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裁决:爱滋病感染者无须告知性伴侣 編輯室 2012年10月16日星期二 上午10:46 上周五,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9-0裁决:爱滋病(HIV)感染者只要其体内病毒水平较低,并在性交时使用安全套,便不需告知其性伴侣他们感染爱滋病毒的事实。 裁决指出,如果带病毒者"病毒较低,且使用安全套",那么"HIV传播的实际可能性不大"。 而此前1998年的裁决规定受爱滋病毒感染者,若不告诉其性伴侣他们带有病毒,将会被控告为严重性侵犯行为,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爱滋病患者及爱滋病活跃分子对此裁决表示欢迎,因它推翻了1998年的裁决,他们辩称医学对治疗爱滋病已有进步的成果。 加拿大爱滋病毒及爱滋病法律网络(Canadian HIV/AID Legal Network)则担忧周五的裁决只会破坏公共卫生,伤害患者。 这项裁决源于两个涉及之前法律定罪的案例。 2008年,前温尼伯(Winnipeg)市民Clato Lual Mabior在与其九名性伴侣(其中一名只有12岁)发生性行为之前,没有向他们透露他是爱滋病患者,因而被控九项严重性侵犯的罪名。 法官判定Mabior六项罪名成立,另三项则判无罪,他被判14年刑期。之后,上诉法院基于Mabior带HIV病毒量较低,且进行性行为时使用了安全套,对性伴侣没有造成任何风险或伤害,因而驳回了最高法院对Mabior六项罪名中的四项。 在另一个案件中,魁北克省一名化名为D.C.(基于隐私理由而化名)的女性因未向其前配偶透露她带有HIV病毒而被控性侵犯和故意伤人罪。她的罪名之后被魁北克省上诉法院驳回,法院称她的治疗已经很大程度减低了其体内的病毒数量。 最高法院为Mabio的案件总结时指出,他"没有实际传染给他人的可能性"。而D.C.一案中被判无罪,最高法院指"需要有更合理的怀疑指D.C.没有向原告透露她带有爱滋病病毒,对他人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 法院裁定,"此案的关键在于D.C.和原告人的那次性行为中,他们有没有使用安全套。"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