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拉肯指出,過去十年間,人們廣泛關注這樣一個現像:許多年輕人背離基督信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教會的「反同」形像。擔任福音聯盟高級編輯,他在與多位牧者的訪談中發現,這一認知障礙普遍存在。例如,俄勒岡州一位牧師坦言:「外界常將我們標簽化為仇恨同性戀者。他們質疑:一個宣稱愛的宗教,為何不能接納人本真的樣貌?這種矛盾令現代人深感困惑。」
這一議題對麥克拉肯而言尤為切身。他有多位同性戀朋友,這促使他深入反思:「如何在持守聖經權威的同時,向同性戀羣體傳遞真愛?若一位同性戀信徒在教會積極服事並結出屬靈果實,我們又當如何理解?」
棘手、複雜,令人不適,但又無法迴避。
通過對聖經性倫理的系統梳理,麥克拉肯歸納出 十個核心觀點 :
1. 上帝創造並喜悦性身體與性本身
與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貶抑肉體的傾向相反,聖經充分肯定身體的尊貴性。提摩太·凱勒(Tim Keller)曾強調:「基督教可能是世界上最肯定身體的宗教。」 上帝創造了男女身體的差異,並為其美善而喜悦。祂將性視為禮物,並鼓勵人享受(參箴言5:19;哥林多前書7:3–5;尤其是《雅歌》)。《雅歌》通過交錯的敍事結構(4:16與5:1的高潮呼應),熱烈贊頌異性戀性愛之美,明確將其確立為婚姻中的神聖恩賜(參箴5:19;林前7:3-5)。
2. 基督徒性倫理的屬靈維度
早期教會面對羅馬帝國縱慾文化的衝擊時,建立起以「聖潔」為核心的性倫理觀。這種倫理不追求慾望滿足,而是指向更高的屬靈目標(羅1章;林前6章;弗5章)。歷史學者指出,這種革命性觀念在當時被視為「反文化」的信仰標志。
3. 性不是私人事務
聖經徹底否定西方「卧室自由論」。保羅反復強調(林前12章等),信徒的性行為直接影響基督身體的整體健康,個人選擇會產生羣體性後果。
4. 婚外性行為永遠不可取
在當代社會,性常被視為隨意行為,可能出現在約會或自願的一夜情中。但上帝創造性,是為了立約婚姻中一男一女的聯合(參創世記2:24;馬太福音19:3–6;哥林多前書7:2)。所謂「試婚」或「親密測試」等現代觀念,在經文中毫無存在空間。
5. 性的敗壞包括言語與思想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擴展了性道德的外延(太5:28):淫念、挑逗性裝扮(提前2:9-10)、污言穢語(弗5:3-4)皆屬敗壞。這種全人成聖的要求遠超行為主義倫理。
6. 「天生如此」並不能為性敗壞開脱
每個人天生都傾向某些罪,包括性。無論先天還是後天。大衞·普拉特(David Platt)曾犀利指出:傾向不等於正當性。聖經拒絕「天生即合理」的世俗邏輯,強調恩典能勝過任何罪性傾向(羅6:12-14)。
7. 舊約與新約一致禁止同性戀行為
舊約中提到的同性戀行為都受到譴責(如創世記19章;利未記18:22;20:13)。
盡管新約直接論及同性戀的經文有限(羅1章;林前6:9-11;提前1:8-11),但杜克大學理查德·海斯(Richard Hays)的研究表明,所有相關經文均持否定立場,且「新約從未記載同性戀信徒或正面詮釋同性關系」。
8. 保羅將同性戀視為罪的一個例證
保羅在羅馬書1章將同性性行為視為人類背叛創造秩序的典型案例。海斯認為,這種選擇具有神學意圖——通過性別角色的顛倒,具像化「以受造物代替造物主」的屬靈悖逆。
9. 教會應重視單身與單身呼召
教會需要重建對單身價值的認知:耶穌的完全人性與保羅對獨身的推崇(林前7:8-9,25-40)表明,婚姻並非成熟的必要條件。單身信徒應當被賦予完整的服事空間。
10. 教會必須愛並陪伴有同性吸引的人
斯科特·索爾斯(Scott Sauls)提醒,教會不能僅強調禁令,更需為獨身者建構「類婚姻的深度團契」。這種既堅持真理又踐行恩典的共同體,雖常陷於尷尬張力,卻最能彰顯十架的救贖之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