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性行为法对伦理价值及公共卫生影响大

蔡志森忧虑为同性婚姻开路 呼吁向政府表达意见

基督教周报2141期"时事透析"登刊了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文章"鼓励青少年同性恋性行为也是人权?"。文章反对法官夏正民《刑事罪行条例》118条判决漠视肛交风险,呼吁大家要求政府上诉,以免判决一旦成立,会为同性婚姻开门。 蔡志森认为,以人权为支持《刑事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为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的理由是"机械式的平等观念,对其他伦理价值和公共卫生皆视若无睹"。 他指出裁决的最大问题是漠视肛交本身的高风险,及剥夺了条例本身对16至21岁青少年的保障。 文中又表示,同志团体在数年前曾强调很多男同性恋者都不喜欢肛交,然而如今在申请司法覆核时却强调肛交是男同性恋者唯一选择,可说是自相矛盾。文章开首说此次判决"证明同志团体以人权、宽容及感性包装的策略十分成功"。 他认为要看清同性恋议题的复杂性,不能单以个人权利和自由决定,更要考虑判决对公共卫生和心理健康,以及婚姻及家庭制度等影响。他忧虑,即使政府不提出立法,同志团体亦会提出司法覆核,不难想像判决将成定案。 他指出政府上诉与否,以及是否向立法会提出修订法例,将视乎民意。因此他呼吁大家尽快向政府表达意见,反对法庭的裁决。 相关报导: 明光社"一团体一信"及联署行动促请政府上诉 (2005.09.03) 《刑事罪行条例》118C条判辞"推理错误"、"疑点重重" (2005.09.01) 基督教团体和牧者对同性恋《刑事罪行条例》判决表忧虑 (2005.08.25) 高院裁定禁止21岁以下男同性恋性行为违反《基本法》(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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