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性行為法對倫理價值及公共衞生影響大

蔡志森憂慮為同性婚姻開路 呼籲向政府表達意見

基督教週報2141期「時事透析」登刊了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文章「鼓勵青少年同性戀性行為也是人權?」。文章反對法官夏正民《刑事罪行條例》118條判決漠視肛交風險,呼籲大家要求政府上訴,以免判決一旦成立,會為同性婚姻開門。 蔡志森認為,以人權為支持《刑事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為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理由是「機械式的平等觀念,對其他倫理價值和公共衛生皆視若無睹」。 他指出裁決的最大問題是漠視肛交本身的高風險,及剝奪了條例本身對16至21歲青少年的保障。 文中又表示,同志團體在數年前曾強調很多男同性戀者都不喜歡肛交,然而如今在申請司法覆核時卻強調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選擇,可說是自相矛盾。文章開首說此次判決「證明同志團體以人權、寬容及感性包裝的策略十分成功」。 他認為要看清同性戀議題的複雜性,不能單以個人權利和自由決定,更要考慮判決對公共衞生和心理健康,以及婚姻及家庭制度等影響。他憂慮,即使政府不提出立法,同志團體亦會提出司法覆核,不難想像判決將成定案。 他指出政府上訴與否,以及是否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法例,將視乎民意。因此他呼籲大家盡快向政府表達意見,反對法庭的裁決。 相關報導: 明光社「一團體一信」及聯署行動促請政府上訴 (2005.09.03) 《刑事罪行條例》118C條判辭「推理錯誤」、「疑點重重」 (2005.09.01) 基督教團體和牧者對同性戀《刑事罪行條例》判決表憂慮 (2005.08.25) 高院裁定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性行爲違反《基本法》(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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