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基督徒的角度看同性恋 郭文池牧師 2005年4月6日星期三 上午3:04 引言: 同性恋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也相当广阔,包括婚姻制度、法律制度、医学常识、遗传病理、社会政治因素、个人人权及社会道德的关系等问题,再加上基督徒在 这方面的神学及释经的应有立场,大概我们可以想像这是一个相当复杂也不容易处理的问题。 有不少人已对这方面作出很好的研究,但可惜的是有不少基督徒,从过往反对同性恋的立场,渐渐因不同的理由而开始将立场软化。正因著这个原因,本文作者很希望透过这篇短 文让大家再次关注这个问题,从中也提出几个与议题有关的重点,以致我们能认真地从基督徒的立场去面对这个来势汹汹的问题。 来势汹汹的同性恋浪潮 过往面对同性恋,不论在中西方都是一个禁忌;在心理上是不健全的、在道德上是邪恶的、在宗教上是离经叛道的行径、在法律上是严重的罪行──过去在香港同性恋是刑事罪, 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时移世易,今天相信不少人已对同性恋有"另眼相看"的立场。以下列举一些过去三十多年来,同性恋"成功地"取得很多公众的认同重要例子: 1967年英国国会通过反对歧视同性性行为的法案; 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宣告同性恋并非病态; 1991年香港立法以同性恋为非刑事化; 2001年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国家认同同性婚姻法;比利时于2003年及加拿大于2004年有同样的立法; 2004年香港同性恋教会基恩之家按立辛淑雯为他们首位的牧师; 2005年全球有数以十计的国家或地区以"公民结合"的形式容许同性恋的社会地位。(注1) 再加上近年来,香港有同性恋的倡导者冲激天主教教会、高调地抗议红十字会拒绝同性恋者的捐血行动等;同性恋的问题,已不再是禁忌的话题,反而是今天香港信徒必须正视及 回应的急切问题。 同性恋的理据 支持同性恋的人士之中,很多都是有识之士,他们提出很多应该视同性恋人士应得到与双性恋人士同样的权益,现归纳他们几个主要的论据及从基督徒的角度回应他们的理据: 同性恋是与生俱来的吗? 这是他们最强的论据。不少人认为同性恋的性倾向是与生俱来的,因此他们后天的同性恋行为是自然的,也是不应及不能更改的。就好像有人生下来是善于用右手的,但也有人生 下来是善于用左手的,以前有父母勉强自己有"左倾"的儿女用右手,就是不文明的行动;同样地,今天有人是生下来就是异性恋者,但也有人是生下来就是同性恋者,既是与生 俱来的,就不应勉强同性恋者与主流的异性恋者苟同。(注2) >>> 回应: 首先,同性恋是否与生俱来的问题,至今在医学及科学上仍没有一个定案。(注3)曾有一些研究指出同性恋是与生俱来的,是心理上健康的学说,后来却受到质疑,其中以司必士博 士(Dr. Robert Spitzer)最为人所引用,他曾促进美国精神病学会在1973年将同性恋从不健全的精神状态名单中剔除,但后经多年研究,他却在2001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年会上,有 这样的结论: 从前我与很多其他心理医生一样,认为同性恋的行为只能压制,但没有人能真正将这性倾向改变;但现今我以为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同性恋是能够并且是可以成功变的。(注4) 退一步来说,若同性恋真是与生俱来的,是否就等同于不能及不应改变的呢?有研究指出酗酒是与遗传因数有关的、一些人的暴力行为与天生的性格有关、也有人天生"好色"等 ,这些行为,会否因为是与生俱来的就可视为正常的行径呢?按著圣经的教导,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与生俱来的罪人,"我们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 篇五十一5),若不是在 神的恩典下努力追求过成圣生活,我们每一个人"一出母胎,就与 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诗篇五十八3)换言之,其实我们在成圣 的生活上,有很多的时候,我们都是努力"违背"我们与生俱来的罪性,若同性恋是罪,那么,就算它是与生俱来的性倾向,也应靠著 神的恩典去胜过它。 同性恋是罪吗?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与生俱来的都不一定是好的东西,若果是 神不喜悦的,我们应靠祂的恩典去改变。但也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是好的,或者是中性的,就像前文曾引用的例 子,好像有人是善于右手,但也有人是善于用左手的,以前因为大部份人是惯用右手,所以就将"左倾"的人打成不正常的。但现在思想开明了,大家明白了无论是左是右,都是 好的,甚至有人以为善用左手的人就表明右脑发达,这会比善用右手的人更为聪明呢!同样地,今天因为大部份人已惯于异性恋的传统,所以就打压同性恋的人,这是不应该的。 因此,有一天当人类更文明时,就会完全接纳同性恋的行为,好像今天我们接纳惯用左手的人一样。这就是说,同性恋的倾向,就像有人喜欢读书,有人喜欢运动;有人喜欢"饮 茶",有人喜欢"锯扒";有人喜欢唱歌,有人喜欢"打波";同样地,有人喜欢同性的性交往,也有人喜欢异性的性交往,为甚么硬要"一视同仁"呢?一言以敝之,不同的性 倾向不包括道德的对错问题,只是个人中性的喜好而已(personal preference)。 >>>回应: 同性恋是罪吗?这个问题不好答,因为答得太直接可能会引起很大的回响。坦白说,在基督教的圈子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著不同的答案,就像: 1968年在美国一位宣称自己是福音派信仰(注5)的柏利牧师(Rev. Troy Perry)离开了他原来五旬宗的教会,开办了大洛杉矶社区教会 (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 in Los Angeles),成为首间"同志教会"。 美国有一个基督教的组织叫做"另外的羊"(Other Sheep),他们印制了一本小册子叫"你曾否听过为男、女同志的第五个属灵定律吗?"(Have You Heard about the Fifth Spiritual “Law”for Gay Men and Lesbians?)这个定律就是你的性倾向是 神的礼物。(注6) 在美国差不多是基督教同性恋运动的代言人白理(Ralph Blair)成立了一个名为福音派的关注社(Evangelical Concerned),这个组织开宗名义就说:"我们相信同志基督徒是 神 国度的成员,他们是耶稣基督重生得救的门徒……在教义上,我们是福音派的,就是在历史上一直以神的说话作为基本信仰根据的信徒。"(注7) 以上引用的例子,是要说明在基督教的圈子内,包括福音派信仰的神学家及教会牧长,有不少人认为同性恋并不是罪。 但当我们阅读新旧约圣经有关同性恋的经文时,(注8)虽然有很多值得商讨的经文细节,但"最自然"的读经结果是:不论新旧约圣经都视同性恋为罪。(9)特别是保罗在列举当人 拒绝尊重 神,就生在罪恶之中,情欲上的罪,包括同性恋的罪,是这些罪行中首个被指出的,保罗说: "因此, 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 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一26-27) 当男和男,或女和女,违背了 神给他/她们的本性时,让欲火攻心进行同性恋的行径,那就是 神看为罪的行为,圣经称为可耻及会有当得报应的罪。世人往往将罪看成只是破 坏社会的秩序,造成他人的损害,但基督徒切不可将以为不影响别人的就不算为罪。基督徒应坚持不合 神心意的,就是罪。因为是 神不喜悦的,我们就不应作,是一个简单但 关键的问题核心。请看一位支持同性恋的神学家荣华太 (Professor Walter Wink)教授出位却坦白的言论: 我认为问题的核心,就是圣经根本不存在性伦理,没有任何经文谈论性伦理。圣经只有爱的伦理,即是人们要基于爱对不同的国家、文化、时代的不同性行径,作出包容 。究竟圣经对同性恋的讨论是说了三次,或三千多次,我认为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圣经清楚说明同性恋是罪。……我完全同意圣经说同性恋是罪,但真正的问题是,圣经的判断是 正确的吗?(注10) 对基督徒而言,这个问题最终极的核心,就是我们能否尊重圣经是 神绝对的真理。笔者一次在一个公开的讲座时,请教支持同性恋的周华山先生一个问题: "作为一个基督徒,若果有一天你看到圣经真的指出同性恋是罪(周华山以为圣经没有说同性恋是罪,只不过是日后神学家解错圣经),你愿否放弃支持同性恋的行径?" 这个问题,也是我今天向所有基督徒同性恋者所发出的。 我们应反对同性恋吗? 或者有人会再问,就算从圣经看同性恋是罪,但我们应反对那些与我们不是有共同信仰的社会人士吗?举个例说,从基督徒的角度看,我们都知道拜偶像是罪,但我们是否因为这 是罪就反对社会上其他所有非基督教的宗教活动呢?笔者相信只有奉行宗教的"元教旨主义"的狂热教徒,才会不容许宗教自由,强逼其他人士接受自己的宗教价值观。今天,就 算基督徒从圣经知道同性恋是罪,我们是否将自己"教内"的标准放在"教外"的社会人士身上呢?就算我们不认同同性恋,我们是否应尊重其他人的性倾向、不歧视与我们不同 的人呢?事实上,在同性恋的这个问题上,基督徒往往好像站在矛盾的位置上,因为教会一直是支持人人平等的社会良知,但当论到同志要求他们的权益时,基督徒好像是站在另 一个位置,不容许同性恋人社会及宗教权益。若果基督徒不应反对社会人士拜偶像,那么我们是否也不应反对社会上同性恋人的应有权益呢? >>>回应: 以上的论点,相信是今天不少基督徒的立场。要回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认清两点: (1) 道德上的取向与宗教上的取向是不相同的诉求 基督徒支持宗教自由,因此就不会因别人与我们的宗教不同而反对他们,更不应强逼他们接受我们的宗教观。但这不等于我们不能在社会上表达我们的信念,特别是道德的信念。 同性恋是涉及性及家庭的道德问题,这方面我们不单要勇于在社会上表达我们的立场,我们也要努力争取社会上立法保持这些原有的道德标准,因为我们相信 神照著祂的形像 造世上每一个人,包括了信徒及非信徒。从神学的角度看, 神自己的心意,除了在圣经的表明外(这叫做特殊的启示), 神从起初就从自然万象启示祂自己(这叫做自然或 一般启示),这包括了从大自然看到 神的伟大,并且也包括了从内心的良知得知道德的要求。 神从没有收回这些启示,只是因为人犯罪后看不清这些启示。我们有责任将 神 的道德要求向所有人表明出来,也因为这个原因,基督徒在社会上会表会向所有人表明我们人类应有的道德诉求,这包括了我们应反对社会上鼓吹赌博、"包二奶"、自杀、滥交 ,以及同性恋等行为;因为同性恋的问题,是一个道德标准的问题。 (2) 同性恋最终是要使整个家庭制度解体 同性恋是一个道德行为是因为它最终是要使家庭制度解体。今天同性恋所争取的,不单是为了不要受别人歧视的权益,而且他们也努力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两男或两女结合 可以被视为合法的结合。而且,当同性婚姻合法化后,有部份同性恋人士也正努力争取下一个目标,就是"多方婚姻"合法化,即是多个相同或不同的性别伴侣组成的婚姻,也算 为合法的"正常家庭";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的假设,事实上在那些已经已容许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恋人正在争取的下一个目标。换言之,同性恋合法化并不是他们的最终的目 标,他们最终的目的是改变整个一夫一妻的制度。若他们真能成功,到时根本就没有家庭存在,只有异性、同性、两个、多个、或长、或短等不同随意组合,甚至近亲的结合,及 人兽的结合等,在这种的思想模式下,也不难出现。 我们相信当 神创造世界时,祂创造了家庭,祂以一男一女为婚姻的组合。基督徒承认我们所相信的 神是救主,祂要解决我们所面对的一切罪,因此,所有面对同性恋罪的肢 体,都可以到 神那里得到真正的罪得脱落的自由;同时,基督徒所信奉的 神,也是我们创造的主,因此,我们乐意并坚持 神创造世界的心意,也唯有这样,世界才能有真正 的幸福和希望。所以基督徒在社会上维护一男女的婚姻制度也是我们我们当尽的责任。 结论: 同性恋所引发出的问题,是一个既复杂及敏感的问题,笔者在此只能抛砖引玉,盼望引起更多深入的讨论。当笔者眼见教会外同性恋人高调的争取他们的目标,而教会内似乎也越 来越"开放"地接纳这些行径,笔者就祈求主让这个"浅谈"再次唤醒信徒正视这个冲著我们来的问题。 注 1"公民结合"又名"民众结合",来自英文的civil union,它是表示类似婚姻的结合的民事状态的术语,目的是为同性伴侣提供像异性伴侣的权益,资料取自维基百科纲页,详 见www.http://zh.wikipedia.org. 2 事实上,有不少支持同性恋的基督徒学者,往往也是用这个论据来批评反同性恋行为的人,他们认为若同性恋是与生俱来的,他们就应顺著同性恋的性倾向,而不是违反 神给 自己的性倾向而放弃同性恋,参周华山,《同志神学》(香港:次文化堂,1994),页52-61。 3 事实上,近年有研究指出同性恋的成因是后天的,主要是因为在成长的阶段,男孩子不懂得与母亲相处,而女孩子不懂得与父亲相处,以到日后不愿意跟异性朋友有深入的交往 。 4 原文为英文,中文为笔者的意译,详见http://www.massneews.com/past_issues/2001/may%202001/591spit.htm。 5资料从Robert McQuilkin,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Ethics (Wheaton: Tyndale, 1995 revised and updated edition), 248. 6同上, 249. 7 同上。 8 主要的经文是:利未记18:22; 20:13; 罗1:27; 林前6:9; 提前1:10。 9有关经文的细节讨论,特别是罗马书一章的经文,会在四月份播道月报的这个专栏中由杨咏嫦博士与各位详细分析。 10 Walter Wink, “Biblical Perspectives on Homosexuality,” The Christian Century, 7 (Nov., 1979): 1083, 1085. 笔者从McQuilkin,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Ethics, p.254 看到这个引述。 原文刊在播道月报2005年2月号 版权属播道月报所有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