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种族歧视立法》咨询结果: 大部份意见者认为需要立法 草案年底提交立法会审议 Chris Chan 2005年7月5日星期二 上午8:07 "任何基于种族或肤色而对个人或群体的歧视,都不利于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因此,香港有需要订立法例,以防止和对付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民政事务局网页﹚ 民政事务局7月初公布《立法禁止种族歧视》咨询结果。咨询期原为上年末结束,但在公众要求下,于本年2月8日才结束。民政事务局共收到240份意见书,结果显示大部份意见人士认为有立法需要。 政府去年6月宣布立法禁止种族歧视,同年9月发表《立法禁止种族歧视》咨询文件,向公众进行咨询。咨询文件内容亦同时以小册子形式被撮要译成八种本港主要少数族裔使用语言,包括他加禄文、印尼文、泰文、印度文、乌尔都文、尼泊尔文、孟加拉文及僧伽罗文。 对于是否有需要制定《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意见 大部分提出意见人士认为有需要立法禁止种族歧视。有些人甚至认为立法是唯一有效处理种族歧视问题的方法。亦有人认为作为亚洲国际都会,香港应制定有关法例以保障公平营商环境。 亦有少数人认为香港种族歧视情况未算严重,无需立法。更有人认为立法会造成无理的冲突和法律紏纷。有建议政府用非立法措施和教育处理种族歧视问题。 种族歧视条例的执行 咨询文件提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 把“ 种族歧视” 界定为基于“ 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的歧视行为。有人建议把针对新移民人士身份、国藉、宗教和语言作的歧视行为也纳入条例。 此外该文件提出有关条例施行范畴包括雇佣; 教育; 货品、设施、服务及处所的提供和享用; 咨询组织; 大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见习职位及租赁;会社;以及政府等。 有部份提出意见人士认为,在聘请外籍家庭佣工时,由于语言、文化或宗教原因,雇主应不受禁止歧视条文所限。 有提出意见人士关心日后需以多种语言登刊招聘广告,建议草案豁免对广告语言使用的限制。 有关条例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民政事务局打算于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就立法禁此种族歧视的建议所进行的咨询工作"报告书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