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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中)
──英國性傾向條例的檢視
2007年05月02日12時49分 上午 Posted.
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上):快刀斬亂麻──SOR的通過;天羅地網──SOR的基本內容 千瘡百孔──SOR的漏洞 其實熟悉香港有關歧視法的辯論的人,都可看到英國的SOR的內容和我們的歧視法框架基本上如出一轍,它沒有提到雇傭方面的性傾向歧視,因為已另有一條法例規管。它暫時沒有 騷擾罪和中傷/ 嚴重中傷罪,但事實上北愛的SOR已加入了騷擾罪,而且由國會議員組成的「聯合人權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在07年2月28日遞交有關SOR 的報告裡,也建議把騷擾罪加入英國的SOR裡。我相信性傾向騷擾罪和中傷罪,可能會在將來以其他法例禁止。無論如何,現行的SOR已會產生嚴重後果。 豁免的限制與宗教的私人化
最後通過的SOR有為宗教團體提供某些豁免,它沒有強制教會或牧師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也沒有強逼教會將各類活動和會友資格開放給同性戀者。然而這裡仍然有一個危機,根據 以上分析,假若教會與政府合作為貧民提供食物和熱湯(辦soup kitchen),那它可能會失去所有豁免,甚至不能拒絕同性戀者作會友。法例傳遞的訊息好像是這樣:若教會滿足於 在完全私人的空間或教堂的四堵牆內生存,那政府還可姑且容忍教會對同性戀的「偏見」,不「趕盡殺絕」,但它若要進入公共領域(最少若它使用任何公共資源),那它就一定 要放下它的性偏見,接受政府所代表的現代文明!這邏輯其實貫穿於SOR的其他條款:宗教學校和宗教的商業機構完全沒有豁免,因為教育和商業都與公共領域分不開。
牧師或任何對SOR強烈不滿的人都很容易墮進法網,只要他們說:「SOR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們要順從神而不是順從人」,就可能犯了「教導或誘導別人歧視」罪。任何堅定支持 一夫一妻制、反對同性戀行為和同性婚姻的人或機構,通常都會用各種方法表達他們的信念(講道、講座、單張、活動等),這也可能觸犯了禁止歧視性practice和歧視性廣告的 條文,要注意牧師的講道並不在豁免範圍之內。實際情況要看未來法院的判決,但這些條文的高度含混性和廣泛性賦矛了法官把其主觀價值任意強加於社會(特別是不認同同性戀 的人)的空間,令市民動輒得咎,這樣的條文如何不是惡法?[間接歧視也有類似的問題。] (註5)
我們也看到一個趨勢,有關同性戀的法例,的確是愈來愈嚴苛。當英國政府制訂Sexual Orientation (Employment) regulations 2003及Equality Act (第56-64章)時,那裡的豁 免還包括學校和宗教組織,那時也讓國會有更小心的辯論。為何只是數年之間,這些豁免就由合理變成不合理呢?抑或一切都只是權宜的考慮,當同志運動將其平權原則安穩地確 立於英國法律系統之下後,市民也習慣了這種思維,就可提出愈來愈激烈的要求?而事實證明它們的判斷是對的。
宗教教育的箝制和教育課程的改造
我相信SOR對宗教教育的影響會特別大。考慮以下出現於一間天主教中學的情況:在畢業舞會裡,同性戀學生與他/她的同性舞伴翩翩起舞甚或公然親熱;同性戀學生要成立推廣同 性戀行為的學社,教導其他學生肛交和SM,且在過程中使用學校的資源(如場地、資助等)……對這些行動學校都不能禁止(除非禁止所有學生活動!)這有甚麼問題呢?以英國 的信仰學校運動(faith school movement)為例,它的出現本就是因為不少基督徒家長不滿意一般公立學校的教育過於世俗化,不能傳遞信仰的價值觀給他們的孩子,於是他們寧願 支付昂貴的學費給私立的信仰學校(另一方面仍然以他們的稅款支持公立學校制度),為的是他們的孩子可以在有宗教氛圍的環境下受教育。教會整體也為這個運動投放不少資源 ,而且這類學校的存在其實只會令教育多元化,讓市民有不同的選擇。SOR的通過意味著宗教學校難以再維持它獨特的宗教氛圍,這樣不單是在壓縮社會的多元性,更是剝奪有宗教 信仰的家長的人權,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都肯定我們應尊重所提供的教育是否符合家長的道德理念, (註6)從經濟角度來說也對他們不公平。
宗教學校的德育、宗教教育、性教育與家庭教育等課程又會否受SOR規管呢?英國政府早期給人一個印象,就是SOR不會牽涉學校的課程,但聯合人權委員會的報告清楚地說:「規 條應該應用到[學校的」課程上,以確保同性戀學生,無論在宗教教育或其他課程裡,不會接受『他們的性傾向是有罪或道德上錯誤』的教導」,而且「我們歡迎政府接納[規條] 應該應用到所有學校,並沒有任何特別類型的學校(如宗教學校)可以是例外。」(第65和67段)他們也作出一個區分:「以下兩者是有重要區別的:一是在一個有關不同宗教的廣 泛課程內,描述性地傳遞[有關性道德]的事實資訊;二是在關於特定宗教的教義信仰的課程裡,把它們當作是客觀真理教授。後者大有可能導致不合理的歧視。」(第67段)換言 之,宗教學校最多可以在宗教課程內描述性地指出「主流基督教的立場是反對同性戀的」,卻不可以把它當作真理教授!在上議院辯論時,政府的部長Baroness Andrews亦承認SOR 會影響學校的課程如何教授。
再者,條文禁止任何對同性戀學生的情感傷害,那當老師說:「神是不喜悅同性性行為的」,同性戀學生大可以情感傷害為由控告老師和學校,若法官的觀點與聯合人權委員會的 相若(這是很有可能的),我看學生勝訴的機會是蠻大的。再者,SOR內有幾條相當含混的條文,如歧視性的practice、歧視性的廣告和教導或導致他人作出歧視。不認同同性戀的 老師以這些條文入罪的機會也是存在的。無論如何,宗教學校若要堅持對同性戀的立場,就算不致被控告到倒閉, (註7)也很可能要面對連場訴訟和風波。它們的生存空間只會愈來愈少,這不是相當可悲嗎?
此外,不單課程會出現問題,要維持宗教學校的氛圍,裡面的宗教活動(如敬拜)也很重要,但若在講道或讀經時牽涉性傾向問題(如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強調一夫一妻的性倫 理等),這又可能引起挑戰。另外,宗教學校的物業和場地的運用又如何呢?這方面似乎也沒有豁免,學校若不讓同志團體借用,也很可能會違法。總而言之,SOR在各方面把宗教 學校的自主權剝奪,面對同志運動的挑戰,宗教學校基本上是無助的,因為他們手裡握著法律的大棒。
當然,SOR的影響不單臨到宗教學校,也臨到所有學校。雖然SOR的條文沒有明說學校的課程應該如何,但SOR的教育哲學事實上是非常清晰的:同性戀和異性戀之間必定要加上等號 ,和同性戀學生要受到特別保護,絲毫不能受到傷害,這很難不影響學校的課程、活動和政策。事實上英國一些組織(如政府支持的No Outsiders)現已提出所有小學都要採納親 同的故事書。把同性戀正常化和美化,而且灌輸給孩子,反對同性戀的家長會被邊緣化,看來這是英國一般學校都會走的路,其實這條路在外國(如加拿大)已走得很遠了。
宗教機構的宗教自由
如上所言,SOR也可應用到宗教的商業機構,因此,縱然是教會擁有的印刷公司也再沒有自由拒絕為同志組織印製提倡肛交、圖文並茂的單張(雖然或許可以拒絕為賭場或色情行業 印製宣傳資料);同理,縱然是教會辦的餐廳也再沒有自由拒絕為同性戀情侶提供情人節套嚏]雖然或許可以拒絕為一個中年男人與一個10歲的女孩提供)。
在這裡要澄清一個誤解,很多人會質疑,教會既提倡愛人如己,為何要堅持在提供服務方面歧視同性戀者呢?我想這裡要作一個區分,有一些行為有支持、協助和促進同性戀行為 的涵義,而另一些行為則沒有這種涵義,就後者的行為而言,基督徒不用也不應針對性傾向作出區別,例如一間基督教醫院就絕對應該一視同仁,不能拒收同性戀病人,也不應為 他們提供差人一等的醫療服務。但就前者的行為而言,基督徒並不想傷害或冒犯任何人,但他們堅持不應被強逼去促進有違他們良心的行為(如上述的例子),SOR的最大問題是漠 視宗教團體和信徒的良心自由,甚至以平權之名侵犯這種自由。
SOR還在多方面危害宗教自由:宗教的慈善和志願組織的工作,如基督教辦的社區中心;基督教團體的場所的運用,如禮堂、營地、旅店和會議中心等,一旦開放給公眾,就不能不 讓同志組織用來推廣同性性行為(不用作賭博和賣淫則可);基督徒業主的物業的出租和管理等。原因與以上案例相似,不逐一解釋了。
個別信徒的良心自由
以上宗教機構所面對的問題,也是有宗教信仰的僱主和僱員所面對的問題,有很多與同性戀者的交往/交易/合作是完全不會有問題的,例如一個基督徒開設了快餐店,他當然應 該把漢堡飽賣給同性戀顧客。然而亦有很多與同性戀者的交往有支持、協助和促進同性戀行為的涵義,虔誠的信徒是應該有權選擇是否接納這種交往的,這種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是他們的人權,然而都被SOR剝奪了,例子如下: n * 基督徒醫生、心理學家或輔導員不能拒絕為同性伴侶寫推薦信,支持他們收養孩子 * 基督徒法官不能拒絕把孩子安置在同性伴侶的家庭裡 * 天主教的婚姻註冊官不能拒絕為同性伴侶證婚(英國已有一些基督徒婚姻註冊官被辭退,因為他們不支持公民伴侶)。 * 回教徒開辦的印刷公司也不能拒絕為同志組織印製提倡肛交的單張 (但他可拒絕印製嘲弄回教和穆罕默德的漫畫冊吧?) * 錫克教徒開辦的設計、廣告和公關公司不能拒絕為同志組織推廣和宣傳同志大遊行 * 正統猶太教徒開辦的婚禮服務公司(如婚禮籌備、拍攝結婚照、租借禮服/婚紗、婚禮的攝影和錄影)不能拒絕為Elton John的同性婚禮提供服務 * 基督徒開辦的餐廳或酒店不能拒絕為同性伴侶的婚禮或同志組織的籌款晚宴提供食物和場地 * 回教徒開辦的航空公司或旅行社不能拒絕同性伴侶享受「新婚蜜月套嚏v的優惠 * 天主教徒開辦的電腦公司不能拒絕為同志組織建立同志網站或提供軟件服務 * 基督徒的徵友服務公司不能拒絕為同性戀者介紹同志戀人 * 床與早餐小旅店(B&B) 的天主教店主不能拒絕提供雙人床房間給已註冊的同性伴侶
相信以上例子足以顯示SOR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很多行業的宗教信徒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都會受到挑戰,但SOR對這些個體是完全沒有保障的。從這個角度對SOR的疑慮在英國也 有相當民意支持:根據Lawyers’ Christian Fellowship委託專業機構所作的民意調查(結果於06年11月21日公佈),在所調查的1000人中,超過70%同意「任何要求市民促進同性 戀實踐的法律,應選擇性地應用,以確保有堅定宗教信仰的人不會被逼違背良心而行。」英國政府的主流意見卻不是這樣,如聯合人權委員會的報告說:「規條對歧視的禁制限制 了宗教信仰的彰顯,但在民主社會裡,為了保障同性戀者不被歧視的權利,這限制是合理的。」(第44段)在天主教收養組織的事上,他們就是基於這看法否定它們應有豁免(第 52段)。但他們有甚麼堅實的理據呢?抑或只是反映他們的世俗主義前設和價值觀,或只是追隨政治正確的潮流呢?畢竟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都是所有主要國際人權文件清禁列明 的人權,而且根據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第9條,宗教自由不單是指內心的相信,也包括信仰的實踐。
人權的平衡
我不是認為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人權是絕對的,但我認為這兩種人權要與不被歧視的權利作出平衡,在複雜的處境下作出判斷。然而SOR的理念卻是把「不被歧視的權利」絕對化 ,SOR所理解的歧視主要是指較差的對待,但「較差的對待」如此廣泛的概念在不同場合所指的行為大為不同,不一定是罪大惡極,甚至不一定是不合理。有一些「較差的對待」的 確是天理不容的,例如針對同性戀者施以酷刑或隨意監禁。另一些「較差的對待」,如不為同志組織印製單張,在多元社會和非壟斷的情況下,根本不帶來任何實質傷害,同志組 織真的不能找到其他印刷公司幫忙嗎?不是的。那基督徒印刷商沒有攻擊同性戀,沒有妨礙同性戀者的生活,只是因為他真誠相信這些行為不單違反上帝心意,也不符合社會和同 性戀者的最大利益,所以他不希望有分於鼓吹這些行為。因此,他只是不接同志組織的生意——為何這樣做也不可以?同志運動不是經常提倡多元主義、寬容和互相體諒的價值觀 嗎?那他們為何不嘗試設身處地體諒那基督徒印刷商的處境,而對他多點寬容。退一步說,縱使他們不能體諒,還是為那印刷商的「歧視」行為感到氣憤,他們也大可臭罵他一頓 ,為何堅持要用強制性的法律去懲罰他呢?同志運動所提倡的「寬容」是否有點虛偽?或只是「輸打贏要」的遊戲?
更有一些「較差的對待」可說是理性的要求,例如有不少醫學證據指出肛交的風險遠較陰道交為高,因此在學校不鼓吹肛交,讓學生認識肛交的風險且加以警惕,本就是合理的做 法。總結而言,為了保障同性戀者不被歧視而限制宗教信仰的彰顯,並不一定是合理的。所以聯合人權委員會的報告和SOR的背後哲學都犯了嚴重錯誤。
社會良心的一統化
轉承責任的危機:機構為了免受損失,會盡量避免作出會被視為歧視的行為,最好方法就是積極推行各類「反歧視」政策。由於同性戀牽涉道德爭議,任何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 態度和行為都不會被鼓勵,甚至會被公司禁止。所以SOR必然會產生寒蟬效應,久而久之,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會被邊緣化甚或被壓制,其實我想這本就是同志運動希望SOR能產生的 長遠影響。
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下):新時代的來臨──世俗主義霸權;結語:何去何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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