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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棄義難容忍 韓國檢方求判「歲月號」船長死刑
2014年10月28日05時22分 上午 Posted.
27日下午,韓國光州地方法院對今年4月發生沉船事故的「歲月號」客輪船員進行最後一次法庭審理。檢方在庭上要求法院判處船長李某死刑,判處大副姜某、二副金某、輪機長樸某無期徒刑,判處其余船員15至30年有期徒刑。
4月16日上午,韓國「歲月號」客輪在全羅南道珍島郡近海發生沉船事故,造成304人遇難(包括10名失蹤者)、142人受傷。 包括船長在內的15名“船員27日在光州地方法院接受了審問。檢方對包括船長李某在內的4人指控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等嫌疑,對三副和操舵手指控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的嫌疑,對其余9名船員指控遺棄致死、致傷嫌疑。檢方根據被告的犯罪性質、職權、庭上態度、責任範圍等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 檢方表示,船長李某作為「歲月號」總負責人,間接制造了這起事故,且違反了《船員法》規定的船長應最後一個離開船舶的相關規定。另外,在進行要求乘客留在船內的廣播後,李某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或進行相關努力,在離開船舶後也沒有進行任何救援。
檢方還表示,依據《海運法》中的航運管理規定,以及《海難救護法》相關規定,這些船員可以看作是「歲月號」的擔保人。在「歲月號」有可能沉沒,以及乘客在艙內等待進一步指揮、救援相對容易的情況下,這些船員都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
檢方認為發生沉船事故的4月16日是韓國歷史上最羞愧的一天,被告人作為船員在緊急情況下背棄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不願承受任何危險,致使沉船慘案發生。
據韓國KBS廣播電台消息,關於此案的初審宣判將於11月第3周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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