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例条"男女分隔被裁违宪 环境及生态局提出上诉

「公厕例条」男女分隔被裁违宪 环境及生态局提出上诉
条例规定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女厕,保障女性及儿童安全及权益。(图:食环署)
今年7月23日,高等法院判决《公厕条例》中男女分隔的规定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由女变男的跨性别人士"K"胜诉。环境及生态局已于9月22日提出上诉。

案件中的女跨男的"K"是接受了荷尔蒙治疗、但完全未进行性别重置手术(Sex Realignment Surgery)的生理女性,身份证性别仍为女。她被医生建议进行"真实生活体验"(Real Life Experience),以尝试在生活各层面来决定是否合适进行变性手术,并获发GID医生证明信。

现行的《公共洗手间(行为规管)规例》第7条及第10条,规定任何人须按出生性别使用公共男厕及女厕即除由女性照顾者陪同的5岁以下男童外,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女性使用的部份,男厕亦同理禁止女性进入。

由于《公厕条例》的规定,"K"进入男公厕遇阻,因而认为条例有碍她实践性别认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将条例中将"经诊断患有性别障碍"以及"有医疗需要接受男性生活体验"的变性人纳入对"男性"的定义,"女性"一词亦同。

高院法官高浩文引另一宗法院判决为案例,该案中跨性别Q先生挑战入境处要求跨性别人士必须完成整套性别重置手术才承认性别的指引违宪得直,并认为《公厕条例》条文无效判决违宪,但暂缓生效12个月予政府时间考虑对策。

民间团体促保障女性及儿童权益

跨性别人士Q与K案件的判决变相逼使政府不再以完整性别重置作为性别分界。明光社前生命及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梁永豪认为法庭以考虑当事人所认同的性别及主观感受为重,但没有充分顾及其客观生理状况。又认为公厕乃在公共场所,因此使用者须受公共秩序规范,不能被视为纯粹的"私生活"而随意按个人观感而行。

性文化学会认为,男女分厕是为保障女性和儿童私隐和安全,又指国外每当放宽相关规管,都不断发生侵害女性和儿童权益的案件,吁司法部门"回归理性及常识"。

环境及生态局指出,现行《公厕条例》中设立的男女分隔的原则是为了保障巿民的私隐及安全,亦反映社会的规范和期望。该局已于9月22日正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未有排定聆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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