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品超教授–吃还是不吃(林前八1-13)

题目:吃还是不吃 经文:林前八1-13 证道:赖品超教授 因为工作的需要,经常与不同宗教(包括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的人吃饭,他们都有很多限制和既定的规条,而且有些很严厉。表面上看,基督教很自由,讲恩典而不是律法,甚么都可吃,因此变成不太留意,但其实很重要。正如人类始祖面对的试探,也是一个"吃还是不吃"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的抉择,影响了全人类命运。又如基督受试探也与吃有关。原来"吃还是不吃"是生死犹关的问题。因为"吃还是不吃",不是一个抽像的问题,而是一个十分实存 (existential),就有如 “to be or not be?” 一样。对基督徒来说“吃还是不吃”好像不重要,但若细心查考圣经,便会发现“吃还是不吃”是重要问题,因为这影响了人类以后命运。对人类学的研究来说,了解一个民族可研究他们的饮食文化,从而了解他们的体格、文化、、商业、经济及气候的情况;了解一个人,也可从他的饮食习惯认识他。主耶稣与施洗约翰的分别,就是施洗约翰只吃蝗虫野蜜,但主耶稣却什么也吃,什至与被说为污秽的人吃饭而被法利赛人批评。基督教礼仪中也有与吃有关的礼仪(圣餐)。曾经在教会也提及七宗罪中之一是贪吃(Gluttony),神学史上不少争议(包括宗教改革)也跟吃有关。原来吃并不是简单的事情,人类学家也提到原来我们成为一个怎样的人就看我们吃些什么东西? 今天的经文也是处理这样的一个十分实际的问题: 在哥林多前书第八章提及对于曾经献给偶像(异教的神)的祭肉,作为一个基督徒,是"吃还是不吃"?就如在中国人的一些节令或礼仪中,曾经拜过偶像的食物,基督徒吃还是不吃? 当时哥林多教会身处的是一个热衷于偶像崇拜的时势,有些人把献了祭的食物流于市场间。基督徒便会面对以下问题: 不少(但不一定全部)在市场上买到的肉都曾献祭,基督徒可否买来吃? 参加(未信)朋友的宴会,也有机会吃祭肉,不吃好像很不友善、不礼貌,吃又会使人误会,对见证有影响。吃还是不吃? 在节期(神诞)可在庙堂里吃免费的祭肉,"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市民基本福利/权利,不吃白不吃,这甚至是穷人少有的吃肉良机,但坐在庙里吃会使人以为自己也拜偶像,作为基督徒"吃还是不吃"?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林前10 : 25-26的回答是:只管照买照吃,反正不知来源(是否祭过)就不要问(当时没有产地来源认证/标签,眼不见为净),更重要的是"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林前10 : 25)。 对于第二个问题,林前10:27-30的答案相似:不必问,只管吃;但若有告诉你是祭过偶像的,那就不要吃,而这是为了别人良心的缘故。 对于第三个问题,在林前10: 14-22:严斥与异教的神(鬼)有相交、吃鬼的筵席,答案似乎就是简单直接的"不要吃"。 然而在今天读的经文(林前8:1-13)却先处理当时有些有知识的人认为"地和其上的都属于主",所以什么都可以吃。他们认那些偶像都不存在,吃了献祭的食物是无关痛痒,表面上跟保罗所说的好像没有分别。保罗提出的是作为基督徒是否只按自己心所定的立场去行事。保罗认为基督徒行事为人不是只在乎知识,而是爱心的问题。正如保罗所说:"论到祭偶像之物,我们晓得我们都有知识。但知识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爱心能造就人。"(林前8:1)只有爱心能造就人,而且知识也有其限制。就如林前8:2所说"若有人以为自己知道甚么,按他所当知道的,他仍是不知道。"这种"知识"是虚幻而不实在,对自己、对别人都无益;"若有人爱神,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林前8:3)而爱上帝的人更是上帝所知道的,这不是比有知识更重要吗?更不是按心中喜好,独断独行,而是对其他人的看法。 基本原则上,再要考虑其他人不一定有此"知识",他们、尤其拜惯偶像的,会认为这些肉是祭过偶像、是污秽的(8:7)。如果他们看见你们这些自以为有知识的人,也在庙里坐席吃祭偶像的肉,就会放胆去吃,以为基督徒拜偶像也没有问题,最后是变相鼓励其他信徒拜偶像,使他们沉沦。他们并没有那种基本的"知识"去判断,只能以所见的作为仿傚。你的自由成为绊倒他们的绊脚石,你虽不杀伯仁,但伯仁却是为你而死。你得到甚么好处?就是那些"不能叫上帝看中我们"的食物,就是"不吃也无损、吃也无益"的肉而已!这值得吗?因此,为了别人的好处,还是不吃!我们不单是自我权利,要凭爱心看自己的行为对别人的影响。 保罗并不否定这种知识(gnosis, 某种特别的属灵的知识,慧根)的本身,却认为有知识的人,不应完全按照个人的这种知识行事,反而要先考虑那些没有知识的人。这种情况,有如所谓知识分子的通病,"思想先进,行动保守"(秀才造反,三年不成)。有点像老子《道德经》讲的"知其雄、守其雌",为免争执,我们不一定要坚持完全按照我们所知的来做。不同的是,保罗不仅、甚或假设信徒有不同的神学理解看法,但在实践上,则坚持以爱去调节知识、自由、权利等运用,以致不会伤害我们的弟兄姊妹。保罗以同样原则,应用在传道同工的"工价"问题上,以爱去运用自由、权利。虽然享有这些应得的,而且有道理,但却为了福音的原故可以放弃(林前9:19-23)。 正如林前9:19-23所言,在甚么人当中做什么人,放弃一些应有的权利、自由,使别人得益。有如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论基督的自由:基督徒不在律法下,是自由的,但基数也是众人的仆人。最重要的考虑,是视乎你个人如何理解,而是别人如何看,对别人有何影响:不是人的喜好、自由或权利,而是对他人(尤其对教会)的影响。"吃还是不吃"是由能否荣神益人来决定。保罗再次提醒以爱心为重要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和知识,以知识和技能去造就教会。 对当代华人教会来说,与吃祭肉直接相关的问题有一些,但似乎越来越不成问题。以前仍有人告诉家中的基督徒,这些肉拜过神,"吃还是不吃"?反映非基督徒会介意,只要解释一下没有大问题,反正拿肉去拜祖先或神的朋友,可能自己也不信那些肉有甚么特别以至基督徒不可吃。无论如何,一年通常一两次,问题不大,最多不别。基督徒去佛堂也不易被误会,因为没有敬拜仪式,不信和不拜的人也去吃。吃素的也可以为健康、苗条甚至环保,不一定与宗教诫律直接有关。我有一位同事告诉我,抢包山的包,本来是祭鬼、给鬼吃的,但越来越多人买这种"平安包"来给人吃,原本意义如何,买的与卖的都不知或不管了。反而在到穆斯林群体中的宣教士,很可能要放弃吃猪肉。 保罗在这段经文的主要关注在传福音,在对教会的影响;但饮食的问题,也是关乎整个文化、以至整个生态,对此基督徒也是有责任的。对中国人来说,"民以食为天",凡是有四脚而背向天的,只要不是桌子,便是可以吃;凡会飞的, 只要不是飞机,便是可吃。某教授朋友醉后笑说:广东人没有原罪,因为在那条蛇在还未引诱之前,早已被吃掉。这种文化传统,加上当代消费主义的文化,极度鼓励人狂吃,又多又挑剔。只要花得起钱,吃甚么都可以,即使令某些生物濒临绝种,甚么也不用考虑。只要有能力士(might),便有权利,好像是正确的(right)了。 面对这种消费主义的消费文化,如果信徒不在饮食习惯予以抗衡,这正是当代华人教会要面对的问题。"吃还是不吃"?能否为一些生物的原故,放弃那好像是应有的权利?可否为抗冲现有的消费文化,而放弃我们选择吃的权利?在基督教中也有不少见解,就如早期的修道者为了更亲近上帝,培养自己的灵性时,会禁止自己吃。在中世纪时更成为一种习惯,而近代西方社会鼓吹素食的有很多是基督徒,原来在基督教中亦有不少基督徒正思想哪些是应该吃?哪些是不应该吃?甚么时候吃?跟哪些人吃?这些问题在圣经中有很多不同的教导是值得我们深思。 藉著今次提及的经文中,让我们反思日常生活中的饮食问题,我们不单求主赐给,更求主帮助我们有智慧地在日常饮食当中能够作美好见证,作个荣神益人的基督徒。 承蒙"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校牧室"允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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