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影響教會運作形同「踩地雷」

香港特區政府於2006年訂立《版權條例》,以保障尊重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及後曾對條例作出多次修訂,並於2011年6月提出《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原定2012年5月9日恢復二讀,但因有議員提出修訂,二讀及表決押後二至三週。 教會易觸條例形同「踩地雷」 一位關注條例對教會影響的人士陳秉隆在教內討論平台《時代論壇》指出,教會普遍存在不少教會的日常運作經常涉及二次創作,容易觸犯條例。基督徒須謹慎留意避免觸犯條例,以免陷於刑責或失見證。 一,崇拜投影片和程序表:崇拜中,教會將詩歌歌詞投影於屏光幕,與會眾一同敬拜讚美,除非教會持有版權,否則已屬於侵權行為。此外如活動程序表中涉及歌詞和曲譜的複印與發放,同屬侵權。 二,詩歌音樂編排:根據條例,對樂曲編排進行改編並加以記錄或表演,均屬侵權行為。崇拜當中讚美唱詩,普遍會從心而發重複副歌或某幾句歌詞,向神頌讚或強調主題,已涉更改詩歌編曲並觸犯條例。 三,福音宣傳品:教會福音海報或宣傳短片,若以巿面廣告或海報為藍本拼揍修改而成,除了根據條例因宣傳宗教而豁免只適用於的表演、放映、展示、或播放影片及聲音記錄外,修改影片及聲音記錄及其他形式作品仍屬侵權行為。 四,翻譯版或改編版詩歌:條例規定在版權保障期內對這些詩歌作出任何的翻譯、改編或公開表演這些翻譯作品都會被視為侵權行為,已經觸犯法例。但據知不少英文詩歌都已翻譯成廣東話詩歌,流傳於教會詩歌列上,並已家傳戶曉,例如《同頌慶主恩典》、《有誰能像祢》、《主我高舉祢的名》等等。 各界關注條例涉刑責 條例因能引用在互聯網中,但「二次創作」不納入豁免範圍,被創作人、網民和社運人士喻為「網絡廿三條」,嚴重影響言論自由及扼殺創作。當中最具爭議的是修訂過嚴,條例將由民事責任轉為刑事罪行,更令人擔心的是政府執法機關或任何人可跳過版權擁有人,主動檢控或起訴在網上或公眾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 舉個簡單例子,純粹在社交網站(Facebook)對他人的「二次創作」惡搞圖片作「讚好」、「分享」或轉貼超連結,已觸犯嚴重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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