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種族歧視立法》諮詢結果: 大部份意見者認為需要立法 草案年底提交立法會審議 Chris Chan 2005年7月5日星期二 上午8:07 「任何基於種族或膚色而對個人或群體的歧視,都不利於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因此,香港有需要訂立法例,以防止和對付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民政事務局網頁﹚ 民政事務局7月初公佈《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結果。諮詢期原為上年末結束,但在公眾要求下,於本年2月8日才結束。民政事務局共收到240份意見書,結果顯示大部份意見人士認為有立法需要。 政府去年6月宣佈立法禁止種族歧視,同年9月發表《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向公眾進行諮詢。諮詢文件內容亦同時以小冊子形式被撮要譯成八種本港主要少數族裔使用語言,包括他加祿文、印尼文、泰文、印度文、烏爾都文、尼泊爾文、孟加拉文及僧伽羅文。 對於是否有需要制定《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意見 大部分提出意見人士認為有需要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有些人甚至認為立法是唯一有效處理種族歧視問題的方法。亦有人認為作為亞洲國際都會,香港應制定有關法例以保障公平營商環境。 亦有少數人認為香港種族歧視情況未算嚴重,無需立法。更有人認為立法會造成無理的衝突和法律紏紛。有建議政府用非立法措施和教育處理種族歧視問題。 種族歧視條例的執行 諮詢文件提出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 把“ 種族歧視” 界定為基於“ 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的歧視行為。有人建議把針對新移民人士身份、國藉、宗教和語言作的歧視行為也納入條例。 此外該文件提出有關條例施行範疇包括僱傭; 教育; 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的提供和享用; 諮詢組織;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見習職位及租賃;會社;以及政府等。 有部份提出意見人士認為,在聘請外籍家庭傭工時,由於語言、文化或宗教原因,僱主應不受禁止歧視條文所限。 有提出意見人士關心日後需以多種語言登刊招聘廣告,建議草案豁免對廣告語言使用的限制。 有關條例草擬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民政事務局打算於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就立法禁此種族歧視的建議所進行的諮詢工作」報告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