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光社认为本港过去十多年间,一些印刷媒体的内容(如嫖妓指南和血腥图片)﹑互联网及新媒体渲染的色情及暴力资讯也表现泛滥,不适宜让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观看。此管制条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人,以至成年人也免于被不良资讯所影响。
道德标准会随时间而转变?
有些人认为现有条距今已廿多年,已因应社会道德标准随著时间转变而变得不合时宜。但不少调查及社会现象显示,不良资讯正使人的行为偏离社会的共识及平衡点,做成种种伤害。明光社认为条例有其重要性,认为纵然在自由社会中一些资讯有问题,也并不表示就要可以禁止其传播,同样亦不应让人以自由为借口,肆意散布令其他人觉得被冒犯的资讯。要在新闻及言论自由与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资讯影响之间取得平衡。
就淫亵及不雅的定义而言,明光社认为政府有责任了解什么是"不雅"及"淫亵"的社会共识,并且透过立法、执法及修法来维持它的有效性,也可以参照英国、加拿大及新西兰等国家的法例更新现有对"暴力、腐化及可厌恶的"物品的解释,作出更清晰的定义。例如在新西兰,物品被称为"可厌恶的"便是指到出版物含有一个或以上儿童或年青人部分或全裸的影像,无论这些影像是单独或是有相关文字出现等等。
向政府提出多项建议
互联网是青少年经常使用及容易接触的媒介。对于青少年透过互联网接触网上或新媒体的色情及暴力资讯,明光社建议政府在未有新法例前可设立专责儿童事务机制,并加强教导青少年学习自重及保护自己,作为维护网上儿童安全的方案。
该社又认为政府应加强前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改善在执行上的粗疏情况。并且为应对多次触犯法例者,设立最低罚款金额,同时将罚款金额与影响性挂钩,以刊物的印刷量或浏览量计算。
该社又支持成立一个由不同背景、不同界别、不同年龄人士及民选区议员组成的新独立审裁机构,对有怀疑物品作出初步评级,如有需要再交由现行的淫亵物品审裁处覆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