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缘W在05至08年在本港公立医院接受变性手术,在生理上变为女性,及后其包括身份证及大学证书等文件身份均改为女性。但当她向婚姻注册处提出申请与男友结婚时,被指出出世纸仍显示为"男性",拒绝让"两男"登记为合法夫妇。结果被原审及上诉庭两次驳回,后再向终审法院上诉得直。
法官团认为本港的《婚姻条例》中有关"女方"的定义应接受变性为女性的人,因为他们是由具资格的医疗组织证明进行过手术,改变性别。
裁决提出判出暂缓执行12个月,使立法机关有时间修改条例。
W的代表律师韦智达指出,W认为自己进行变性手术后明在生活各方面都被视为女性,但结婚则不能,认为这是错误的,又说"这是女性的胜利"。
有本港精神科医生指出变性人是患有性别认同障碍(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是当人的性别认同与其身体不协调,感到自己像被困在异性的身体里,是一种情绪性的感受。虽然同性恋亦涉及性倾向的障碍,与变性人有相似之处,但变性人结婚不应视为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