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呼籲傳媒應客觀公正報導同性戀議題

浸會大學關啓文教授曾就明光社「人權課程事件」評論說,事件之所以帶來轟動是因爲某些傳媒與同志團體聯手刻意挑起,追擊明光社所致,是「逆向歧視」的一種表現。日前,明光社署理助理總幹事傅丹梅亦發表文章《當同志運動與傳媒連線 香港還有言論及表達自由嗎?》,再次指出某些傳媒將其視爲「歧視團體」,報道亦有違傳媒操守,且呼籲傳媒在報導同性戀的議題上,必須保持客觀、中立及公正,容許持不同態度的團體都能在多元社會中自由的表達意見。 傅丹梅認爲,現代社會最珍貴的地方在於言論及表達自由,多元社會下應允許對事情有不同看法,本港在面對普選、政改等政治及經濟問題上尚能容得下不同聲音,但卻將反對制定「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士被「標籤為『歧視』」。 作者以某些電視與報章爲例,認爲他們對明光社的報導有失偏頗,沒有秉持客觀、中立等傳媒操守。如一英文台時事節目在去年12月初的報導中,「一開始便錯誤引導觀眾相信明光社是一個歧視同性戀者的組織」,事實上,明光社從未歧視同性戀者。作者指出,這違背了《電視通用業務守則》中要求持牌人『客觀、持平及公正』,及『不應錯誤引導觀衆,以致對節目提及的人士或團體不公平』等規定。 最後,作者呼籲說傳媒在報導同性戀的議題上必須保持中立,報導時亦需做到客觀及持平。作者認爲,傳媒不應誤導觀眾及讀者,在沒有證據下就將某團體判定為「歧視團體」;不應在傳媒和公共空間中,將對同性戀有保留的聲音和團體貼上「無知及歧視」這樣的「標籤」;更不應隨便將不同意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或團體判定爲「歧視」。作者表示,「『歧視』的標籤效應」危害甚大,多元社會必須容許贊成及反對的團體都能在「免於被標籤的恐懼下」,自由的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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