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誡被視為舊約的道德基礎,但很多人批評這道德準則並無獨特之處,例如「堅信的無神論者」(Assertive atheist)網站宣稱:「遠在猶太人逃入沙漠千百年之前,許多其他文明(中國、印度、埃及、蘇美爾)已經立了法律,所有這些法規都禁止謀殺和通姦……」
然而,如果我們檢查一下歷史學、人類學、社會學的資料,我們可以發現這網站所說不一定千真萬確。賣淫在許多古老文化中被廣泛接受,例如在希臘神廟裡面,女祭司為人提供性服務。但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只專注於謀殺,跟流行的信念相反,其實許多先進的古代文明都贊成某種形式的謀殺。
獻兒童為祭
在文明古國之間,祭祀時犧牲孩子是很常見的,公元前950至720年的埃及已有犧牲兒童的痕跡。人類學家萊拉·威廉姆森(Laila Williamson)指出:「從狩獵採集的社會到高級文明,各大洲的先民都有殺嬰,它一直是常規,而不是例外。」
但舊約的希伯來文化卻是一個例外,舊約聖經的申命記、利未記、耶利米書……等,一再譴責中東人的殺嬰祭祀。這是一個歷史之謎,當所有鄰國當殺嬰是大不了的一回事時,希伯來怎麼可能會認為這是一種不道德的謀殺呢?
優勝劣汰的生存法則?
間接謀殺兒童也常見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文化,我相信很多讀者都看過《三百壯士》這齣電影,這部電影簡要地介紹了斯巴達的習俗:一個斯巴達的男孩出生之後,父親會帶著孩子面見長老,長老會仔細察看嬰兒,若發現他有任何缺陷或虛弱的跡象,他會立即被拋下懸崖。在羅馬社會中,如果嬰兒是不健康或對家庭構成太大的負擔,他們會放在門外或巷道而自生自滅。在公元前三世紀中國已有殺女嬰的做法,在宋代這更為普遍,甚至在二十世紀末期,許多中國父母仍不會因為殺女嬰而內疚。相反,羅馬歷史學家塔西佗(Tacitus)寫道:猶太人認為任何殺嬰的行為都是犯罪。早期基督教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和烈士賈斯汀(Justin Martyr)也認為,把嬰兒暴露於野外而任他死亡是邪惡的行為。如果我們以進化論的角度看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做法,也許這沒有什麼不妥,優勝劣汰不正是自然選擇的法規嗎?為什麼猶太人和基督徒卻去反對似乎是「正常 的遊戲規則呢?
薩提和撒瑪利亞女人
在許多古代文明中,女人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一般婦女只是丈夫的財產或奴隸。印度有一個稱為薩提(Sati)的宗教喪葬習俗:喪偶的女人不能再婚,她要在自己丈夫的葬禮上自焚,那些拒絕殉夫的婦女會被拋入火中,以作為一種懲罰,如果她們試圖逃跑,人們會高熱溶解的鐵水倒在這些婦女身上,令她們死得「貞潔」。在保持純潔和貞節的名義下,今天一些穆斯林仍然執行「名譽殺人:如果一位女性家庭成員因性罪行(如被強姦)而令家庭蒙羞,男性家庭成員可以殺死她。
然而,相較於許多文化,耶穌對待婦女的方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例如新約聖經記載,耶穌以尊重的態度跟一個有許多丈夫的撒瑪利亞婦人談話,這是匪夷所思、石破天驚的。
耶穌治療奇蹟的含義
在基督教面世之前,希臘人和羅馬人根本不會理會窮人、病人、垂死者、罪犯……。看過《帝國驕雄 》(Gladiators)這齣電影的讀者都會知道,羅馬人把罪犯和奴隸送到競技揚,然後觀看角鬥士戰鬥至死,這被視為一種娛樂,在第四世紀羅馬人採基督教為國教後,這種「娛樂」終於在第五世紀初消失。羅馬作家狄奧尼修斯(Dionysius)說:有些羅馬人將病人扔到街道上,讓他們躺在街上等死。但新約聖經記載,耶穌醫治被社會遺棄的病人,但其主要目的並不是去炫耀奇蹟,而是傳達神愛所有人的好消息。
早期的基督徒跟隨耶穌的腳步去服事病人,尼西亞大公會議令要在每一個有大教堂的城市建立病患收容所。第一所醫院始建於該撒利亞(Caesarea),中世紀的醫院涵蓋整個歐洲,根據社會學家阿爾文·施密特(Alvin Schmidt)所說,基督教醫院是世界上第一個自願性的慈善機構。宗教學者查爾斯·瓊斯(Charles Jones)指出,基督教在羅馬帝國迅速擴展原因之一是,當瘟疫發生時,羅馬人逃離災區,但基督徒卻留下來照顧病人,故此感召了無數人。
結論
許多古代文明都懲罰謀殺,但這法律只保護某類人,如上層階級。但兒童、婦女、病人、窮人、弱者則被認為是「命賤」,直接殺死他們或間接讓他們送死不等同於謀殺。為什麼基督教的道德準則會區別於其他古代文化呢?因為基督教認為,每個人也具有神的形象,因此,嬰兒、婦女、弱者、病人……,都具有不可剝奪的尊嚴。新約聖經在許多地方都表達了人人平等的崇高理想,例如,「他(上帝)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使徒行傳17:26)「猶太人和希利尼人(希臘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羅馬書10:12)。「並不分猶 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拉太書3:28)。
但是,如果基督教只不過是由人所創造的人文現像,聖經作者又怎麼可能超越自己處身的文化框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