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機構發起就反種族歧視立法的聯署聲明 編輯室 2008年6月5日星期四 下午2:17 近日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香港基督徒學會發起《基督徒就反種族歧視立法的聯署聲明》,表達基督徒團體的關注和要求,指出「《種族歧視條例》應體現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承擔,並有效地保障少數族裔、新移民及外傭的基本權利,因此即將推出的《種族歧視條例》不應出現任何倒退的條文。」。 兩發起機構正在收集簽名至6月13日,之後將把聯署信送交立法會《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員。同時亦會於六月下旬於《公教報》內刊登,以表達基督徒的關注。 聯署全文如下: 政府於2004年9月就種族歧視立法進行公眾諮詢,並於2006年12月15日提交《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立法會亦成立草案委員會負責審議。 我們希望立法會審議《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之際,就條例表達基督徒團體的關注和要求。 我們相信上主創造了地上的萬國,也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萬族,並願意各民族和平共處。我們卻經常以膚色、種族、社會地位、性別、文化、宗教等……種種原因作為歧視的藉口去對待我們的弟兄姊妹。作為基督徒,我們希望香港社會能拆除人與人之間的隔膜,摆脫自私和冷漠,也能明白種種差異原來都是源於創造。 根據統計處資料顯示(主題性報告:少數族裔人士),2006年7月期間在港居住的少數族裔人士共有342,198人,佔全港人口的百份之五。正如在世界上不同的地方一樣,少數族裔人士在香港同時面對不同程度的歧視。我們希望在立法會審議《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之際,重申對草案內一些條文的關注和要求: 一、 第三條次適用於政府──我們歡迎政府早前就本條次內所作出的修訂。然而,單將條文改動為:「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是並不足夠的。我們強烈要求有關當局依據現有的三條反歧視條例的內容,將以下條款加入條次中:「政府如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歧視屬於不同種族群體的人士,即屬違法。」 二、 第五十八條次──語文的例外情況:我們理解商界對語文事宜的關注,故此同意保留本條次於草案內。但是,卻應註明有關的例外並不適用於政府及公營機構,尤其是一些重要範疇,如醫療、教育、職業訓練、社會福利、司法、法律援助、房屋、勞工、入境事務及警方執法等。 三、 政府及公營機構須為其使用者提供中、英文之服務及資訊。而政府亦有責任協助其轄下部門及公營機構達到此需求,以及進一步提供不同族裔語文的翻譯服務。 四、 1999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CEDAW)委員會也已「建議政府監察及採取行動以保障外地勞工不受剝削及暴力」,但直至現在政府仍沒有正視外傭的訴求及聯合國CEDAW委員會的建議。外傭團體曾多次反映「無合約兩星期逗留限制」只是一個入境處的行政措施,但對她們的權益造成了很多困難,特別是有勞資糾紛個案的外傭,「無合約兩星期逗留限制」使她們無法留在香港為自己的案件申訴,由於草案第55條訂明關乎出入境制定的法例,均不受此法例限制。所以類似「無合約兩星期逗留限制」的歧視行政措施,便不能援引此例保護了。 五、 此外,聯合國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中就種族歧視的定義中,加上了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的歧視,以涵括包括因語言、文化、歷史不同所引起的偏見。因此,內地來港新移民雖然同是中國人,但從口音、外貌、生活習性、社會身份等,可從主流社群中辨別出來。我們要求將新移民納入條例保障範圍之內,並加強有關公眾教育,以及糾正政策上歧視新移民之處。 作為一個負責的政府,必須參考現存的經驗,不斷完善新法例。《種族歧視條例》應體現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承擔,並有效地保障少數族裔、新移民及外傭的基本權利。因此,即將推出的《種族歧視條例》不應出現任何倒退的條文。 香港一直以來都是個移民的城市。人們從中國各地、從東南亞,以及從西方各國,來到香港,使她成為一個活力的都市。我們應效法耶穌基督善待鄰舍的德行,包容大方的精神,無分本族人、外邦人和寄居者,讓我們尊重少數族裔、新移民和弱勢群體,以締造平等及公義的社會。同時體會出我們和少數族裔、新移民、外傭都是鄰舍,大家都被召喚成為一個群體,使我們以開放和關懷的心去接納他們,使香港成為一個具有真正的人道、多元及包容的社會。 聯署查詢: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電話 2560 3865;香港基督徒學會 電話 2398 1699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