policy Commission / EAPC)的一份2000年报告;其中指出申命记22:5"禁止男穿女装,反之亦然"及申命记23:1"禁止阉割",但光靠这些来针对变性人的议题是不足够的。牧者们呼吁有需要更可靠的解经、合理的诠释与落实,以对变性课题有更整全的看法。 马来西亚福音联谊会曾于2006年举办过一次有关"变性"讲座,会上黄国基牧师表明了"上帝创造,男女有别"。在创世记1:27说明上帝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男女两性有别"乃是上帝所命定的。 黄牧师说:"因此,模糊男女间的分别,便是违反上帝创造之原意与秩序。我们没有选择生身性别的自由,因此,男的当做个好男人;女的也当做好女人的本份。以变性为出路…这是崇尚个人主义,独断独行,形同叛逆。亚当的堕落歪曲了上帝创造的美好秩序。因此,变性倾向是罪在创造中的影响。"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