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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下)

從一個基督徒法官的案例說起,Andrew McClintock是英國基督徒法官,現年63歲,曾在Sheffield的家庭法庭擔任裁判官(magistrate)15年,主要職責是決定如何安置問題家庭的孩童。

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中)

其實熟悉香港有關歧視法的辯論的人,都可 看到英國的SOR的內容和我們的歧視法框架基本上如出一轍,它沒有提到雇傭方面的性傾向歧視,因為已另有一條法例規管。

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英國性傾向條例的檢視(上)

同志運動的勝利,自由社會的悲哀──英國性傾向條例的檢視(上)

那邊廂,在國際舞台,同志運動氣勢如虹,最近幾年就接連在英國取得重大勝利,包括於07年4月30日生效的性傾向條例。

從平權角度反思性傾向歧視條例(SODO)

首先要注意,「性傾向」這概念從未出現在這些國際公約裡。有人認為性 傾向包含在「其他身分」之內,但這只是沒有論據的斷言,照以上草率的做法,所有人和組別[如胖子、樣貌、IQ和EQ水平、吸煙人士、嫖客…] 都可包括在「其他身分」之內?

評價同志運動的意識形態

不全盤否定同志運動的訴求,但要質疑不合理的訴求,如同性婚姻制度化和反性傾向歧 視法例等法例,是否用強制手法把同志運動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強加於整個社會呢?謹記:這與非刑事化的訴求根本不同。同志運動順應著世界大潮流的意識形態,然而傳媒很少 批判性地檢視這種意識形態,但公民社會需要不同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