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人权还是垄断人权?          

  由于教统局在众多标书中,选择了明光社作为一 个中小学教师人权课程的承办机构,惹来一些同志团体强烈抗议,而一些支持人权的组织和部份教育团体的负责人认为本社是保守的宗教团体,对同性恋者有偏见,甚至指控本社 歧视同性恋者和违反人权,因此认为本社没有资格统筹一个有关人权的课程。   首先,有关课程尚未举行,当中主要并非探讨同性恋的问题,当然在讨论弱势社群的时候,部份讲师可能会触及有关课题,而参与的老师亦有可能问及近期颇受争议的性倾向 歧视问题,但连讲师说什么大家仍未知道便断定内容一定不正确,未免太过武断!本社邀请的讲师包括熟悉人权法的大律师;熟悉歧视法例的律师;前立法会议员;前记者协会主 席;资深社工及前议员助理等等,若未听过他们的言论内容便妄下判断,其实亦是对他们专业的侮辱和另一种歧视! 明光社虽然是一个由基督徒组成的团体,但我们在讨论很多社会议题的时候,都是以社会大众(特别是年青人)的福祉为重要考虑,其实不单对同性恋,对传媒和赌博等问题我们 亦发表过不少意见,我们一直坚持要有严谨的资料搜集和理性讨论,虽然有人不同意我们的观点,但亦有不少人十分支持。而明光社过去亦曾击败多个竞争对手,为教统局举办赌 博防治教育的课程,并获得很好的评价。过去几年,明光社每年获邀往二、三百所中小学主持不同的讲座,当中包括不同宗教背景和办学理念的学校,足以证明我们得到不少教育 界人仕的认同。   很明显,今次事件不少人是冲著明光社对同性恋的立场而来,但请问开腔批评我们的人是否真正了解我们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呢?我们一直不是反对同性恋者,而我们本身亦有 不少同性恋的朋友,我们的董事及友好多年来亦关怀和辅导了不少自愿寻求协助的同性恋者。我们只是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捍卫现时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常常 提醒年青人肛交及滥交是高危的行为;以及透过严谨的资料搜集,指出坊间一些有关同性恋问题的谬误。   对于同性恋者的人权,一直以来我们的基本信念如下: 1 我们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会应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接受教育、医疗及社会福利,但不同意以反歧视为借口,将一些基本权利无限扩张。 2 我们反对歧视任何人(包括同性恋者),亦反对任何人因为价值观念不同而对对方采取暴力、中伤、恶意攻击及冲击行为,但不同意将一些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合理差别 对待及批评视为歧视。 3 我们尊重个人的自由,但个人亦必须尊重社会大众的伦理价值观念,对一些影响社会伦理道德深远及具争议性的行为(如同性恋),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会的宽容,我们不同 意将这些具争议性的群体包装成弱势群体,并予以特别保护。 4 我们认为宗教、良心及言论自由是自由社会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应因为   基于信仰及伦理观念而作出的评论受刑事处分或被排斥。宗教团体及基于特定信念成立的会社,有权因为其信仰及伦理观念,决定是否接纳一个人成为其会员及雇员,以及为 何人提供服务(除非有关服务为垄断性质并影响个人的基本权利)。 5 我们深信关怀互爱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间的矛盾,我们虽然不同意同性性行为(特别是肛交),亦反对同性婚姻及向青少年灌输同性恋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变的性倾向等观念 。但我们鼓励更多人对同性恋者表示关怀,对需要帮助及自愿改变的人提供协助。 虽然一直以来我们对一些前卫的性学组织和同志团体的言论都十分有保留,但由于我们尊重言论自由,从来没有事先反对政府部门和电台邀请这些人作顾问和主持,而是当他们有 一些出位言论之后,我们才提出批评,主要亦是对事不对人的。对于一些与我们在性倾向歧视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团体,我们一直坚持尊重多元文化,理性讨论,不会人身攻击。 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所谓重视人权的组织,却对不同意见的团体采取极不宽容的标签态度,根本不用探究明光社有关课程的实际内容,只因明光社与他们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性倾 向歧视条例)有不同意见,便理直气壮地认为教统局不应将有关人权的课程批给明光社,这和一些人一知道对方是同性恋者或支持同志运动便立即破口大骂有什么分别呢? 我们明白有些人对明光社的印象,纯粹基于传媒一鳞半爪的报导,而不幸地由于部份传媒工作者十分支持同性恋,根本未能客观公正地报导我们在这方面的意见,因此,我们期望 大家在批评我们之前,能先看看我们网页上的详细资料。认为明光社歧视和违反人权是很严重的指控,希望大家能举出具体的事例,不要以言入罪。 人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什么是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否可以无限扩充?什么是滥用人权?社会上明显有不同意见,究竟关注人权的团体是否就有权垄断对人权的解释呢? ﹙本文章得明光社同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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