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会上周五(10月12日)就重新界定人类定义的312号私人议案作出表决。议案由安省保守党国会议员 Stephen Woodworth 提出,目的是要透过重新界定人的定义,给予未出世的胎儿基本人权。根据目前加拿大的《刑事法》,婴儿要完全离开母体,才算是个人。这项议案被视为一个重开堕胎辩论的举动。因为如果胎儿有基本人权的话,堕胎就似乎无可避免地会成为一个侵犯人权的行动。312号私人议案最终以91票支持,203票反对,在国会中被否决。
其实被否决已是意料中事,事关有关议案获通过的话,势必要重开堕胎辩论。联邦自由党和新民主党的立场都很清楚,一定会反对。而即使在执政保守党中,亦有议员基于不同的考量而投反对票。例如总理哈珀,一早已事先张扬会投反对票,事关在大选期间他已表明不会重开堕胎辩论。况且目前忽然重开,无疑是让在野党乘机入位,找到一个支点攻击保守党在所谓道德议题上的形象。
不过即使议案被否决,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国民去了解和讨论。例如目前在加拿大法律中人的定义,乃来自400年前英国法律传入的观点,认为一个婴儿要从母体中分娩出来,完全脱离母体才算是个人。但今时今日,这还是大部份人对婴儿的生命的理解吗?有多少母亲在第一次透过仪器听到胎儿的心跳时喜极而泣;多少父亲第一次透过超声波见到太太腹中的孩子而流下男儿泪,将胎儿的超声波相片放上网跟朋友分享。
退一步而言,即使胎儿未完全满足作为一个人的定义,却明显有快将成为人的潜能。对正在即将成为人的过程中的胎儿,给予某程度的保护,至少不被当作死物般可以随时随便抛弃,在加拿大一个讲求人权的社会,难道不是个合乎情理的诉求吗?况且将胎儿打掉,其实过程颇为不仁,医学研究发现一些颇为成形的胎儿,甚至会有想要逃避堕胎工具攻击的迹象,在加拿大一个强调保障生命、保护弱势社群不受侵害的社会,要求关注会快将成为人的胎儿的生命,似乎也是一个合情合理的想法。
何解胎儿是否已经是一个人,会成为有关堕胎的法例一个核心的争议,可以追溯回198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当年以 Henry Morgentaler 医生为首,入禀法院指当时加拿大的堕胎法,要求妇女要经治疗性堕胎委员会(Therapeutic Abortion Committee)批准才可堕胎的做法,有违宪法上赋与妇女的自由。最终以七个法官组成的裁判团,裁定有关的堕胎法例违宪。在当年的裁决中,强烈认为堕胎法违宪的法官,都倚重妇女作为一个人的尊严(dignity)这个概念。而人的尊严的具体内容,又偏向强调人的自主权以及妇女有选择的权利。所以要让妇女有做人的尊严,就一定要让她们在堕胎一事上自己有绝对的选择权。
这个裁决的观点至少有三个值得讨论的地方。 第一,人的尊严的主要内容是不是只是有绝对的自主权、选择权?人的尊严究竟还包括什么?有为自己的行为付上责任的意识和道德勇气是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重要原素?将人的尊严和人的选择权划上等号是否适当呢?当时亦有法官提出过异议,认为法庭不应该对一些宪法上无明确定义的概念,擅自作出假设。
第一个问题引致第二个问题,就是在裁决中只有强调妇女的自主选择权,却对妇女的行动所附带的责任问题机会几乎只字不提。其实除了一些不幸的情况,例如因奸成孕,妇女是有充分的自主选择空间,例如明知性行为会引致怀孕,妇女有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去发生性行为;又或者不想有孩子的夫妇,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去做足避孕措施。但当年法庭的裁决却似乎是假设了妇女有无需考虑责任和后果,自由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将自主选择权推到怀了孕之后来讨论。其实如果妇女提前负责任地行使自主权,选择负责任地发生性行为,选择负责任地做足安全措施,就不需要面对是否要以牺牲胎儿的性命去行使自主权的局面。
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引致第三个问题,就是所谓胎儿的权利的问题。如果人的尊严主要只是自主选择权,那没有、未有或者失去了自主抉择能力的人又如何?未出生的婴孩是不是就因为没有自主权,就可以不被当作人看待,被有自主能力的人随意当死物般处理呢?当年法庭的裁决,明显只是强调了妇女的自主权而忽略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存权。亦是为什么到今日,大家仍在讨论明明是有生命只是未出生婴孩是不是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