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拟通过"安宁死"立法让末期病人结束生命

台湾立法院前天初审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一旦成为法例,经医生确断为"末期病人"的病人可在不违背生前意愿、专家委员的通过、并家属同意下让病人以自然方式死去。 一般为人所知的"安乐死"是以人为方式结束生命,"安宁死"则是让病人随疾病的发展而自然死亡,而不加以用人工的方式如心肺复苏、插喉、打强心针等延续病人生命,让病人自然死去,免除病患的痛苦。 此计划的对象为末期并扩展全身的癌症、爱滋病、脑退化症致严重昏迷等严重疾病的末期病人,但不包括植物人。他们必须经过院方两名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为末期病人,生命已无法用医疗方法挽回,并过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孙子女等直系家属及疗委任代理人全部签署同意,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安宁死。 台北近日发生一案惨案。一83岁老翁不忍眼见患有柏金逊症的妻子受著病痛煎熬,以药将之昏迷后,再将她钉死。此案引起台湾社会极大震动,亦令安宁死的呼声再迈进一步。 安乐死的课题一直引起基督教的多方争议。据当代基督教伦敦学院于1988年举行的会议中所提出的定义,安乐死是指"刻意替某人结束生命,作为其医疗护理的其中一部份"。对于 基督教认为人的生命由上帝所赋予,亦只能由上帝收回,因此人并未有自行了断生命的决定权。另一方面,虽然一些疾病剥夺了人的活动能力,但人的存在价值本身并不在外在的肉体,而是在于人的灵魂。 据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安乐死被视为谋杀而不被容许,但是却容许"终止无效治疗"及"病人拒绝治疗"却不违法。一位全身瘫痪的病人斌仔(原名邓绍斌)去信要求特首准许得到安乐死,他表示由于被病所困,他每天生活仿佛在等待死亡,在孤独、寂寞及痛苦中渡过,但事实上他在病中不单出版了著作,现时更为专栏作者,他的生命价值在轮椅上发挥更多。 荷兰在2001年通过安乐死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紧随其后,在2002年承认了安乐死的做法。美国的俄勒冈州及华盛顿等亦通过了有关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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