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同志运动的意识形态

前言 1) 要区分个人问题与政治问题,反对高度政治化的同志运动不代表反对同志本身。 2) 并不全盘否定同志运动的诉求,但要质疑不合理的诉求,如同性婚姻制度化和反性倾向歧视法例等法例,是否用强制手法把同志运动的政治议程和价值观强加于整个社会 呢?谨记:这与非刑事化的诉求根本不同。 3) 同志运动顺应著世界大潮流的意识形态,然而传媒很少批判性地检视这种意识形态,但公民社会需要不同的声音。 意识形态一:弱势社群至上主义 同性恋者是弱势群体 =>他们的诉求是合理和应该支持的 =>应立法保障他们的"权利"。批评他们的诉求也等于伤害他们。 评价: 1) 不是谁都算得上是弱势群体的,若说数目少就是,那高官富豪也是弱势群体。若说在道德上受非议就是,那强奸犯和滥交者也是弱势群体(后者可能很快不再是)。同性 恋行为的确非社会主流,也不为某些人接受,但这是文化的问题,而且很多种行为都被社会文化排斥。 2) "弱势群体"的精义:一种少数群体,界定他们的方法至少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但他们长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他们在社会的地位很低,和影响力很弱,所以难以单凭己 力和公民社会的助力争取应得的权益,因此,政府应积极帮助他们。 3) 同性恋者并非弱势群体(正确地理解) : a) 同性恋者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在西方其实高于一般人,根据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调查,同志的每年家庭收入为 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学学位的比例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们有专业资格或任职管理阶层的比例较一般人亦高三倍(49%: 15.9%)。 b) 他们的消费能力颇高,一些国家就看准这点积极吸引同志旅客。"活跃的同志社群大部分属高收入社群,没有家庭子女负担,属高消费一族,杜聪相信,要是香港举办一 个精彩的嘉年华,引来海外同志参与,这群属 DINK ( Double Income No Kid)一族的游客,双薪无孩,定必刺激香港旅游经济 。"(〈同志破障上街〉,《明报》,2003年2月 27日。) c) 同性恋者在西方传媒和政治也有很大影响力,香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如此。 d) 香港社会愈来愈接纳同性恋,"进步"速度相当惊人。而且对比其他国家,从来没有极端排斥同性恋者的文化。香港同志运动也从未提供关于"歧视"具体的数据,甚至 有时承认问题不算严重。 4) 从这些具体的标准看,同性恋者并非弱势群体,并不需要受法律特别保护。若用公众资源特别照顾他们,反而对其他有更大需要的弱势社群不公平。 5) 弱势群体值得同情,但他们的诉求不一定合理,特别一些影响整体社会的诉求。 6) 说表达反对意见就等同伤害,这样理解"伤害"似乎不太合理,对言论自由也有深远影响。难道前线团体经常在伤害董建华吗?(他领导的也是弱势政府呢!) 难道弱势群 体的所有诉求都不容批评、不许反对吗? 7) 在西方,甚至出现同性恋霸权的情况,导致异性恋者受压逼。其实那些公开反对同志运动的人也是"弱势群体"!应否立法保障他们的权利? 意识形态二:先天论 同性恋是先天决定的行为,所以不单在道德上没问题,更有权利满足他们性倾向。禁止他们是不人道的。 评价: 1) 没有充分科学根据支持同性恋是先天的:有关的科学研究(如双子研究、脑部结构研究等)都不能重复,事实上进行研究的学者大多承认他们的结果不能证明同性恋是先 天的,但传媒很少报导。甚至有一些同志组织承认同性恋不是天生的(如美国的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 2) Robert Spitzer教授一直是同志运动的支持者,在他的带领之下,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1973年把同性恋从精神病的分类中除名。然而几年前他深入研究了二百个宣称改变 了同性恋倾向的人,最后承认他们很多人的改变是真实的。 3) 美国的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NARTH) (参看它网页http://www.narth.com) ,此外有Exodus International致力关心和帮助 同性恋者,有很多成功改恋的例子 (参Leadership University网页, http://www.leaderu.com) 。 4) 同性恋倾向=/=>同性恋行为,由倾向到行为牵涉到人的抉择,很难说当事人全没责任。 5) 要区分两个问题:(I)某种行为是否不道德?(II)作出这种行为的人是否道德上可责?假设某人作出先天决定的杀人或偷盗行为,我们不会因此说杀人和偷盗在道德上没问 题,只会说行事者不用被责怪或惩罚。同理,同性恋是否先天不影响这种行为的道德地位,只影响同性恋者的责任问题。 6) 提到"禁止"也是误导,非刑事化后没有人可禁止同性恋者相爱、做爱和同住,只是现时他们不满足,希望社会制度肯定他们。 7) 综合各点,由"某倾向是先天"到"该种行为应受法律特别肯定"的推论不成立。 意识形态三:同性恋与异性恋等同论 同性恋与异性恋在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所以应享有完全相同的权益和对待。 评价: 1) 同性性交与异性性交有本质上分别,只有后者原则上可繁衍后代,前者则根本不可能。这有生理学的基础,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意义也有很大影响。从两性性器官和生殖 系统的基本设计就可看到,异性性行为原则上能达到两性互补、成为一体的目的。而且繁衍后代的可能性标志著爱的延伸性和开放性,不单是两个人的欲望表达。同性性交则永远 表达不到以上意义,存在著一种不完整性,也容易变得自我中心。 2) 当然有些异性恋夫妇是不育的,但他们的性行为类型与其他异性恋者无异,基本设计也一样,只是在某些关节出了差错;同性恋者则截然不同。电视机的 例子。 (See George) 3) 或谓同性恋者也可收养孩子,但始终有分别:这些孩子(和所有同性恋者)都是由异性性交所生的,同性恋"父母"始终不能指著某一孩子说,这就是我们的爱情自然而 生的结晶品(一定有第三者的DNA)。 4) 整体而言,对比起异性恋者,同性恋生活方式是不健康的: a) 男同性恋者特别倾向滥交,他们的性伴侣数目动辙成千上百。(这可能与那种不完整性有关。)所谓忠实的同性伴侣其实很多时都容许对方在外面搅关系。例如一个近期调 查显示,在156对同性伴侣中,只有7对是完全对对方忠诚的(他们在一起都少于五年) 。他们当中大部分人都不认同忠诚的理念,且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有压逼性的。(Dailey 2003, p. 105) b) 彩虹行动与天主教抗争事件后,有一群同性恋者如此联署:《致彩虹行动》,我们反对异性恋文化霸权的婚姻制度,所以不认同彩虹行动对同志婚姻的诉求;…我 们喜欢同性恋文化中开放自由的情欲与亲蜜关系。一些同志运动领袖争取同性婚姻的目的就是要从里面摧毁婚姻制度(参附录一)。 c) 此外,由于同性恋者者其中一个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门可不是设计给性交的场所,所以同性恋者很易感染多种性病、肛门癌和直肠癌等疾病。(参Dailey 2003, ch. 8) 除了身体健康问题外,同性恋者的精神困扰也远比异性恋者多。 5) 这有双重涵义。第一,主流的同性恋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社会没有理由提倡这种生活方式,但同性婚姻法等正正是对同性恋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 姻者假设了同性恋与异性恋有同等价值。但事实上前者比后者在健全性和稳定性方面都大为逊色,那就是说并不应一律看待两种生活方式。 6) 同志运动很喜欢找一些"模范"同志配偶在传媒亮相,显示他们的爱是同样真挚、专一和贞洁,另一方面当然也有异性恋者是滥交的。这种策略很成功,然而考虑一个例 子:烟草商找一些经常吸烟但又健康和长寿的"人版",和一些没吸烟但也有肺癌的人,出来"做见证",再提倡"反烟民歧视法"… 意识形态四:反性倾向歧视论 让异性恋者结婚但不让同性恋者结婚,是对不同性倾向的歧视,所以是不对的。我们更应立法禁止这类性倾向歧视。 评价: 1) 误解和滥用"歧视"的概念。加拿大法学家Dale Gibson:"纵使某种区别使某些人承受『负担、责任和不利之处』,这也不必然构成歧视。"(1) 只有当那些差别对待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才构成歧视。另外,只有那些产 生实质影响(substantial)的歧视,法庭才受理。 2) "性倾向"是指对某种性表达方式的特别喜好,除同性恋外,也应包括乱伦、娈童、兽交等(全是自愿的)。 (2)若不许父女、父子、母女、母子,和成人与儿童结婚,是否也是性倾向歧视? (乱伦或娈童歧视?) 3) 同志运动提倡一种革命性的性哲学。如「姊妹同志」鼓吹「多元性爱选择」,「不设底线」。在论到乱伦、娈童等时,一份同志运动的教材说:「若果没有人因此 而受到伤害,又或是…参与的各方面都是自愿…我们亦没有权利去干涉和判断别人…的生活模式。」(3) 即是说政府不应管制乱伦、娈童。 4) 性权协会积极争取性小众的性权,娈童和乱伦者不也是性小众吗?其实在1972年美国两百多个同志组织的共同纲领,便要求废除性行为的所有年龄限制。在美国有一个" 全国男人男孩恋协会"(NAMBLA),正有组织地争取娈童合法化,它也是国际同志组织大联盟的成员。对同志运动来说,多元性爱好像彩虹,美不胜收,难道偏偏(双方自愿的)娈童 、乱伦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们亦常说性好像握手和运动,那乱伦(或娈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运动一样,有何不可? 意识形态五:基本人权论 结婚和不受歧视是基本人权,不应被剥夺,因此,反对同性婚姻和不支持反性倾向歧视法就是反人权。 评价: 1) 很多人假设同志结婚是基本人权,但怎知道这说法是对呢?同志结婚的权利没有记在世界人权宣言里面(所有国际人权公约提到的结婚权都是指异性恋婚姻),也不受美国 最高法院承认(参其他国际案例)。难道任何人大声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就变成人权? 2) 把同志的诉求当作不证自明的真理,而且诉诸权利的语言,会否把反对者定性为反人权的恶魔呢? 3) 类比:多妻倾向者的基本人权受到保障,也没有法例禁止多妻倾向者与其多位爱人长相厮守。他们所没有的只是法律赋与一夫一妻家庭的几种权利。假设这样不是在侵犯 多妻倾向者的基本人权,那为何说社会在侵害同志的基本人权? 4) 普遍人权建基于人性的尊严,而不是某种行为,所以普遍人权不代表要对所有行为一视同仁。任何社会都有一些制度赋与某种行为一些额外权利,家庭制 度也如是,假若全无限制,根本就谈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终难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爱的狗结婚的人的"权利"。 5) 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人身安全、自由和基本福利]应受保障,现时亦已受法例保障:同性恋的非刑事化已通过多年了; 申请公屋、公职等根本不考虑性倾向[也不用申报] 。 6) "受特定法例保障免受歧视"并非基本人权,因为很多会受歧视的组别都没有特别的法例保障[如胖子、丑八怪、口吃者、口臭者、有臭狐者、低IQ者、低EQ者、"烟民" 、嫖客、同性恋问题异见分子],不可能以法律保障 所有会受歧视的人。应用资源保护真正弱势的群体。 7) 不认同同性性交者也有基本人权,以强制手法推动同志运动会否漠视这些人的人权呢? 意识形态六:极端平等主义/铲平主义 异性恋者可以结婚,同性恋者却不可以,也因此没有婚姻制度赋予的福利(如免税额),这种差别对待就是不公平、不公义,所以我们应支持同性婚姻。(何秀兰) 评价: 1) 以上对公平的理解是肤浅的,不是甚么事物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例如一律给学生同一个分数(无论他表现如何)反而是不公平。对有相同价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评价, 又因应事物的不同质素作出相应的不同评价,才是公平。 2) 何秀兰只是假设了同性恋与异性恋有相同价值,没有支持论据。参上面关于意识形态三的讨论。就婚姻而言,异性恋为社会和文化的延续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同 性恋则没有,为何不可特别肯定前者? 3) 何秀兰是一极端自由主义者,认为其他价值不相关,最重要以公平、公义去考虑公共政策。这是典型自由主义者的盲点,不觉察自己有一套价值观(公平是唯一价值), 并非中立。 4) 她假设了一种抽离处境的公平观,但公正是有处境和所属领域的,参Michael Walzer的"不同正义领域"(spheres of justice)和复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概念。 例如在家庭,难道每一个人作的都是相同才是公平吗?父母为子女作很大牺牲,子女坐享其成还不知感激,这样是否公平?那父母为何要继续屈顺于这种"不公义"制度下?纵使 这些父母甘心情愿,但只是因为被意识形态洗脑。争取公义者要使这些顺民苏醒过来,作良心化的教育和充权的运动,启发家长反叛这不公义的制度。仍然可以生儿育女,但要公 司化、合约化… 法庭也要介入家庭,为家长申,惩罚没履行合约条文的子女。要这样作才算维护公平吗? 5) 极端自由主义者忽略社会的共同的善(common good),而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处境。他们忽略生活方式的美善与否,认为所有生活方式都应平等看待,这种进路 导致社会问题丛生。一些温和自由主义者如Stephen Macedo也有所反省,并提倡judgmental liberalism──敢于作价值判断的自由主义。 6) 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会产生很大问题: a) 成年人可结婚但少年人却不可,这也是不公平? b) 可能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也经常借钱给朋友,甚至供他们读书,为何我不可以有免税额,看来任何好朋友都应有免税额! c) 是否所有结合的方法都是一样的呢?人狗恋、多妻多夫又如何?社会也在经济上剥削他们么?为何人不可跟心爱的狗注册?这就可以将遗产全数遗留给心爱的狗(可托律师 管理) ,又可享受免税额,要知道每年花在狗量、看兽医的钱也不少啊!包二奶的人更觉得社会对他们不公平,不单看他们如过街老鼠,还不给他们双倍或三倍的免税额,要知道 独力挑起两头或三头家可不容易啊! d) 一种泛公平主义不单导向吴敏伦的多夫多妻制,更不能限于人,甚或不能限于生物,我能否与心爱的Hello Kitty或古董结婚,为何不可? 7) 若反驳说婚姻必然是二种生物的结合,婚姻的原意就是如此,那即是说婚姻有一定本质,不只是约定俗成。但只考虑公平,那就应该没有界线。 8) 那也不是说完全不考虑同性恋者应有的福利(但同志运动太早假设了所有福利都是他们应得的),只是不能像以上一刀切的做法。其实很多都可用非强制的方法解决 :自己立遗嘱、医院为探病有更灵活的安排等,不用动摇现在行之有效的婚姻制度。 9) 会否对传统过分轻蔑呢?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历史,同性婚姻是如此巨大的变化,一些人却看得轻松平常。应参考保守主义的洞见,难道我们这个时代的人 权公平概念就一定正确,几千年的人类经验和智慧就一点参考价值也没有? 意识形态七:相对主义(relativism)/反本质论(anti-essentialism) 反对同性婚姻的论点,都建基于一些性行为的道德标准,和婚姻是有某种本质的看法。然而在后现代社会里我们都知道,所有道德标准都是相对的,事物也没有固定本质。(参附录二) 评价: 1) 这种说法同时摧毁支持同志运动的论点,因为平等、不公义、违反人权和不人道,全都是相对的,这些概念也没有本质。那我们为何要接受? 2) 例子:支持同性婚姻者喜欢指出历史上婚姻的形式千变万化,在香港一夫一妻制只有很短的历史,所以婚姻并没有本质,反对同性婚姻者何必执著呢? 3) 回应:"第一,历史上婚姻如何变化,也总是在异性之开发生,同性婚姻的历史更短,只有十多二十年。第二,按你的逻辑,『人权』的概念在历史中也是千变万化,在 早期和很多文化,根本闻所未闻,绝对是近代的发明,就算现在不同人和文化仍对人权有截然不同的理解,那人权也不也是相对,没有本质的吗?你们这样努力争取同性恋者的『 人权』,是否也太过执著呢?" 4) 相对主义是难以在个人生活和社会制度中实践的。若勉强实践,只会带来灾难。 意识形态八: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论 同性婚姻与一夫一妻的结合可以并存,以容许同性结婚并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 评价: 1) 然而按这种逻辑,容许多妻倾向者与几位(自愿的)女子结婚,容让纳妾和蓄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吗?当然不是,每种制度都有排斥 性,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种制度,就是因为一夫一妻的结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认的选择。同性结合本身不是一夫与一妻的结合,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制度 。 2) 事实上支持同性婚姻的论据也同样支持多妻多夫的结合,若同性恋者能结婚是他们的人权(因为他们没有伤害别人云云),那多妻(夫)倾向者也可说他们能结婚也是 天赋人权(因为他们也没有伤害别人云云)。(我们且要承认社会已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多年,或许也应对当年被褫夺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赔偿吧。)也可能有五位双性恋者(二男三女) 坚持组成五人家庭是他们的人权。如此类推,结果就是多元化婚姻制。 3) 同志运动不支持一夫一妻制并非秘密(可能为了战略性原故暂时容忍一「夫」一「妻」制)。荷兰的同志运动领袖施帕尔曼表示,成功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后,下一 个目标就是三人结婚。美国ACLU主席Nadine Strossen说: “We have defended the right for individuals to engage in polygamy. We defend freedom of choice for mature, consenting individuals.” (Crystal Paul-Laughinghouse, “Leader of ACLU talks on agenda,” Yale Daily News, Jan 19, 2005.) 另一位美国领袖William Safire则说:「现在古老的一夫一妻制既重新被检讨,那正是时候争取一妻多制了。」(Safire) 4) 张宏诚(台湾同志运动):「在自由主义以及平等保障的概念下,所有婚姻形态的可能性都应该被加以承认」(页332);「就算是因此承认童婚或近亲婚姻,亦未尝不可」 (页339)。上面已提到「姊妹同志」鼓吹「不设底线」。 5) 现代家庭的危机的一个根源,就是婚姻的非神圣化。争取同性婚姻后面的意识形态,正是宣告婚姻没有客观性,更谈不上神圣。这一来,婚姻的结合便是完全主观的。在 现代社会中法律其实有很强的教化作用,因为其他负责教化的机制(如家庭和学校)已渐趋解体或失效。同性婚姻制度化必然会使个人主义和自由至上的思想再推上高峰。长远来 说,这必定动摇传统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家庭制度又是稳定和健康的社会的必备条件。 6) 无论如何,我们应采谨慎的态度,不应把社会的福祉置于危险的滑坡之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少数活跃分子有权强逼所有人放弃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与他们一起进行这 么冒险的社会实验吗? 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撮要 1) 区分三种态度:禁制、宽容和提倡。同性婚姻和反性倾向歧视法都是提倡同性恋生活方式,但这种生活方式不太健康,也有很大争议性。 2) 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同志运动的价值观就会强加于每一个人——无论他认不认同同性恋行为,例如一个不认同同性关系的回教雇主就会被强逼赋予同性伴侣同等的福利 ,还有教科书的内容也要修改。应保障反对者的良心自由、家长权等。 3) 同性婚姻会动摇传统家庭制度。 4) 同性婚姻最终会急害小孩子。 a) 例如一个调查显示,同性父母的孩子有29%受过性侵犯,异性父母的相应数字只是0.6%。(Dailey 2003, p. 107) 同性恋者的健康和情绪问题(和短寿)都使同性伴侣不适 宜作父母,但收养子女权是同志运动极力争取的目标。这样是否把孩子作政治运动和社会实验的试验品呢? b) 我们有时听到一些研究指出同性家庭的子女没有问题。这些研究大多是由支持同志运动的人进行,他们找一些志愿的同性恋者,然后问他们他们的子女有没有问题… 你 可以预期有甚么答案。(参Dailey网上文章) c) 还有一个分别,那些被研究的孩子大多都是在异性恋家庭出生和成长,后来父母离婚,其中一个与同性伴侣同住…他们是异性恋父母的孩子的身分还是挺清楚的。 5) 整套思想最终会导致道德无政府主义,冲击社会秩序。 反对反性倾向歧视法的论据:撮要 1) 没有足够的理据支持反性倾向歧视法 a) 有些"歧视"根本不是歧视或不是政底应规管的"歧视" b) 若规管某些"歧视"会侵犯其他重要的人权或违反一些重要原则 c) 某些"歧视"在现实上根本没有足够基础 d) 没有一种"歧视"完全没有以上三个问题 2) 订立反性倾向歧视法扩大政府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3) 若为同性恋订立反性倾向歧视法,也原则上没理由不为其他性倾向制订反歧视法 4) 制订反性倾向歧视法会鼓励不健康的同性性交生活方式 5) 制订反性倾向歧视法会冲击现时的家庭制度和整体社会 6) 反性倾向歧视法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 7) 反性倾向歧视法会对不认可同性性行为者构成不合理的压力/歧视/不宽容 8) 反性倾向歧视法会使同性恋者比起其他受歧视的组别有更优越的地位 9) 反性倾向歧视法在实行上困难重重 10) 若制订反性倾向歧视法,也应制订"反性保守歧视法案" 结论 1) 区分三种进路:极右、极左和中间 2) 极右派的问题:忽略同性恋者的困境,强加自己价值于社会,丑化同性恋者,妖魔化对手。 3) 极左派的问题: a) 强加价值于不认同同性性交的人(税收、福利等)。 b) 概念混淆(要明白反对不等于歧视、批评不等于打压、差别对待不等于不公平),这些有意无意的"混淆"可用来妖魔化对手。 c) 极端平等主义(铲平主义),极端自由主义和人权主义。 d) 不明白宗教自由的真义和重要性(良心自由不等于无良心)。 e) 滥用弱势社群的概念。 f) 美化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甚或封杀相反的资料和意见。 4) 温和派/中间派: a) 充分承认社会在同性恋问题上的深刻分歧,明白源自难以协调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不同立场有起码的尊重。因此,尽量避免用立法的方法去解决这分歧。 b) 反对23条与反对反性倾向歧视法可以是一致的,因为都是恶法,是一把放在"同性恋问题异见分子"头上的一把刀。 c) 不同立场的人应用和平、理性的方法辩论,尽量寻求社会共识。尽量用公民社会的方法解决分歧。 d) 明白婚姻制度对社会的重要,及尊重传统的智慧,不会在没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贸然改动。 5) 所以中间立场更尊重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又同时肯定婚姻制度的重要性,比起其他立场并不差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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