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拥有生命—论自杀 編輯室 2008年5月30日星期五 下午3:09 人生存在,是自明而又不可归约为其他死物的,亦不可被任何东西取代,我就是我的存在。 生命是人基本的存有,不是因我选择而有,却是我本就已经在这里,本就活著。 这生命是一切属乎人的价值之来源,基于人生有这尊严,我们有权利去保障自己,也有自由去使用和发展自己生命。 人有权使用生命,因人已有了生命。但人有无权去毁灭这生命存有本身呢?这意义下的权利似已不单在"使用",却在"拥有和消灭"的权利,决定生命之存在与不存在。 杀人之所以不容许,在人没权决定他人生命之存在与不存在,只有在破坏社会公义的特殊情况下,才容许死刑这种刑罚。 但人能不能杀死自己,有无权决定自己生命存在或不存在呢?若有权自杀,这权不属"使用"生命的权,那是否来自"拥有"生命的权利,再以这权来决定不拥有呢? 但生命不是一个被拥有的对象,却是一个已经存有的本身。这存有本身不由选择而来,却本已存在,我们能否选择毁灭这存有本身呢?这毁灭存有的权又从何而来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