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生育」的倫理思考

本港近年來面對低生育率的問題,政府及民間均正視人口下 降,可能對本港長遠發展的負面影響。都市人因著沉重工作壓力,缺乏運動,再加上飲食失衡,導致夫婦較以往面對懷孕的障礙。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全球每六對夫 婦便有一對受不育困擾,全港有超過57萬名已婚婦女,推算有8萬4000名婦女患上不同程度的不育症。 按醫生的定義,當對夫婦有定期的性生活,並連續在12個月內不避孕之下仍未能成功懷孕,就會理解為「不育」。由於社會人士對「生育與不育」認知不足,包括基督徒夫婦在內 ;不少人選擇迴避問題,不願意向醫生尋求援助;按公佈的數字,只有約3,000對夫婦,接受生育治療。「香港教會更新運動」主辦了兩屆「生育與不育」研討會,反映面對不育困 擾的基督徒夫婦越來越多。 隨著科技進步,「輔助生育」或「人工受孕」等引入,協助不育夫婦能成功地孕育下一代。「輔助生育」技術的日新月異,對基督徒帶來了倫理的疑惑;哪些「輔助生育科技」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可以應用,而哪些卻不可以。 按照「威爾斯親王醫院香港中文大學輔助生育技術中心」(簡稱 IVF HK,http://www.ivfhk.com) 分類如下 : 1. 誘發排卵 (OI) :應用於排卵失調 2. 子宮內授精 (IUI) :應用於性交問題、免疫因素、子宮頸因素或輕微精子問題 3. 誘發排卵及子宮內授精 (OI+IUI) : 應用於不明原因、輕微子宮內膜異位或輕微精子問題 4. 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 / 人工受孕) (IVF) : 應用於輸卵管問題導致不育、中度至嚴重的子宮內膜異位症、男性不育症、或其他治療失敗 5. 經胞漿內精子注入法 (俗稱微型注射) (ICSI) : 應用於嚴重的男性因素或傳統體外受精失敗 6. 卵子捐贈 : 應用於原發性或繼發性卵巢功能衰退、遺傳病因或重覆輔助生育療程失敗 7. 精子捐贈 : 應用於精液中沒有可用的精子及 / 或於副睪或睪丸內抽取精子失敗 基督教倫理學者大多認為上述表格內第1至第5可以接受;而第6及7有關卵子捐贈或精子捐贈予第三者,則不贊同。當夫婦嘗試「體內受精」而始終未能成功,只要精卵皆來自夫婦 二人,可採用第4項「體外受精胚胎植入術」(IVF-ET)。 有基督徒對有關生育科技感到疑惑,因為這過程涉及多個胚胎移植,而胚胎越多,生育率機會越大。許志偉於《生命倫理–對當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評估》評論 :「要平衡懷孕成功 與多胎生育之間矛盾,人們一般在移植時使用三個胚胎。」(163頁) 倘若基督徒夫婦高度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價值,選擇就是限制胚胎數目,容許可能一胎多嬰,而在胚胎移植過程中,不會把部分胚胎殺死。另一或許可行的,也曾有成功個案,就是 把這些餘下的「蛋」(eggs) 冷藏而稍後再度懷孕,亦有人建議「胚胎領養」(Embryo Adoption),解決餘剩胚胎的問題。美國「生命倫理與尊嚴研究中心」(Center for Bioethics & Human Dignity,http://www.cbhd.org) 在生育科技方面,有不少討論文章。 根據本港法例,提供體外受精的中心可以貯存冷藏胚胎的最長年期為10年,胚胎的冷藏在下列的情況下會被視為終止 : 當冷藏胚胎已被解凍及植回子宮、或夫婦要求棄掉胚胎。倘 若胚胎須要貯存,夫婦需每兩年便要更新同意書以作繼續貯存之用。也有醫生建議,把剩餘的胚胎捐贈予其他不育夫婦,教會大多反對此項做法。 接下來,問題就涉及胚胎的道德地位;胚胎在哪個「決定性時期」才是具備上帝形像的生命 ? 至今,基督教倫理學者仍沒有一致看法。基督教肯定生命是上帝賜予的禮物,而非一 件物品;生命的誕生有其奧祕性,非人可靠本身而能主控生命的生育過程。也許更重要是基督徒重新思考,生育本身不是人本身可操控的,面對不育的倫理抉擇,重要是夫婦二人 在面對與處理過程中,一起成長。   轉載自香港更新運動每週評論 作者為該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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