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決變性人W可結婚 「女方」將重新定義

終院裁決變性人W可結婚 「女方」將重新定義
終審法院判W得直,改變婚姻法中「女方」的定義。
香港首宗變性人爭取婚權案今日終極宣判。由男變女W的上訴終審法院得直,可以女性的身份結婚。

事緣W在05至08年在本港公立醫院接受變性手術,在生理上變為女性,及後其包括身份證及大學證書等文件身份均改為女性。但當她向婚姻註冊處提出申請與男友結婚時,被指出出世紙仍顯示為「男性」,拒絕讓「兩男」登記為合法夫婦。結果被原審及上訴庭兩次駁回,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法官團認為本港的《婚姻條例》中有關「女方」的定義應接受變性為女性的人,因為他們是由具資格的醫療組織證明進行過手術,改變性別。

裁決提出判出暫緩執行12個月,使立法機關有時間修改條例。

W的代表律師韋智達指出,W認為自己進行變性手術後明在生活各方面都被視為女性,但結婚則不能,認為這是錯誤的,又說「這是女性的勝利」。

有本港精神科醫生指出變性人是患有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是當人的性別認同與其身體不協調,感到自己像被困在異性的身體裡,是一種情緒性的感受。雖然同性戀亦涉及性傾向的障礙,與變性人有相似之處,但變性人結婚不應視為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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