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运动的胜利,自由社会的悲哀──英国性倾向条例的检视(上) 關啟文博士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上午12:07 这边厢,一年多前,香港社会发生了关于性倾向歧视法的激辩,同志运动暂时未竟全 功,现在束势待发,等待卷土重来的契机。那边厢,在国际舞台,同志运动气势如虹,最近几年就接连在英国取得重大胜利,包括于07年4月30日生效的性倾向条例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以下简称SOR)。这当然对本地的同志运动是极大鼓舞,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透过这些具体个案,思想这类同性恋法例的利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但我盼望社会人士和政府切切不可盲目跟随所谓先进国家的做法,而是仔细考察这些法例有没有充足理据、会带来甚么问题和对社会有甚么影响。我曾在英国住了七年,一直感到 它在西方国家中,是较懂得平衡的,对英国的印象尚算不错。然而今次研读这法例的过程,实在感到痛心,似乎在我离开的十多年中,英国已被激进的人权至上主义和霸道的世俗 主义所掳。英国的SOR,(注1) 正正是一个反面教材,警惕我们别重蹈覆辙。 快刀斩乱麻──SOR的通过 其实英国政府推行SOR,是毫不惊奇的。一方面有欧盟的压力,近年欧盟旗帜鲜明地支持同志运动,例如通过决议要求成员国用法例禁止恐同症。另一方面,同志运动的意识型态已 成为统治的工党和第二大在野党(自由民主党)的主导思想,在议会里亲同的法律已保证是通行无阻的,他们这几年按部就班实现同志运动的诉求,先在03年立法禁止就业方面的 性倾向歧视( Sexual Orientation (Employment) Regulations 2003),然后通过《公民伴侣法》(Civil Partnerships Act) 。现在的SOR,则是禁止在提供货物、服务、设施、物 业、教育和公众活动时出现的性倾向歧视。 在推行此法例前,政府先为北爱尔兰制订SOR, (注2)它于06年11月24日把条例正式提交国会,采纳的方法是 negative resolution procedure,不需要国会投票,若40天限期内,国会不通过取消的动议,条例就可订立。最后,北爱的SOR已于07年1月1日生效。政府另外为英格兰、威尔斯 和苏格兰制订一条SOR,其内容大体与北爱的SOR相似,但也有一些分别。06年底提出咨询后产生很大争辩,反对声音以宗教团体为主,包括Church of England、Catholic Bishops' Conference、Anglican Mainstream、Evangelical Alliance、The Christian Institute、CARE和Lawyers' Christian Fellowship。关注组织在两个星期之内收集了超 过一万个签名,向英女皇请愿,反对SOR。也曾有超过三千人在国会大楼外集会,争取宗教自由。回教和犹太教的信徒另外也有示威。 其中一个被传媒报道的争议是关于宗教慈善组织所提供的孩童收养服务。英格兰和威尔斯的天主教领袖Cardinal Cormac Murphy-O'Connor希望天主教的收养服务机构可获得豁免, 不致被强逼把孩子安置到同性伴侣的家中,但他们会转介这些个案给其他机构。他对英国首相布里亚(Tony Blair) 表示,若没有豁免,他们的收养服务可能会被逼停办(主要是因 为缺乏经费)。苏格兰的主教也有同样诉求。圣公会的领袖Dr Rowan Williams和Dr John Sentamu亦写信给首相,支持以上要求,认为易受伤的孩子的利益应放在首位,而且基督 徒的良心自由不应被践踏,也不能用法律规管。他们指出以往亦有类似情况,例如就算是政府医生也不用被强逼违背良心去作堕胎手术。 布里亚初时态度较开放,但内阁成员如Lord Falconer( the Lord Chancellor) 和同志团体则强烈反对这豁免。Lord Falconer说:「我们已献身于反歧视法(基于性倾向的歧视) ,实在非常困难去看出你如何能用宗教的理由去摆脱反歧视法的规管。如果我们作为一个社会采纳了『不应歧视同性恋者』的观点,你不能因为一些人的宗教…说『我们不同意』 ,就给他们豁免。… 我所提出的是我们该应用的原则。」最后于1月29日,布里亚表示基督教收养服务机构不会有豁免,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里,是不容许歧视的」,现已存在的 机构可有一年多的宽限期,在08年底前要么改变政策,要么关门,不然就是违法。(SOR第15条) 他认为这做法已充分考虑孩童的福祉和志愿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贡献,而同时 可以「维持和扩展政府在所有领域里反歧视的纪录。」 07年3月19日,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 突然举行投票,以312票对102票通过SOR。接著在3月21日,上议院(House of Lords) 进行了两小时半的辩论,不少反对者对SOR作出猛 烈批评,例如反对阵营的领袖Baroness O’Cathain说:「我相信这样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是令人发指的……政府以法律强逼宗教信徒改变信念,是非常危险的……这里没有显示多 少宽容和多元性,宽容当然意味著人民有自由不同意……在这些领域,政府实际上是在举起一个牌子写著:『基督徒不得进入。』……政府已采纳了『同志权利比宗教权利优先』 的观点。」Lord Anderson of Swansea一直是工党和同志权利的忠实支持者,但他这次也投了反对票,因为他认为「这些规条事实上是一个单向移动的轮,那些[同志运动]热心分 子肯定会把它们推到极限。」此外,Baroness Butler-Sloss一直坚定支持同志权利运动,但她也说:「这些规条草拟得差劲,并没有被恰当地检视,而且引起宗教和信仰群体关注 ……。它们应重新被考虑和改写,以现在的形式而言,它们是不应该被通过的。」 但支持者还是坚持法案已取得同志权利和宗教自由的最佳平衡,最后以168票对122票通过SOR,于07年4月30日生效。法律通过后数天(3月26日),布里亚出席了英国主要同志组织 Stonewall的筹款晚宴,且发表演说,表示感到真正的荣幸,他感谢Stonewall的努力:「若没有你们,我们是不能成功的。」他为近年通过的亲同法例感到衷心高兴,赞扬这些法 例为社会带来「文明化的效应」(civilizing effect) 。 民主程序上的缺欠 这么重要、复杂和争议性大的法例,英国政府不足一年就把问题摆平,效率不可以说不高,但也因此很多人批评政府没充分尊重民主程序。这在北爱的SOR的制订上特别明显,它用 一个相当上而下的方法立法(虽然政府近年经常谈要把中央权力下放到不同区域),根本不用经过英国国会辩论和投票。它也没有让北爱本土的议员参与决策,这当然是因为英国 政府知道北爱内部不见得会有支持SOR的主流意见,事实上06年12月10日,北爱的宗教团体发表了一个联合声明,详细批评北爱SOR的条文,支持的包括长老会、天主教、Church of Ireland和循道会。06年12月11日在过渡的北爱议会(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 里为SOR进行辩论时,39人赞成,39人反对,双方战得难分难解。英国政府虽然也有进行咨询, 共收到373份意见,但未整理好咨询意见就急忙推出条例,它在11月8日刊登了北爱SOR的最后形式,而民意的分析报告则在11月27日才出版。 英国的SOR也不是以一条独立法案(Bill) 的形式立法,而是在Equality Act 2006.第81章之下以secondary legislation形式制订的regulations,这样做可减少国会辩论的机会, 而且国会可以不接纳,却不能够修改它。立法的时间表也很匆忙,很多议员都投诉他们根本没充分时间去研究和思考。整体而言,英国政府根本就是以快刀斩乱麻的策略,把这条 例强加于英国人,以免夜长梦多。政府所关心的只是快点解决问题,建立自己进步的形象,而不是广泛聆听北爱和其他英国人民的多元声音,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权利和关注,从 而寻求一个对整体社会最佳的解决方案。试想想:假若北京政府强行用宗主国身分在香港为基本法23条立法(就像英国对北爱一样),或香港政府以类似方法和步伐为23条立法, 那能不招来民主派猛烈(而且合理)的批评? 类似的争论在英国在未来会不断出现,07年底政府又会试图立法禁制对变性人的歧视(在提供货物和服务上)。英国的The Christian Institute的Legal Defence Fund已申请了法 院对北爱的SOR作司法覆核,看它有没有违反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里宗教自由的人权。无论如何,英国国会几年后会检讨所有歧视法。我相信同性婚姻被提出的时间也不 会太遥远,届时应该有更大的争论吧。 天罗地网──SOR的基本内容 1) 首先澄清一些SOR里的基本概念。"性倾向"被界定为同性恋、双性恋或异性恋。那怎样构成"歧视"呢?这又可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3(1) 和3(3) 条)] 。若任何人 基于另一人的性倾向而给予该人差于(less favourable)他给予或会给予(treats or would treat) 其他人的待遇,已是直接歧视。再者,纵使一人向所有人施加相 同的要求和标准,但这样做会使某一类性倾向的人蒙受不利,已是间接歧视。 2) 违反SOR并不直接导致刑事责任(如坐牢) ,认为自己被歧视者可向歧视者取讨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金钱赔偿,若被判定为非法歧视者不单要赔偿实质损失,也要用金钱 补偿感情伤害[22(1)条] ,单就这方面已言,初犯的惩罚可能由500到5,000英镑不等,而再犯则可能由5,000到15,000英镑不等。视乎情况,法庭也可能强行禁止或要求歧视者作出 某些行为(如道歉等) 。若当事人不肯服从法庭命令(可能他感到不公平) ,最终是可能被关进监牢的。 3) 根据SOR,以下领域的性倾向歧视都是违法的: a) 任何向公众或一部分公众人士提供的货品、设施和服务,例如:场地的进入或使用,酒店和旅店等的住宿,银行、保险、贷款或财务的服务,娱乐设施,交通或旅游设施 ,任何专业或贸易的服务。纵使这些服务是免费的,也要受法例规管。[4条] b) 物业房产的处理,对待物业居住人的方法。[5条] 自住的小物业可获得豁免。[6(2) 条] c) 所有学校(包括私立的宗教学校)的收生政策和对待学生的方法,只要因性倾向原故令一学生有任何伤害(subjecting him to any other detriment)[7 (1)(c)(iv) 条] ,也是违法。当然,这伤害包括感情的伤害。 d) 有超过24成员的组织的会员资格和对待会员的方法[16条] ,贸易组织和专门为某一特定性倾向人士服务的组织可获豁免[17条],后者的条款主要是为一些同志组织而设的 。 4) 其他非法行为包括: a) 使他人受害(因人投诉而歧视)[3(5) 条] b) 歧视性的practice(Discriminatory practices)[9条] ,若任何practice有大的可能导致性倾向歧视,运作者就是违法。practice这字的意思似乎相当模糊和广泛。 c) 歧视性的广告(Discriminatory advertisements)[10条] :若发布(publish)或安排发布(cause to be published) 一广告,而该广告显示有人去意图歧视,即属违法。 (注3) d) 教导或导致他人作出歧视(Instructing or causing discrimination)[11条] ,这也包括直接或间接诱导(induce) 别人作出歧视。只要有尝试,没有成功,也是违法。 e) 不让某性倾向人士捐血,除非有医学证据证明这样会危害公众。[28条] f) 协助别人作出歧视行为[29条] 5) 转承责任[30条]:若某公司员工作出歧视行为,纵使是雇主不知道或不认同的,只要该公司之前没有作出预防措施,那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6) 豁免[14条] a) 原则上宗教团体可获得豁免,这是指任何以实践、推广、教导宗教信仰或为某宗教信徒提供福利而存在的团体。若是为了遵行教义或避免与大量信徒的宗教信念冲突,那 些团体可针对性倾向在会员资格、活动参与、服务提供和场地运用方面作出限制。 b) 牧师在履行职务时也可根据性倾向限制活动参与和服务提供。 c) 然而假若一宗教团体有帮助公共机关(如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或履行某种功能,例如按合约接受政府资助,那它就不能获得豁免──不单是受资助项目不能豁免,而是 整条豁免条款都不能应用。(注4) d) 这些豁免不能应用到商业性组织和学校,纵使有很强的宗教背景。 其实熟悉香港有关歧视法的辩论的人,都可看到英国的SOR的内容和我们的歧视法框架基本上如出一辙……请看: 同志运动的胜利,自由社会的悲哀(中):千疮百孔──SOR的漏洞 同志运动的胜利,自由社会的悲哀(下):新时代的来临──世俗主义霸权;结语: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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