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合法化的"三不" 廖長仁 2012年4月2日星期一 上午7:29 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希美尔(Susan Himel)于2010年尾裁定加国的娼妓法违宪,指娼妓有权在街头跟兜客,有自由在家中或妓院接客,聘请保镳和会计人员,不用担心面临刑事制裁。作出有关裁决的原因,法官指《刑事法》中关于经营妓院、靠卖淫收入为生,以及以卖淫作目的而有的交流等部分,有违妇女宪法权利,剥削她们表达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的保障。当时联邦司法部长倪可森表示"高度关注"事件,决定对裁决提出上诉。 安省上诉法庭日前作出裁决﹐认同现行反妓院﹑卖淫收益维生法规违反宪法﹐威胁妓女安全,但不同意反兜搭嫖客法例违宪。 联邦政府代表律师的论点,指卖淫活动不论是在户内或户外进行,本质上都是危险,而将卖淫非刑事化,亦跟大部分加人的道德价值相违背。有学者担心,有关裁决可能会刺激嫖客数目增加,人口贩卖活动可能会跟著活跃起来。 法律必需要在实际环境下思考和运作,而当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原则互相抵触的情况,当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就要从多方考虑中整理出一个平衡点。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一般至少会从四个原则去思考: 第一,不伤害他人原则,究竟有关法例会不会对一些人构成伤害; 第二,不伤害自己原则,例如法例要求乘坐私家车要扣上安全带。 第三,不冒犯他人原则,例如在公众地方裸跑,虽然严格上你有你跑,又跑得小心,不会触犯伤害他人/自己的原则,但不雅举动令公众人士被冒犯和引起不安,就一样会被法律禁止。 第四,是有违道德原则,例如有法例禁止乱伦。有违道德这个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法律有用来要求人民遵守基本道德操守的功能。 倾向较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往往倾向只著重不伤害他人原则,而忽略其他原则的平衡。上诉庭今次的裁定加国的娼妓法违宪,明显是偏重个人人身不受可能性的伤害,高于其他原则。在裁决书中亦明言﹕"卖淫是争议大的议题﹐它引起剧烈争辩﹐涉及道德﹑平等﹑个人独立和安全。" 但上诉庭没有从道德角度去批判卖淫业﹐只是单纯审查法规是否违宪。 法庭单从法律角度技术性地处理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立埸可以理解,但政府立法却可以这样,因为要让一项法例达到各方平衡,有助社会整体的建立,必须慎重考虑各项重要的原则和长远影响。 而社会大众亦都要作出一些准备。准备什么呢?就是要防范卖淫的形象被包装得越来越正面。事关一件事情合法,不代表合乎道德。但很多时都有将两者混淆的情况。一些为娼妓争取权益的组织很容易会以合法为理由,进一步塑造卖淫合乎道德的形象。但社会人士要问,如果卖淫成功被塑造为不违反道德的话,会不会有更多少女不慎误入歧途,长远背负著曾经出卖肉体所带来身心灵的伤害?卖淫会不会有日可以在巴士车车厢大卖广告?不法之徒会不会以合法合情合理的姿态,引诱更多女性落入卖淫、受黑帮操控的痛苦?又或者嫖妓会不会更被接纳,更多人会去嫖妓呢?性和性关系会不会变得更扭曲呢? 再看远大一点,随著全球化的趋势,各国之间的出入境关卡减少,很多不法之徒就在全世界不同地方,特别是较贫困的地区(例如东欧和东南亚一些穷国),诱骗妇女和儿童到较富裕的国家出卖肉体。妇孺被诱骗到国外卖淫,过程黑暗痛苦。在不法之徒的虐待和毒品操控下,受害人身心严重受创,前景暗淡。按联合国估计,全球有高达二千5百万25,000,000人身陷非人口贩卖市场。当中79%被性剥削,20%是儿童。娼妓非刑事化后,国际犯罪集团会不会以"合法工作"做招徕,诱骗第三世界国家的贫穷妇女到加国卖淫?上诉庭指法律上容许卖淫,是考虑到"平等﹑个人独立和安全"问题,但实际上是否会引发出更复杂、深远、广泛的"平等﹑个人独立和安全"问题呢?在一些娼妓合法化的国家(如荷兰),诱骗甚至拐卖外地妇女为娼的问题一直无解决过,甚至变本加厉。明知有使他人陷入危险,仍大开引发危险之门,此其中不也有道德上的缺失吗?这真是尊重爱护女性的做法吗? 娼妓卖淫的问题,建立健康优良社会风气的问题,毕竟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需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去思考处理。只用单偏角度去思考实属不智,后果也会是非常不幸和不道德,社会整体以至下一代可能将会要付上更沈重的代价。 ******* 作者:廖长仁,土生土长于香港,现居温哥华,为歌邻基督教会传道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