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协进会发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意见书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 新闻稿】近日本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闹得满城风雨,社会各界人士各持己见,造成了强烈的舆论。香港基督教协进会本著基督宗教精神关心社会民生事务,其社会公义及民生关注委员会已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提交意见书。全文如下: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社会公义与民生关注委员会 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的意见书 1. 基本立场:资讯自由是基本人权,也为人权法案所保障,另一方面,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明文规定公共道德/风化(public moral)是限制言论与表达自由的理由,然而仍应以前者为优先考虑,所以《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条文内容应较现时更为精确,相关机制则应更为开放及有连贯和一致性的,确保表达自由不受损害,或将限制的影响减至最少。 2. 定义:现有的条文同时规制色情与暴力的内容,建议把现时"淫亵"及"不雅"的定义,由"暴力、腐化及可厌"改为国际社会惯用的"令人厌恶"(objectionable),以严重侵犯人性尊严(dignity)为基本考虑,把"利用性、恐怖、残暴和暴力"而引致对人性尊严引起侵犯的内容列为淫亵及不雅,并参考对不同国家的条文作出较为合宜的定义及分类。 3. 审裁处制度:强烈建议应把现时审裁处的行政评级与司法判决功能分开,审裁处只保留前者,负责把出版人在出版刊物前的送检作初步评级,而把后者交由法庭负责,作为遇上争议而作出司法评级的判决。行政审裁可以维持现有的审裁委员制度,并改善委员的代表性,司法评级则采用陪审员制度。 4. 新媒体:如互联网这类新媒体,与以实物出版的物品是完全不同的领域,所以不应采用相同的规管模式,否则只会引起不少因误置了二者的范畴而引起执法的困难,或是对资讯自由的损害。我们建议政府应与互联网业界进行沟通,考虑及研究是否应另立专门规管互联网的法例的可行性。 5. 教育:本会关注到儿童及青少年极容易透过新媒体接触各种淫亵及不雅资讯的问题,认同需要加强教育儿童及青少年,然而除了让他们懂得如何消极地抵抗不良资讯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教导他们分辨何谓健康与不良,是基于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和对美善的追求,所以政府应加强以负责任和勇于承担为基础的公民及人权教育,和以懂得培养美感和鉴赏艺术的美学教育,才能有效地使儿童及青少年更积极及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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