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宽容,所以禁制!?—回应林以诺被轰事件

作者:麦沛泉 (香港性文化学会事工主任) 最近一段时间,支持同运人士再次提出政府应就「性倾向歧视」立法,以法律阻吓市民表达对同性恋的异见,强迫市民要认同同性恋。五月中,平机会主席林焕光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政府要就性倾向歧视立法;到了五月底,工党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李卓人在立法会会议上要求政府立法。六月中,网上有人开始对林以诺牧师在三月份的一段教会讲道的录影片段,发出一连串的批评。据传媒报导,艺人黄耀明认为:「「我们是一个有包容性的社会,求同存异,若与别人的信念不同就攻击人,他(林以诺)就像一个活在中世纪的人,作为教会牧者应小心言论,将同性恋比喻为犯罪很荒谬。他自己都说若在美国也不敢讲这些话,因美国已立法不提倡憎恨言论。」 一直以来,支持同性恋社会运动的人士,都在争取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当中的骚扰罪、中伤罪、严重中伤罪,以及转承责任等内容,均将一把刀放在那些想表达同性恋异见的市民头上,令市民发表不认同同性恋意见时,冒著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同运人士往往会提出的理由,就好像上面引述的,多元的社会要包容,要求同存异,不要大家因著价值观不同便去攻击对方,所以要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这些理由表面上都很冠冕堂皇,好像也很理直气壮,但是当我们细心分析,便能察觉这是一种专权的做法。。 多元社会应容许同性恋的多元意见 的而且确,我们是活在一个多元、自由的社会,但是一个多元价值的社会,对同性恋的想法也应该有著多元包容的空间。无论对同性恋持著认同,还是不认同的意见,社会都应该有空间让人去表达。同运人士可以表达他们以同性恋而自豪的言论,有结社集会的自由去表达他们认为同性恋生活有多美好的意见;与此同时,但社会也应该有空间让人去表达,他们不认同同性恋的理由,以及批评同性恋的生活,会为同性恋者本人及社会带来各种伤害。 以林牧师的事件为例,他的部份内容,当然会令一些同性恋者不高兴。但是,若他的言论主要只是想检视一些支持同性恋的理由:透过与其他类同的例子作出比较,从而显出那些支持同性恋的理由并不合理。如同运人士经常提出同性恋是天生,所以同性恋是正常的言论。但世界上很多情况,天生并不一定就是正常,如有人天生残障、天生发展迟缓等。假若这些言论就被指为是仇恨言论,以致要立法禁止的话,那根本就违反了同运人士一直所宣扬的多元、宽容的价值。相反,实际上,这样的指控明显是一种打压异己,消除异见的强权手法。 同运人士的双重标准 而且,支持同运人士常常高举尊重和接纳的旗帜,内里却持著双重标准。一方面他们批评那些不中听的言论,便认为是歧视、仇恨语言。相反,他们去批评别人时,却往往站在道德高地,肆意的评论,为对方贴上标签、为别人制做污名,意图产生寒蝉效应,令批评同性恋的意见消失。例如同运人士很喜欢表示同性恋已经不属于精神病的类别中,所以不应再将同性恋与一些疾病作相提并论,否则就是歧视同性恋,污名化同性恋;不过,他们同时会将不认同同性恋的人,标签为"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或恐同症)──看来也是一种精神病!同运人士一方面强调同性恋不是精神病,要去污名化;另一方面却污名化别人,标签别人有精神问题。近年他们也喜欢为异议者扣上"道德塔利班"、"道德恐布份子"、"宗教右派"等帽子。假若把同性恋与吸毒等行为相提并论已是弥天大罪,那为何把同性恋异见人士与塔利班──独裁者与谋杀犯──相提并论就可以接受呢?自己接受不了批评,却反过来不断标签别人,辱骂别人,那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专制行径有什么不同呢? 再者,同运人士经常提出"性倾向是流动"的论点,挑战"男女恋爱婚姻才是正常"的伦理观念。但是,当有人提出同性恋者可以离开同性恋生活,改变性倾向,甚至会与异性相恋结婚时,同运人士却往往以"同性恋不能改变"为理由,批评改变同性恋会带来种种伤害,甚至认为"改变同性恋就是歧视同性恋"等借口,去攻击要帮助同性恋者改变的人士及机构。同运人士一方面会说"性倾向是流动的",一方面又说"同性恋不能改变",那究竟性倾向是流动的还是不流动的呢?抑或是,性倾向只能单向的流动到同性恋,才是对同性恋者有益,若反过来的话,就是歧视及伤害同性恋者? 多元的同性恋意见不应"被河蟹" 几个月前,电视剧《天与地》有一句很受欢迎的说话:"和谐,不是一百个人讲同一句说话;和谐,是一百个人,有一百句不同说话之余,而又互相尊重。"但愿支持同运的人士也把这句说话应用到同性恋的议题中,而不是动辄要以法例及公共政策,去令不同意见人士消音,污名化同性恋异见人士,构建一个同性恋的"河蟹社会"。 (文章版权属香港性文化学会所有,如需转载请直接联络学会。网址:www.sexculture.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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