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一团体一信"及联署行动促请政府上诉 表示《同性恋刑事罪行条例》118条判决对表少年影响深远 Chris Chan 2005年9月3日星期六 上午11:09 《时代论坛》昨报导明光社及性文化学会呼吁以"一团体一信"及联署签名方式,反对高院8月24日裁定《刑事罪行条例》118条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该条例禁止16至21岁男同性恋者性行为。 忧虑有关判决会成定案 明光社呼吁信里主要指出有关裁决漠视肛交本身为高风险性行为的事实,以及漠视对16至21岁之间心志未成熟青少年的保障。明光社忧虑如政府不提出上诉,有关判决会成定案。 以"降低肛交合法年龄‧漠视青少年人福祉——『要求政府立即上诉』联署行动"为题的呼吁信里,表示对判决"深表遗憾",促请政府"就有关裁决提出上诉并修订条例中不清晰的地方",以免肛交气风影响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 信中对判决提出4个要点: 1) 法官不应单凭个人信念,擅自将肛门与阴道等同 2) 降低肛交合法年龄,削弱对青少年保护 3) 变相由法官立法,间接架空了民意 4) 政府应立即上诉,推翻不合理裁决 信上敦促政府最迟在9月20日前提出上诉申请。并呼吁巿民为香港的下一代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参与联署声明。 "一团体一信"及"联署"行动向律政司司长表达上诉诉求 明光社除呼吁团体自行将意见书以团体名义交予律政司司长外,亦发起联署签名行动。明光社打算若政府于9月28日上诉期限前仍未提出上诉,会将联署交予律政司司长,表达巿民意见。 时代论坛报导 明光社网页 相关报导: 《刑事罪行条例》118C条判辞"推理错误"、"疑点重重" (2005.09.01) 基督教团体和牧者对同性恋《刑事罪行条例》判决表忧虑 (2005.08.25) 高院裁定禁止21岁以下男同性恋性行为违反《基本法》(2005.08.25)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