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进会回应《慈善组织》咨询文件 建议民间监察免扰民 編輯室 2011年9月21日星期三 下午3:36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就法改会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的《慈善组织》咨询文件作出回应。协进会曾于8月末邀得法改会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主席陈智思讲解《慈善组织》咨询文件内容,并聆听教内人士的声音。 协进会表示认同咨询文件中提高慈善团体的透明度与问责性的方向,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慈善捐款受到公众监管,但由于成立监管机构及进行监管耗费资源甚大,甚至影响民间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因此建议尽量运用现行制度进行监管,并善用民间力量对公众筹款活动进行监察。 回应全文如下: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对《慈善组织》咨询文件的意见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发表《慈善组织》咨询文件,就慈善组织立法咨询公众意见。有关建议对香港社会、基督教及基督教机构均有深远影响。经收集教内人士意见及本会执行委员会商议,现作出回应如下: 1、整体方面: 本会认同咨询文件中提高慈善团体的透明度与问责性的方向,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慈善捐款受到公众监管。 由于成立监管机构及进行监管,均需耗费政府及受监管机构人力、物力的资源,甚至影响民间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本会认为应尽量运用现行制度进行监管,透过民间自发机制及传媒报道,增加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以改善公众筹款活动真伪难辨及无从监管的情况。 如有必要成立监管机构,亦应以低度监管为原则,以免耗用大量资源于行政程序上,削弱民间组织的活力。 2、详细意见: 1. 关于慈善组织的定义(建议1,2) 本会赞成扩大慈善宗旨的原有定义,以包括促进健康,拯救生命,推动公民意识或社区发展,推展艺术、文化、传统遗产或科学,促进宗教和谐或种族和谐,促进平等及多元化,推动环境保护或改善,对因年幼、年老、健康欠佳、残疾、经济困难或其他不利条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济助,促进动物福利(建议2)。 至于咨询文件特别提出供公众发表意见的"促进人权、冲突的解决或和解",本会认为必须包括在慈善宗旨定义之内。因此等宗旨实以推动社会前进,化解社会内部矛盾,重视人的基本权利为工作目标,亦与基督教信仰及不少慈善组织的核心价值相符。日后如就慈善组织进行立法,更应厘清政策倡议活动应在慈善宗旨涵括范围以内。 2. 慈善组织的法律架构(建议3) 本会赞同保留现时容许慈善组织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制度,以利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组织按其情况及需要发展,无需采用单一模式登记或注册。 3. 慈善组织注册(建议4) 本会赞同设立慈善组织注册制度,名单可供公众查阅,以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的认识及公信力。但注册条件需尽量寛松,注册手续亦应从简,以利慈善组织的注册,不会构成过高的门槛或不必要的障碍。 4. 慈善组织的管治、帐目及报告(建议5-12) 本会不赞成赋予慈善事务委员会就慈善组织管理不善和行为失当进行调查的权力,因有关权力可能大大影响慈善组织的自主性及运作。 基督教不少宗派涵盖教会、教育及社会服务等工作,在组织及财务管理上均为一体,并无严格区分,有关慈善组织的管治、帐目及报告需充分考虑这个情况,以免教会捐款、活动等均变成不必要地需向公众交代。本会更反对教会需于特别情况下接受外来受托人或董事进入其内监管(建议12)。 本会不赞成赋予慈善事务委员会保管慈善组织财产所需的权力(建议11第(4)项)及由此而需具备的委任额外慈善组织受托人或董事、暂停或免除慈善组织受托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职务,把慈善组织的财产归属官方保管人及规定代慈善组织持有财产的人不得在未经慈善事务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放弃持有该财产等权力(建议12)。慈善事务委员会可考虑以其他方式限制慈善组织的财产转移。 5. 规管筹款活动(建议13-15) 咨询文件建议"一站式"规管筹款活动的方式(建议13),必须以简化规管活动筹款申请手续为原则考虑,以免变成增加一重申请手续。 6. 慈善组织与税务(建议16) 本会赞同豁免慈善组织缴税的权力应继续由税务局执掌(建议16第(1)项)。而慈善事务委员会协助税务局对慈善组织执行评税的职能应以减少慈善组织重复交代为考虑(建议16,第(4)项)。 7. 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建议18-20) 有关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作为慈善组织的单一规管机构,本会认为需有委员会的组成、权力限制及向公众问责等方面详情,本会始能表达意向。否则,慈善事务委员会可能被赋予过大的权力,而无需向公众负责,公众亦难以监管委员会之操作。故本会于现阶段对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有相当大的保留。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