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與擁有生命—論自殺 編輯室 2008年5月30日星期五 下午3:09 人生存在,是自明而又不可歸約為其他死物的,亦不可被任何東西取代,我就是我的存在。 生命是人基本的存有,不是因我選擇而有,卻是我本就已經在這裡,本就活著。 這生命是一切屬乎人的價值之來源,基於人生有這尊嚴,我們有權利去保障自己,也有自由去使用和發展自己生命。 人有權使用生命,因人已有了生命。但人有無權去毀滅這生命存有本身呢?這意義下的權利似已不單在「使用」,卻在「擁有和消滅」的權利,決定生命之存在與不存在。 殺人之所以不容許,在人沒權決定他人生命之存在與不存在,只有在破壞社會公義的特殊情況下,才容許死刑這種刑罰。 但人能不能殺死自己,有無權決定自己生命存在或不存在呢?若有權自殺,這權不屬「使用」生命的權,那是否來自「擁有」生命的權利,再以這權來決定不擁有呢? 但生命不是一個被擁有的對象,卻是一個已經存有的本身。這存有本身不由選擇而來,卻本已存在,我們能否選擇毀滅這存有本身呢?這毀滅存有的權又從何而來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