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一團體一信」及聯署行動促請政府上訴

表示《同性戀刑事罪行條例》118條判決對表少年影響深遠

《時代論壇》昨報導明光社及性文化學會呼籲以「一團體一信」及聯署簽名方式,反對高院8月24日裁定《刑事罪行條例》118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該條例禁止16至21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 憂慮有關判決會成定案 明光社呼籲信裡主要指出有關裁決漠視肛交本身為高風險性行為的事實,以及漠視對16至21歲之間心志未成熟青少年的保障。明光社憂慮如政府不提出上訴,有關判決會成定案。 以「降低肛交合法年齡‧漠視青少年人福祉——『要求政府立即上訴』聯署行動」為題的呼籲信裡,表示對判決「深表遺憾」,促請政府「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並修訂條例中不清晰的地方」,以免肛交氣風影響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 信中對判決提出4個要點: 1) 法官不應單憑個人信念,擅自將肛門與陰道等同 2) 降低肛交合法年齡,削弱對青少年保護 3) 變相由法官立法,間接架空了民意 4) 政府應立即上訴,推翻不合理裁決 信上敦促政府最遲在9月20日前提出上訴申請。並呼籲巿民為香港的下一代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參與聯署聲明。 「一團體一信」及「聯署」行動向律政司司長表達上訴訴求 明光社除呼籲團體自行將意見書以團體名義交予律政司司長外,亦發起聯署簽名行動。明光社打算若政府於9月28日上訴期限前仍未提出上訴,會將聯署交予律政司司長,表達巿民意見。 時代論壇報導 明光社網頁 相關報導: 《刑事罪行條例》118C條判辭「推理錯誤」、「疑點重重」 (2005.09.01) 基督教團體和牧者對同性戀《刑事罪行條例》判決表憂慮 (2005.08.25) 高院裁定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性行爲違反《基本法》(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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