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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下)
──英國性傾向條例的檢視
2007年05月02日12時49分 上午 Posted.
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上):快刀斬亂麻──SOR的通過;天羅地網──SOR的基本內容 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中):千瘡百孔──SOR的漏洞 新時代的來臨──世俗主義霸權
從一個基督徒法官的案例說起
Andrew McClintock是英國基督徒法官,現年63歲,曾在Sheffield的家庭法庭擔任裁判官(magistrate)15年,主要職責是決定如何安置問題家庭的孩童。但《公民伴侶法》在2003 年通過後,他可能要把孩子判給同性伴侶監管,他感到這不單與他的宗教信仰衝突,也違背他要維護孩童的最大利益的責任───政府這樣對待孩童,其實是把他們用作一個危險 的社會實驗的白老鼠!
2004年3月,他向上級反映他的困難,他沒有要求取消那法案,只是希望可以不用審理這類案件,但不被批準,為了避免違背良心,他被逼辭職。2007年1月,他向Sheffield的就業 審裁處(Employment Tribunal)上訴,認為憲制事務署(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侵犯了他的宗教自由,因為根據《就業平等法(宗教或信仰》(Employment Equality (Religion or Belief) Regulations 2003) 的第10條,他的要求是應該被批準的。
在審訊期間,McClintock邀請了美國的Dean Byrd教授(President of the Thrasher Research Fund; Clinical Professor of Medicine, University of Utah School of Medicine) 作專家證人,他分析了不同的研究結果,指出讓同性配偶收養孩童的確是高風險的社會實驗,他也相信根據英國的Children’s Act,和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1990) 的第3條, McClintock有實質的證據支持他的看法(把孩子判給同性伴侶監管並不合符孩童的最大利益),所以他的做法也不是歧視。審裁處沒 有反駁Byrd教授的研究,也承認McClintock「的[工作]紀錄沒有瑕疵,而其他共事的裁判官和憲制事務署對他也有良好評價。」縱然如此,07年2月28日,審裁處宣佈McClintock敗 訴,認定政府的做法沒有違反他的宗教自由。
逆向宗教審查?
讓我們細心阅讀時代的徵兆,以上的案例正在顯示西方社會一個新時代的來臨,可稱之為世俗主義霸權。以往的神權社會深被自由主義者詬病,這種社會的一個特徵就是會為擔任 公職的人進行宗教審查,以前英國也是如此,非基督徒是難以在政府擔任重要的角色。隨著社會的多元化,這種做法顯得霸道,也剝奪了非信徒貢獻社會的機會,使政府失去了很 多人才。十九世紀初,隨著英國Test Act的廢除(在1828年),宗教審查被取消了,這標誌著社會全面摆脫了神權政治,邁向一個世俗社會,這從基督教的角度看沒有甚麼好惋惜的 ,信仰本就不能透過政治強制,我們也不能抹殺上帝給非信徒的恩賜,是可以用來服務公眾的。
基督教不用反對世俗社會,但卻不能不驚惕世俗主義的霸權。前者否定神權政治,但不否定信徒在社會和政府的參與,也不抹殺宗教在公共社會的角色,它沒有宗教審查,沒有假 定信徒或非信徒任何一方的觀點是正確,兩者都可和平共存,這樣的社會是多元的。然而廿一世紀初,特別是近年一系列同性戀法律推行後,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在價值上是完全 等同的,已成為新的公共信仰──這反映世俗主義的世界觀,它鮮明地反對傳統宗教的世界觀和價值觀。你若說:「因為男女兩性互補是上帝的創造秩序,所以同性戀行為是不能 接受的。」對世俗主義者來說,這只反映你的迷信與偏見,而且這是對社會有害的(因為會促進性傾向歧視),所以是現代公共社會不能容許的,政府也不會歡迎你──或者政府 口頭說歡迎你,但卻不斷逼你做有違你良心的事。McClintock就是這種公共哲學和政策下的犧牲品。
兩個世紀之內,英國社會已有180度的轉向,摆脫神權政治而邁向世俗社會,再進而演變成世俗主義的霸權,雖然這還是在萌芽的階段。從前,因為你沒有信仰,你不能擔任公職, 這是自由主義反對的宗教審查。現在,因為你有信仰而不能接受同性戀與異性戀之間的等號,你就不能擔任某些公職(如家庭法官、婚姆註冊官、相關的政府部長),這是不是逆 向的宗教審查?然而這卻是戰鬥格的自由主義者(militant liberals) 所深心贊許且引以為榮的進步文明。
當然這種逆向宗教審查現在還不是全面和明目張膽地實行,而且它很多時用隱晦的方式存在,和用動聽的意識型態合理化(如反歧視、人權),但由世俗多元社會到世俗主義霸權 的發展方向,在很多方面已有端倪:伯明翰大學的基督徒團契由於不讓非信徒進入執行委員會,被停辦。Exeter的大學基督徒團契也同樣被禁止動用資助和使用學校設施,理由是 他們的信仰的排他性太強了。基甸會經常在世界各處送聖經,但愛丁堡大學禁止他們在宿舍這樣做,理由是要保護「多元性」(diversity) ;接著他們也禁止大學團契在愛丁堡大 學內開辦一個性與關係課程,因為這會促進恐同症。而這幾年同志運動的逐步勝利則清晰標誌著英國社會正邁向一個新階段──霸道的世俗主義和壓逼性的自由主義。就如在上議 院辯論時Bishop of Southwell & Nottingham所言,政府推行的是「世俗教條主義」,他的批評主要針對政府要求天主教領養服務機構若不遵從法例就要關門大吉的政策,但用來 描述近期整體的發展也很恰當。
逆向歧視──宗教信徒變二等公民
女性主義者投訴女性是二等公民,同志運動控訴社會把同性戀者壓在社會底層,然而他們的新時代快將來臨,但這並不是真正所有人都平等的社會,在這「進步」的國度裡,你若 相信男女有別或否定同性戀和異性戀之間必定要加上等號,那你大有可能成為二等公民。你若同時相信兩者和一些基要主義(原教旨主義)的宗教,則你可能會被壓在社會底層。
試想想以上談到的各種例子,若你是對同性戀有堅定立場的「基要派」,那無論你是僱主或僱員或是合夥人,無論你是在宗教團體或世俗團體工作,無論你的職業是金融、電腦、 教育、服務、公共機構,又或許你有管理場地或擁有物業,你都有可能觸犯SOR。就算這幸好沒有發生,你也可能活在恐慌當中。就算你噤若寒蟬,你也會注意到你的宗教團體日漸 在社會邊緣化,你的價值觀被主流傳媒和政府發言人恥笑、斥為偏見與恐同症(homophobia),你的子女也難以找到合你心意的教育場所。你發覺隨著時間過去,政府所承諾的豁免 一天比一天減少(這本就是SOR背後的原則被絕對化的長遠後果)。這還不是二等公民嗎?
你不是想對同性戀者作甚麼(你也發覺作不了甚麼),你只是相信宗教信仰不單包括星期天的崇拜,也包括每天生活的實踐(工作、社區的志願服務和活動等)。你只是希望能按一 己信仰自由地生活,不致被逼作出有違良心的行為,但你發覺政府就是不能讓你安寧,它要以反性傾向歧視和同志權利的神聖價值逼你就範或妥協。你不得不疑惑:這樣的政策平 衡嗎?為何一面倒地高舉2-3%人口的性傾向權,就可置70%人口的宗教權於不顧呢?這樣把宗教信徒打壓成二等公民,不就是逆向歧視嗎?上議院辯論時,Baroness Hanham說:「 這些規條是用來減少歧視的,然而明顯的是,他們正確地和恰當地處理問題的同時,也產生一個疑問:『究竟那些擁有基督教信仰的人會否現在感到被歧視?』…若我們只是把一 個銀幣從一面翻到另外一面,後果是可怕的。」此言甚是。
文明與野蠻之戰?
布里亞一向對宗教開放,他的太太和女兒都是天主教徒,為何他那麼熱心推動同性戀法例呢?從他於同志運動籌款晚宴的演辭看到,他支持這些法例的重要動機是為了促進他心目 中的文明社會,當然文明的反面是野蠻,他代表文明、進步,反對SOR的人就是野蠻、落伍,例如基要派──他們與現代文明的精神背道而馳,所以打擊他們不用手軟,剝奪他們的 自由和工作也是天經地義。他口頭說尊重宗教慈善團體的貢獻,但同時又通過打擊它們生在的法律,這是虛偽。他自豪地說他的政府會在一切領域內取消歧視,但事實上卻在促進 宗教歧視,這不是自欺就是騙人的謊話!
以人權之名箝制宗教
雖然政府也不大尊重宗教自由,但在過程中總像有一點妥協的空間。對比起來,聯合人權委員會的立場則更激烈和嚴苛,他們也提倡在英國的SOR加進騷擾罪(像北愛那樣),這點 政府暫時還未接納。這群人權分子以為自己代表真理,而基要派則代表錯謬,但弔詭的是,他們的心態與他們所深惡痛絕的基要派如出一轍。他們把「反歧視」的人權理念變成絕 對標準,又同時把歧視的概念弄得非常廣泛,再結連到概念也很模糊的「提供服務」等領域上,就這樣創造了一條無限上綱的SOR。他們以人權之名扼殺宗教自由,且做得理直氣壯 。看來在當權者手裡,人權已成為箝制宗教的工具。
本本單看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人權的項目是較多元化的,也有互相衝突的可能性,例如反歧視與宗教自由、兒童權利與家長權利、家庭權利和個人權利等,裡面並沒有 特別的哲學指導如何去取捨,這留給不同社會在處境中找尋協調和平衡的方案。然而一些人權分子卻立場鮮明:他們隻字不提家庭權和家長權,頂多在極權國家的處境略為關注宗 教自由,但卻把反歧視(選擇性地應用)和兒童權利差不多絕對化。為何宗教自由一定要讓路給同性戀權利,理據何在?這是因為對他們來說:宗教基本上是錯謬的,所以可容忍 它在私人空間存在,卻不容讓它在公共空間彰顯。宗教自由在腦海裡或教堂裡暫時還保住,但卻不能帶到工作環境、公職、商業中,只要想一想,這其實和共產主義的宗教自由差 不多,例如在大陸的教堂內,你可以表達信仰,但不可教導小孩子,也不可在公共場合彰顯,更不可以把宗教信仰帶到公職……極端自由主義與共產主義的不謀而合──這不是有 點諷刺嗎?此外,他們對兒童權利的單向偏重反映世俗化的個人主義和對人性的樂觀浪漫主義,這些都與基督教的原罪思想背道而馳。
然而這種片面發展的人權思想是不平衡的,當有權力的政府採納這種哲學且用法律推行,就帶來壓制。在上議院辯論時,Archbishop of York說:「透過建立一個權利的層級,政 府現正在一條未深思熟慮的路徑上冒進…這些條例現在好像創造了一個香腸機器,我們都被逼進入,而在另一端出來時,我們都已被清洗,我們的良心也已被切除。」就算是同志 運動的同路人Viscount Bledisloe QC這一次對SOR也不無保留:「我想我有理由自豪地說,以往每一次在上議院的爭論,縱使面對不少反對,我都一直支持同性戀群體的立場…現 在我們去到一個位置,正正是以往規條的相反──現在是同性戀說客…在嘗試把他們的道德強加於宗教群體上。」
結語:何去何從?
仔細思考SOR的通過,和當中的辯論,對我們香港人也很有啟發性。我們要作出抉擇:是要跟隨這些「先進」國家的路,不加批判地接受同志運動愈演愈烈的訴求,演變成世俗主義 霸權的社會;還是要批判地檢視西方國家的盲點,在走向現代文明的同時也要保留我們文化的優點,也要在世俗與宗教的世界觀中,和在各種互相衝突的權利當中取得平衡,建立 一個真正美好的自由多元社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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