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机构发起就反种族歧视立法的联署声明 編輯室 2008年6月5日星期四 下午2:17 近日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香港基督徒学会发起《基督徒就反种族歧视立法的联署声明》,表达基督徒团体的关注和要求,指出"《种族歧视条例》应体现香港作为国际都会的承担,并有效地保障少数族裔、新移民及外佣的基本权利,因此即将推出的《种族歧视条例》不应出现任何倒退的条文。"。 两发起机构正在收集签名至6月13日,之后将把联署信送交立法会《种族歧视条例草案》委员会成员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成员。同时亦会于六月下旬于《公教报》内刊登,以表达基督徒的关注。 联署全文如下: 政府于2004年9月就种族歧视立法进行公众咨询,并于2006年12月15日提交《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立法会亦成立草案委员会负责审议。 我们希望立法会审议《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之际,就条例表达基督徒团体的关注和要求。 我们相信上主创造了地上的万国,也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万族,并愿意各民族和平共处。我们却经常以肤色、种族、社会地位、性别、文化、宗教等……种种原因作为歧视的借口去对待我们的弟兄姊妹。作为基督徒,我们希望香港社会能拆除人与人之间的隔膜,摆脱自私和冷漠,也能明白种种差异原来都是源于创造。 根据统计处资料显示(主题性报告:少数族裔人士),2006年7月期间在港居住的少数族裔人士共有342,198人,占全港人口的百份之五。正如在世界上不同的地方一样,少数族裔人士在香港同时面对不同程度的歧视。我们希望在立法会审议《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之际,重申对草案内一些条文的关注和要求: 一、 第三条次适用于政府──我们欢迎政府早前就本条次内所作出的修订。然而,单将条文改动为:"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是并不足够的。我们强烈要求有关当局依据现有的三条反歧视条例的内容,将以下条款加入条次中:"政府如在执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时歧视属于不同种族群体的人士,即属违法。" 二、 第五十八条次──语文的例外情况:我们理解商界对语文事宜的关注,故此同意保留本条次于草案内。但是,却应注明有关的例外并不适用于政府及公营机构,尤其是一些重要范畴,如医疗、教育、职业训练、社会福利、司法、法律援助、房屋、劳工、入境事务及警方执法等。 三、 政府及公营机构须为其使用者提供中、英文之服务及资讯。而政府亦有责任协助其辖下部门及公营机构达到此需求,以及进一步提供不同族裔语文的翻译服务。 四、 199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CEDAW)委员会也已"建议政府监察及采取行动以保障外地劳工不受剥削及暴力",但直至现在政府仍没有正视外佣的诉求及联合国CEDAW委员会的建议。外佣团体曾多次反映"无合约两星期逗留限制"只是一个入境处的行政措施,但对她们的权益造成了很多困难,特别是有劳资纠纷个案的外佣,"无合约两星期逗留限制"使她们无法留在香港为自己的案件申诉,由于草案第55条订明关乎出入境制定的法例,均不受此法例限制。所以类似"无合约两星期逗留限制"的歧视行政措施,便不能援引此例保护了。 五、 此外,联合国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就种族歧视的定义中,加上了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的歧视,以涵括包括因语言、文化、历史不同所引起的偏见。因此,内地来港新移民虽然同是中国人,但从口音、外貌、生活习性、社会身份等,可从主流社群中辨别出来。我们要求将新移民纳入条例保障范围之内,并加强有关公众教育,以及纠正政策上歧视新移民之处。 作为一个负责的政府,必须参考现存的经验,不断完善新法例。《种族歧视条例》应体现香港作为国际都会的承担,并有效地保障少数族裔、新移民及外佣的基本权利。因此,即将推出的《种族歧视条例》不应出现任何倒退的条文。 香港一直以来都是个移民的城市。人们从中国各地、从东南亚,以及从西方各国,来到香港,使她成为一个活力的都市。我们应效法耶稣基督善待邻舍的德行,包容大方的精神,无分本族人、外邦人和寄居者,让我们尊重少数族裔、新移民和弱势群体,以缔造平等及公义的社会。同时体会出我们和少数族裔、新移民、外佣都是邻舍,大家都被召唤成为一个群体,使我们以开放和关怀的心去接纳他们,使香港成为一个具有真正的人道、多元及包容的社会。 联署查询: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 电话 2560 3865;香港基督徒学会 电话 2398 1699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