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看同性恋 徐濟時牧師 2005年4月6日星期三 上午3:04 正当加拿大执政党于2005年2 月1日向国会引入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法案(Billc-38 Civil Marriage Act),试图革婚姻的命,欲随比利时和荷兰成为全球第三个赋予同性恋者合法结婚的国家(注1);此间香港的民政事务局亦在筹备一个有关少数性倾向(非异性 恋)的问卷调查,并考虑于今年成立小组处理有关性倾向歧视的投诉。政府近期不断单方面咨询同性恋及其支持团体的意见,其积极性是自1996年同类调查(结果是巿民大多反对为 同性倾向立法)以来最热切的。 目前,政府及亲同志群体提到几项同性恋人士所谓的歧视,听起来好像很值得同情,如为爱侣不能签纸做手术、合并报税、联名申请居屋、承继遗产等。这种自称如异性恋者般" 一生一世"的结合竟亳无上述诸权利,就是等如歧视"他与他"或"她与她"的"婚姻"权益了。近年来亲同志群体已策略地不提及婚后还要领养孩子的"权利",因为他们知道 同志家庭拥有孩子涉及第三者(即孩子本身)的权益,这课题更具争议性,所以宁愿先争取同志双方的权益这个较易博得公众同情的"人权"。事实上,港人对于人权的理解一般 极之肤浅,似乎只要是"你情我愿而不损害第三者"的行为都归入人权,而这种"同性恋只是二人的事"的误导,蒙混了一般人士(甚至基督徒)看法;再加上一些名嘴名笔的蜂 拥支持,大众就照单全收。 借鉴历史,加拿大安省省议会曾于十年前辩论是否通过"同性配偶"法案,当时一众议员赫然发现若通过此法案,就要即时修改相关的56条法律,涉及家庭津贴额增加、儿童领养 权放宽、遗产继承人增加、出租住所不能限制同志、公立学校性教育课程改写等,绝对不是同志之间的事"咁简单"。法案引起广泛争议,结果在最后阶段也没有通过,省民此时 才明白同志法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 再者,同性恋人士一直强调自己是"弱势社群"以招徕同情,因为香港这个"文明"的社会必会竭力挽救当中的弱势人士,以配合尊重人权"开明"的大都会气魄,事事与国际接 轨。若从同志高喊"人人都有平等机会"而言,则社会中还有更多群体比同志更势孤力弱,极需先得到帮助,如肥胖(先天性大体型)人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就坐困难、其貌不 扬者在很多工作上不获征聘、矮个子较一般人难觅终身伴侣等。这类人士比同志人口(占2%左右)多得很,其特征比同性倾向更是先天不能改变,更值得社会为他们先争取"平等 机会"。 此外,同性恋被刻意定性为"人权"而争取立法,其实是借人权争取特权,因为在外国的"性倾向运动"中,同性恋只是领军的其中人类性倾向人士(注2),待其取得合法性后 ,就会遂步争取群婚、换妻、乱伦、人兽交、偷窥、降低合法性交年龄、女性可如男性在公众地方裸露上身等一一隶属"性倾向"名义下的人权。香港政府目前有意为这个"性倾 向"立法也是没有限定其定义范围(注3),可谓危机四伏。性权无限制扩张就成性霸权。 从法理角度看,同性恋行为根本不属于基本人权,只可算是生活方式,因为人权是与先天不能改变的本质有关(如种族、国籍、肤色、性别),但同性性倾向或双性性倾向一直未 有科学地定论为"先天不能改变",且更多证据显示只是一种选择的行为(即生活方式)。同性恋立法就是用公众的资源(如公共房屋、税收)去资助、保障社会上为数只约2%人士 的特殊生活喜好,这种被盲目推销的法案实在需要更多人儆醒抗衡,否则等到立法后才觉醒时已是太迟了。 注: 1加国政府期望最迟于三月初为此法案进行二读投票,并于六月底使之立法生效。与此同时,维护家庭的民间组织亦发起联署,筹集足够法定人数要求政府为此事举行全民投票。 2同性恋运动早于1972年2月13日的芝加哥大会(National Coalition of Gay Organizations召开的Gays Rights Platform)中曾订下长远目标,使性倾向立法包括多人同居、自愿 性交不限年龄(方便恋童癖)、婚姻中不限制人数或性交对象等。有关详情参www.inoohr.org/factsheet.htm 3民政事务局于1998年3月推出的教育巿民的"平等机会--性倾向"单张中 ,只是说"性倾向一般分为三类,即同性恋、异性恋及双性恋",定义可随时放宽。 原文刊在播道月报2005年3月号 版权属播道月报所有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