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同性肛交合法年龄裁决 胡志偉牧師 2005年8月29日星期一 上午12:33 近日,高等法院针对同性 肛交合法年龄的裁决,带来社会舆论甚大回响,质疑大法官夏正民的裁定。夏正民认为现有《罪行条例》禁止21岁以下男同性恋者进行猥亵行为及肛交的条文违反了《基本法》及 《人权法》,因为异性恋者可进行性行为的合法年龄是16岁,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构成了性别及性倾向歧视。 两性平等的谬误 从公平角度看,既然法例容许16岁或以上的异性恋者及女同性恋者,可以私下有合法的性行为,为何男同性恋者不能一视同仁 ? 现时法例有关同性肛交最低年龄的限制,1991年本港通过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而此法案乃经过为期颇长的争议,才把男性私下合法肛交的年龄规限在21岁以上,反映当 时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的容忍。 较早前,法律改革委员提交报告,建议修订本港现行的《婚姻条例》,子女毋须父母同意下而可自行决定结婚的年龄下限,由21岁降至18岁。假若16岁就能合法地进行性行为 ,按此逻辑,为何结婚的年龄不能下调至16岁 ? 换言之,绝对的两性平等,不顾传统与伦理,只会对社会大众长远带来负面的影响。 男女身心成长在性方面基本存在差异,女同性恋者根本不能肛交,而肛交行为只适用于异性恋者及男同性恋者。假若要男女绝对平等,不久将来作父亲的男士要求司法覆核, 为何分娩有薪假期只由女性享有 ? 为何离婚子女抚养权多倾向女性 ? 这些差异是否构成性别歧视 ? 年龄放宽的陷阱 回顾本港历史,1980年麦乐伦督察因同性恋行为而自杀,在社会上引来激荡,法律改革委员会开展研究有关同性恋行为的法例是否须要修改。1983年4月,发表"有关同性恋行 为之法律研究报告书",得不到社会支持,无功而回。1988年6月,政府再推出咨询文件"有关同性恋罪行的法律应否修改 ?",其中21段关注同性恋与青少年,建议"两名男子彼 此同意而私下进行的同性恋活动,可从刑法中删除,但这项建议只适用于年龄在21岁以上的男性。",另43段明确表明 :"这项建议所根据的理由是,年龄介乎16岁至21岁之间的 男性,对同性恋行为的认识十分有限,甚或有所曲解。"因为青少年在成长阶段,对性属身分与性行为感到好奇,敢于试新,且未能在经济上自立,容易受到引诱而同意进行同性 恋行为。1991年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修订条例认同两位21岁以上的男性,只要双方同意,可进行同性恋行为, 在法律上不会受到起诉。 当时法律的修改,已顾及对 16至21岁之青少年的保障,现时大法官夏正民漠视了对青少年的保护,一刀切地强要两性平等,将会向"身体早熟而判断未成熟"的青少年传递错 误的信息,间接鼓励更多人一试肛交。家长、社工及教师将难以面对此股风气的蔓延。 绕过共识的法律 本港法治,正朝向"非道德化"发展,法律与道德不再存在一个必然的关系。更令人忧心的,法律的考虑只从"纯技术的法律观点"。按这方面发展下去,只要有"小众"以 某项法例与"基本法"或"人权法"有所差异,就由法庭单方面作出裁决,而公众无奈地接受。每当有争议的社会伦理课题,一方毋须经立法会咨询民意,达成共识,只要法庭裁 决作准。如同志申请轮候公屋,不获分配;申请人在法庭胜诉,是否间接承认同性伴侣或婚姻为合法 ? 笔者认为政府应就此项裁决早日提出上诉,或修改有关合法年龄限制,如同性肛交合法年龄只限18岁以上。16岁就可解禁,必会误导更多青少年陷入性的困扰中。 转载自香港教会更新运动 每周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