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审法院认为,现时婚姻条例中的"女性"应包括经过变性手术由男变女的人士,故判W小姐符合婚姻条例中"女性"的定义。此判决为香港婚姻制度带来了一次历史性的突破,但与此同时,同性恋运动却乘势浑水摸鱼,借机力推跨性别人士婚姻合法化。
在变性人案件结束五个多月后,立法会议员陈志全将在10月30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就变性人W获胜个案发表"跨性别婚姻"动议议案,并试图展开推动跨生别人士的婚姻合法化。但实际对于已完全进行变性的人来说,他们认为自己已变成"完全的男性"或"完全的女性",并不自视为跨性别人士。
香港一位公开变性身份、并完成变性手术的Amenda就说认为自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女生,并认为同运人士将她强行说成跨性别人士是一种"霸权的行为",意图是藉变性人的处境推动他们自己的议程(Agenda)。
更甚者,同运将变性人、易服癖、扮装等均属"跨性别",因此,一旦陈志全所推动的"跨性别婚姻"合法,那意味著不单完全变性的人士,连未成功变性的人士或其他有性别认知障碍的人士均可结婚。
关心本港同运发展的招隽宁在《成报》发文指,陈志全议员动议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出的是"跨性别婚姻",而非"变性后人士的婚姻",己超出原有的情况。而事实上,变性人W个案的判决是指完成手术后的变性人的性别身份,但动议却意图加入超出于变性人范畴的"跨性别人士",两者存有很大的差别。
招隽宁又指,同性恋运动有特定的性解放改革的议程:"跨性别同运人士推动降低更改性别的门槛,期望只须完成部分手术,甚或更激进的是不需经过任何手术,只要按个人意愿便可更改身份证明文件上的性别。"
他又说,跨性别同运人士的另一项议程是要打破社会的两性界限,推动除了男、女,应该有更多其他性别选项。
此外,对于现有婚姻条例能否盖全及保障到变性人权益问题,他表示法院确立经过变性手术后的新性别,可适用于现有的《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中有关男、女两性的定义,因此他认为绝对毋须另立名目,制订所谓"跨性别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