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佑生牧师 :"歧视"与"奇事" 編輯室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下午1:38 社会上,中港的互骂对方为"狗"、"蝗虫";体育上,有球员因为种族歧视而被判停赛,甚至被褫夺国家队队长职责;国际上,欧盟所制作的宣传片也被指带有歧视,可见歧视是何等的普遍,但又好像"歧视"是一件"奇事"。 弄不清甚么叫歧视才是奇事 歧视这字是来自拉丁语,有分开、分离、区分之意,歧视的定义应是指因为某因素而给予一个人在某方面较差的待遇,而该因素是与那人在那方面的能力或表现无关的。歧视指的是因为一些不合理原因、甚至无关系的原因而对某一社会团体成员作出负面的行为,此行为会导致对此一社会团体成员不利的后果。 按以上的定义,歧视应该包括二个因素:一是指人打从心底,看不起一个人,心里早就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不论那人说什么都改变不了你原本对他的想法,这样就是歧视。二是要有差别待遇或不利后果才可以算是歧视。 不应该歧视而歧视才是奇事 歧视本身是一种差别行为,对与本身或社会的标准有所差异的东西,以一种差别的态度去对待。不是所有差别对待都能构成歧视,只有当那些差别对待是带敌意、有眨意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非理性的、任意的、前后不一致的和没有需要的,差别对待才构成歧视。 例如男人不能入女厕,这是一种合理规限,而不构成歧视。相反,如果一间厕所只能让某些人(例如高学历、有钱人)使用,这种不合理的规限,便构成歧视。又例如某些地方只能让会员进入,这是一种合理规限;但如果在一处公众地方只容许某些人拍照,这是不合理的规限。 应该歧视而不歧视才是奇事 如何区分"歧视"和"反对"是一项很难解决的问题,更要弄清楚是"歧视"有问题,不是歧视"什么"有问题。例如"歧视"同性恋是指因为某人是同性恋,所以在某些不相干的事情上给予他们较差的待遇,但"反对"同性恋,则是反对同性恋这个行为。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公理,歧视也是如此,有些人所做的不正当行为是应该被看不起的,而只有歧视正当的行为才是不正确的。例如不应该歧视职业,但是否不能歧视那些逼良为娼的淫媒?又例如一个犯案者会留下案底,雇主请人时会因为犯案者有案底而不请他们。这不会构成歧视,虽然可能那人有否犯案也和他的工作能力无关。 动辄便指责人歧视才是奇事 歧视法的条文,时常不够清晰。因为本身"歧视"的定义就很含混,你又说歧视,我又说歧视,但其实歧视的确实定义是什么?什么是"较差的待遇"?什么才算"不合理"?有人觉得不合理但另有人觉得合理的时候又怎么办? 例如不要歧视同性恋者,但也不要歧视反对同性恋的人。更不应借词推论,由于歧视同性恋是不正确的,所以同性恋便是正当的行为。而反对正当的行为,并对同性恋者作出批评其实就是不合理地给予同性恋者较差的待遇。"较差的待遇"究竟指的是什么呢?是不是批评一下都是较差的待遇呢?不要盲目地反对反同,反同不一定是歧视,反同亦可以合法合理。 * * * * * * * * * * 歧视源自成见,而成见的形成,又来自日常生活体验中的某些非理性的感受与判断,歧视可算是偏见实践的结果。和合本圣经没有出现过歧视这个字,比较多出现的是藐视,但圣经其实有教导我们不要歧视人,雅各书便教导我们,不可按著外貌待人(2:1),更不可偏心待人,用恶意断定人(2:4),其他译本便很清晰的带出歧视之意,包括吕振中译本译为:"这岂不是你们心里有了分别,而以不正的看法鉴定人吗?"思高译本则译为:"这岂不是你们自己立定区别,而按偏邪的心思判定吗?"新译本更直截了当的翻译为:"这不是你们对人有歧视,成了心怀恶意的审判官吗?" 我们的神是看人的内心的神,从不按外貌看人(撤上16:3),他更是那一位从不偏待人的主(西3:25),求主帮助我们,不可按著外貌待人,更不可偏心待人。 本文原载于中国浸信会神学院院讯(2012年3月号);蒙作者获准转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