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次立法会《2014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多位议员关注未完成变性手术的人士是否能享有异性结婚的权利。
就此问题政府重申此次修例是因应终审法院就变性人"w小姐"一案的裁决而作出,因此首先以已完成变性手术的人士为修例对象。
是次判决,裁定了完成整项变性手术的变性人士可按新性别结婚,即在婚姻上承认变性人的新性别,在本质上仍然维持本港法例所容许的"一男一女"婚姻概念。
但此后有同性恋性倾向的议员陈志全意图将讨论焦点转移至跨性别人士——即未确定性别的群体身上,但实质此次修例本质仍是一男一女婚姻,与同性婚姻或跨性别群体婚姻沾不上关系。
而在《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咨询中亦申明,"《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婚姻条例》(第181章),以订明在断定结婚双方的性别时,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的重置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条例草案》旨在落实终审法院于 W 诉 婚姻登 记 官 (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 一案中下达的命令。"
今年一月政府已成立了"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有关法例及行政措施,并提出改革的建议。此外政府亦已就修例展开咨询,邀请各界表达意见。
立法会《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邀请各界提交意见书:按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