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运动的胜利,自由社会的悲哀(中)

──英国性倾向条例的检视

同志运动的胜利,自由社会的悲哀(上):快刀斩乱麻──SOR的通过;天罗地网──SOR的基本内容 千疮百孔──SOR的漏洞 其实熟悉香港有关歧视法的辩论的人,都可看到英国的SOR的内容和我们的歧视法框架基本上如出一辙,它没有提到雇佣方面的性倾向歧视,因为已另有一条法例规管。它暂时没有 骚扰罪和中伤/ 严重中伤罪,但事实上北爱的SOR已加入了骚扰罪,而且由国会议员组成的"联合人权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在07年2月28日递交有关SOR 的报告里,也建议把骚扰罪加入英国的SOR里。我相信性倾向骚扰罪和中伤罪,可能会在将来以其他法例禁止。无论如何,现行的SOR已会产生严重后果。 豁免的限制与宗教的私人化 最后通过的SOR有为宗教团体提供某些豁免,它没有强制教会或牧师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也没有强逼教会将各类活动和会友资格开放给同性恋者。然而这里仍然有一个危机,根据 以上分析,假若教会与政府合作为贫民提供食物和热汤(办soup kitchen),那它可能会失去所有豁免,甚至不能拒绝同性恋者作会友。法例传递的讯息好像是这样:若教会满足于 在完全私人的空间或教堂的四堵墙内生存,那政府还可姑且容忍教会对同性恋的"偏见",不"赶尽杀绝",但它若要进入公共领域(最少若它使用任何公共资源),那它就一定 要放下它的性偏见,接受政府所代表的现代文明!这逻辑其实贯穿于SOR的其他条款:宗教学校和宗教的商业机构完全没有豁免,因为教育和商业都与公共领域分不开。 牧师或任何对SOR强烈不满的人都很容易堕进法网,只要他们说:"SOR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们要顺从神而不是顺从人",就可能犯了"教导或诱导别人歧视"罪。任何坚定支持 一夫一妻制、反对同性恋行为和同性婚姻的人或机构,通常都会用各种方法表达他们的信念(讲道、讲座、单张、活动等),这也可能触犯了禁止歧视性practice和歧视性广告的 条文,要注意牧师的讲道并不在豁免范围之内。实际情况要看未来法院的判决,但这些条文的高度含混性和广泛性赋矛了法官把其主观价值任意强加于社会(特别是不认同同性恋 的人)的空间,令市民动辄得咎,这样的条文如何不是恶法?[间接歧视也有类似的问题。] (5) 我们也看到一个趋势,有关同性恋的法例,的确是愈来愈严苛。当英国政府制订Sexual Orientation (Employment) regulations 2003及Equality Act (第56-64章)时,那里的豁 免还包括学校和宗教组织,那时也让国会有更小心的辩论。为何只是数年之间,这些豁免就由合理变成不合理呢?抑或一切都只是权宜的考虑,当同志运动将其平权原则安稳地确 立于英国法律系统之下后,市民也习惯了这种思维,就可提出愈来愈激烈的要求?而事实证明它们的判断是对的。 宗教教育的箝制和教育课程的改造 我相信SOR对宗教教育的影响会特别大。考虑以下出现于一间天主教中学的情况:在毕业舞会里,同性恋学生与他/她的同性舞伴翩翩起舞甚或公然亲热;同性恋学生要成立推广同 性恋行为的学社,教导其他学生肛交和SM,且在过程中使用学校的资源(如场地、资助等)……对这些行动学校都不能禁止(除非禁止所有学生活动!)这有甚么问题呢?以英国 的信仰学校运动(faith school movement)为例,它的出现本就是因为不少基督徒家长不满意一般公立学校的教育过于世俗化,不能传递信仰的价值观给他们的孩子,于是他们宁愿 支付昂贵的学费给私立的信仰学校(另一方面仍然以他们的税款支持公立学校制度),为的是他们的孩子可以在有宗教氛围的环境下受教育。教会整体也为这个运动投放不少资源 ,而且这类学校的存在其实只会令教育多元化,让市民有不同的选择。SOR的通过意味著宗教学校难以再维持它独特的宗教氛围,这样不单是在压缩社会的多元性,更是剥夺有宗教 信仰的家长的人权,因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都肯定我们应尊重所提供的教育是否符合家长的道德理念, (6)从经济角度来说也对他们不公平。 宗教学校的德育、宗教教育、性教育与家庭教育等课程又会否受SOR规管呢?英国政府早期给人一个印象,就是SOR不会牵涉学校的课程,但联合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清楚地说:「规 条应该应用到[学校的」课程上,以确保同性恋学生,无论在宗教教育或其他课程里,不会接受『他们的性倾向是有罪或道德上错误』的教导」,而且「我们欢迎政府接纳[规条] 应该应用到所有学校,并没有任何特别类型的学校(如宗教学校)可以是例外。」(第65和67段)他们也作出一个区分:「以下两者是有重要区别的:一是在一个有关不同宗教的广 泛课程内,描述性地传递[有关性道德]的事实资讯;二是在关于特定宗教的教义信仰的课程里,把它们当作是客观真理教授。后者大有可能导致不合理的歧视。」(第67段)换言 之,宗教学校最多可以在宗教课程内描述性地指出「主流基督教的立场是反对同性恋的」,却不可以把它当作真理教授!在上议院辩论时,政府的部长Baroness Andrews亦承认SOR 会影响学校的课程如何教授。 再者,条文禁止任何对同性恋学生的情感伤害,那当老师说:「神是不喜悦同性性行为的」,同性恋学生大可以情感伤害为由控告老师和学校,若法官的观点与联合人权委员会的 相若(这是很有可能的),我看学生胜诉的机会是蛮大的。再者,SOR内有几条相当含混的条文,如歧视性的practice、歧视性的广告和教导或导致他人作出歧视。不认同同性恋的 老师以这些条文入罪的机会也是存在的。无论如何,宗教学校若要坚持对同性恋的立场,就算不致被控告到倒闭, (7)也很可能要面对连场诉讼和风波。它们的生存空间只会愈来愈少,这不是相当可悲吗? 此外,不单课程会出现问题,要维持宗教学校的氛围,里面的宗教活动(如敬拜)也很重要,但若在讲道或读经时牵涉性倾向问题(如对同性恋行为的谴责、强调一夫一妻的性伦 理等),这又可能引起挑战。另外,宗教学校的物业和场地的运用又如何呢?这方面似乎也没有豁免,学校若不让同志团体借用,也很可能会违法。总而言之,SOR在各方面把宗教 学校的自主权剥夺,面对同志运动的挑战,宗教学校基本上是无助的,因为他们手里握著法律的大棒。 当然,SOR的影响不单临到宗教学校,也临到所有学校。虽然SOR的条文没有明说学校的课程应该如何,但SOR的教育哲学事实上是非常清晰的: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必定要加上等号 ,和同性恋学生要受到特别保护,丝毫不能受到伤害,这很难不影响学校的课程、活动和政策。事实上英国一些组织(如政府支持的No Outsiders)现已提出所有小学都要采纳亲 同的故事书。把同性恋正常化和美化,而且灌输给孩子,反对同性恋的家长会被边缘化,看来这是英国一般学校都会走的路,其实这条路在外国(如加拿大)已走得很远了。 宗教机构的宗教自由 如上所言,SOR也可应用到宗教的商业机构,因此,纵然是教会拥有的印刷公司也再没有自由拒绝为同志组织印制提倡肛交、图文并茂的单张(虽然或许可以拒绝为赌场或色情行业 印制宣传资料);同理,纵然是教会办的餐厅也再没有自由拒绝为同性恋情侣提供情人节套嚏]虽然或许可以拒绝为一个中年男人与一个10岁的女孩提供)。 在这里要澄清一个误解,很多人会质疑,教会既提倡爱人如己,为何要坚持在提供服务方面歧视同性恋者呢?我想这里要作一个区分,有一些行为有支持、协助和促进同性恋行为 的涵义,而另一些行为则没有这种涵义,就后者的行为而言,基督徒不用也不应针对性倾向作出区别,例如一间基督教医院就绝对应该一视同仁,不能拒收同性恋病人,也不应为 他们提供差人一等的医疗服务。但就前者的行为而言,基督徒并不想伤害或冒犯任何人,但他们坚持不应被强逼去促进有违他们良心的行为(如上述的例子),SOR的最大问题是漠 视宗教团体和信徒的良心自由,甚至以平权之名侵犯这种自由。 SOR还在多方面危害宗教自由:宗教的慈善和志愿组织的工作,如基督教办的社区中心;基督教团体的场所的运用,如礼堂、营地、旅店和会议中心等,一旦开放给公众,就不能不 让同志组织用来推广同性性行为(不用作赌博和卖淫则可);基督徒业主的物业的出租和管理等。原因与以上案例相似,不逐一解释了。 个别信徒的良心自由 以上宗教机构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有宗教信仰的雇主和雇员所面对的问题,有很多与同性恋者的交往/交易/合作是完全不会有问题的,例如一个基督徒开设了快餐店,他当然应 该把汉堡饱卖给同性恋顾客。然而亦有很多与同性恋者的交往有支持、协助和促进同性恋行为的涵义,虔诚的信徒是应该有权选择是否接纳这种交往的,这种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是他们的人权,然而都被SOR剥夺了,例子如下: n * 基督徒医生、心理学家或辅导员不能拒绝为同性伴侣写推荐信,支持他们收养孩子 * 基督徒法官不能拒绝把孩子安置在同性伴侣的家庭里 * 天主教的婚姻注册官不能拒绝为同性伴侣证婚(英国已有一些基督徒婚姻注册官被辞退,因为他们不支持公民伴侣)。 * 回教徒开办的印刷公司也不能拒绝为同志组织印制提倡肛交的单张 (但他可拒绝印制嘲弄回教和穆罕默德的漫画册吧?) * 锡克教徒开办的设计、广告和公关公司不能拒绝为同志组织推广和宣传同志大游行 * 正统犹太教徒开办的婚礼服务公司(如婚礼筹备、拍摄结婚照、租借礼服/婚纱、婚礼的摄影和录影)不能拒绝为Elton John的同性婚礼提供服务 * 基督徒开办的餐厅或酒店不能拒绝为同性伴侣的婚礼或同志组织的筹款晚宴提供食物和场地 * 回教徒开办的航空公司或旅行社不能拒绝同性伴侣享受「新婚蜜月套嚏v的优惠 * 天主教徒开办的电脑公司不能拒绝为同志组织建立同志网站或提供软件服务 * 基督徒的征友服务公司不能拒绝为同性恋者介绍同志恋人 * 床与早餐小旅店(B&B) 的天主教店主不能拒绝提供双人床房间给已注册的同性伴侣 相信以上例子足以显示SOR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很多行业的宗教信徒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都会受到挑战,但SOR对这些个体是完全没有保障的。从这个角度对SOR的疑虑在英国也 有相当民意支持:根据Lawyers’ Christian Fellowship委托专业机构所作的民意调查(结果于06年11月21日公布),在所调查的1000人中,超过70%同意「任何要求市民促进同性 恋实践的法律,应选择性地应用,以确保有坚定宗教信仰的人不会被逼违背良心而行。」英国政府的主流意见却不是这样,如联合人权委员会的报告说:「规条对歧视的禁制限制 了宗教信仰的彰显,但在民主社会里,为了保障同性恋者不被歧视的权利,这限制是合理的。」(第44段)在天主教收养组织的事上,他们就是基于这看法否定它们应有豁免(第 52段)。但他们有甚么坚实的理据呢?抑或只是反映他们的世俗主义前设和价值观,或只是追随政治正确的潮流呢?毕竟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都是所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清禁列明 的人权,而且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第9条,宗教自由不单是指内心的相信,也包括信仰的实践。 人权的平衡 我不是认为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人权是绝对的,但我认为这两种人权要与不被歧视的权利作出平衡,在复杂的处境下作出判断。然而SOR的理念却是把"不被歧视的权利"绝对化 ,SOR所理解的歧视主要是指较差的对待,但"较差的对待"如此广泛的概念在不同场合所指的行为大为不同,不一定是罪大恶极,甚至不一定是不合理。有一些"较差的对待"的 确是天理不容的,例如针对同性恋者施以酷刑或随意监禁。另一些"较差的对待",如不为同志组织印制单张,在多元社会和非垄断的情况下,根本不带来任何实质伤害,同志组 织真的不能找到其他印刷公司帮忙吗?不是的。那基督徒印刷商没有攻击同性恋,没有妨碍同性恋者的生活,只是因为他真诚相信这些行为不单违反上帝心意,也不符合社会和同 性恋者的最大利益,所以他不希望有分于鼓吹这些行为。因此,他只是不接同志组织的生意——为何这样做也不可以?同志运动不是经常提倡多元主义、宽容和互相体谅的价值观 吗?那他们为何不尝试设身处地体谅那基督徒印刷商的处境,而对他多点宽容。退一步说,纵使他们不能体谅,还是为那印刷商的"歧视"行为感到气愤,他们也大可臭骂他一顿 ,为何坚持要用强制性的法律去惩罚他呢?同志运动所提倡的"宽容"是否有点虚伪?或只是"输打赢要"的游戏? 更有一些"较差的对待"可说是理性的要求,例如有不少医学证据指出肛交的风险远较阴道交为高,因此在学校不鼓吹肛交,让学生认识肛交的风险且加以警惕,本就是合理的做 法。总结而言,为了保障同性恋者不被歧视而限制宗教信仰的彰显,并不一定是合理的。所以联合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和SOR的背后哲学都犯了严重错误。 社会良心的一统化 转承责任的危机:机构为了免受损失,会尽量避免作出会被视为歧视的行为,最好方法就是积极推行各类"反歧视"政策。由于同性恋牵涉道德争议,任何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 态度和行为都不会被鼓励,甚至会被公司禁止。所以SOR必然会产生寒蝉效应,久而久之,不认同同性恋的人会被边缘化甚或被压制,其实我想这本就是同志运动希望SOR能产生的 长远影响。 同志运动的胜利,自由社会的悲哀(下):新时代的来临──世俗主义霸权;结语: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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