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協進會發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編輯室 2009年2月7日星期六 上午10:25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新聞稿】近日本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鬧得滿城風雨,社會各界人士各持己見,造成了強烈的輿論。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本著基督宗教精神關心社會民生事務,其社會公義及民生關注委員會已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交意見書。全文如下: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社會公義與民生關注委員會 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的意見書 1. 基本立場:資訊自由是基本人權,也為人權法案所保障,另一方面,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明文規定公共道德/風化(public moral)是限制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理由,然而仍應以前者為優先考慮,所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條文內容應較現時更為精確,相關機制則應更為開放及有連貫和一致性的,確保表達自由不受損害,或將限制的影響減至最少。 2. 定義:現有的條文同時規制色情與暴力的內容,建議把現時「淫褻」及「不雅」的定義,由「暴力、腐化及可厭」改為國際社會慣用的「令人厭惡」(objectionable),以嚴重侵犯人性尊嚴(dignity)為基本考慮,把「利用性、恐怖、殘暴和暴力」而引致對人性尊嚴引起侵犯的內容列為淫褻及不雅,並參考對不同國家的條文作出較為合宜的定義及分類。 3. 審裁處制度:強烈建議應把現時審裁處的行政評級與司法判決功能分開,審裁處只保留前者,負責把出版人在出版刊物前的送檢作初步評級,而把後者交由法庭負責,作為遇上爭議而作出司法評級的判決。行政審裁可以維持現有的審裁委員制度,並改善委員的代表性,司法評級則採用陪審員制度。 4. 新媒體:如互聯網這類新媒體,與以實物出版的物品是完全不同的領域,所以不應採用相同的規管模式,否則只會引起不少因誤置了二者的範疇而引起執法的困難,或是對資訊自由的損害。我們建議政府應與互聯網業界進行溝通,考慮及研究是否應另立專門規管互聯網的法例的可行性。 5. 教育:本會關注到兒童及青少年極容易透過新媒體接觸各種淫褻及不雅資訊的問題,認同需要加強教育兒童及青少年,然而除了讓他們懂得如何消極地抵抗不良資訊外,更重要的是必須教導他們分辨何謂健康與不良,是基於對人性尊嚴的尊重,和對美善的追求,所以政府應加強以負責任和勇於承擔為基礎的公民及人權教育,和以懂得培養美感和鑒賞藝術的美學教育,才能有效地使兒童及青少年更積極及健康地成長。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