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國會上週五(10月12日)就重新界定人類定義的312號私人議案作出表決。議案由安省保守黨國會議員 Stephen Woodworth 提出,目的是要透過重新界定人的定義,給予未出世的胎兒基本人權。根據目前加拿大的《刑事法》,嬰兒要完全離開母體,才算是個人。這項議案被視為一個重開墮胎辯論的舉動。因為如果胎兒有基本人權的話,墮胎就似乎無可避免地會成為一個侵犯人權的行動。312號私人議案最終以91票支持,203票反對,在國會中被否決。
其實被否決已是意料中事,事關有關議案獲通過的話,勢必要重開墮胎辯論。聯邦自由黨和新民主黨的立場都很清楚,一定會反對。而即使在執政保守黨中,亦有議員基於不同的考量而投反對票。例如總理哈珀,一早已事先張揚會投反對票,事關在大選期間他已表明不會重開墮胎辯論。況且目前忽然重開,無疑是讓在野黨乘機入位,找到一個支點攻擊保守黨在所謂道德議題上的形象。
不過即使議案被否決,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國民去了解和討論。例如目前在加拿大法律中人的定義,乃來自400年前英國法律傳入的觀點,認為一個嬰兒要從母體中分娩出來,完全脫離母體才算是個人。但今時今日,這還是大部份人對嬰兒的生命的理解嗎?有多少母親在第一次透過儀器聽到胎兒的心跳時喜極而泣;多少父親第一次透過超聲波見到太太腹中的孩子而流下男兒淚,將胎兒的超聲波相片放上網跟朋友分享。
退一步而言,即使胎兒未完全滿足作為一個人的定義,卻明顯有快將成為人的潛能。對正在即將成為人的過程中的胎兒,給予某程度的保護,至少不被當作死物般可以隨時隨便拋棄,在加拿大一個講求人權的社會,難道不是個合乎情理的訴求嗎?況且將胎兒打掉,其實過程頗為不仁,醫學研究發現一些頗為成形的胎兒,甚至會有想要逃避墮胎工具攻擊的跡象,在加拿大一個強調保障生命、保護弱勢社群不受侵害的社會,要求關注會快將成為人的胎兒的生命,似乎也是一個合情合理的想法。
何解胎兒是否已經是一個人,會成為有關墮胎的法例一個核心的爭議,可以追溯回198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個裁決。當年以 Henry Morgentaler 醫生為首,入稟法院指當時加拿大的墮胎法,要求婦女要經治療性墮胎委員會(Therapeutic Abortion Committee)批准才可墮胎的做法,有違憲法上賦與婦女的自由。最終以七個法官組成的裁判團,裁定有關的墮胎法例違憲。在當年的裁決中,強烈認為墮胎法違憲的法官,都倚重婦女作為一個人的尊嚴(dignity)這個概念。而人的尊嚴的具體內容,又偏向強調人的自主權以及婦女有選擇的權利。所以要讓婦女有做人的尊嚴,就一定要讓她們在墮胎一事上自己有絕對的選擇權。
這個裁決的觀點至少有三個值得討論的地方。 第一,人的尊嚴的主要內容是不是只是有絕對的自主權、選擇權?人的尊嚴究竟還包括什麼?有為自己的行為付上責任的意識和道德勇氣是不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一個重要原素?將人的尊嚴和人的選擇權劃上等號是否適當呢?當時亦有法官提出過異議,認為法庭不應該對一些憲法上無明確定義的概念,擅自作出假設。
第一個問題引致第二個問題,就是在裁決中只有強調婦女的自主選擇權,卻對婦女的行動所附帶的責任問題機會幾乎隻字不提。其實除了一些不幸的情況,例如因姦成孕,婦女是有充分的自主選擇空間,例如明知性行為會引致懷孕,婦女有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去發生性行為;又或者不想有孩子的夫婦,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去做足避孕措施。但當年法庭的裁決卻似乎是假設了婦女有無需考慮責任和後果,自由發生性行為的權利。將自主選擇權推到懷了孕之後來討論。其實如果婦女提前負責任地行使自主權,選擇負責任地發生性行為,選擇負責任地做足安全措施,就不需要面對是否要以犧牲胎兒的性命去行使自主權的局面。
第一和第二個問題引致第三個問題,就是所謂胎兒的權利的問題。如果人的尊嚴主要只是自主選擇權,那沒有、未有或者失去了自主抉擇能力的人又如何?未出生的嬰孩是不是就因為沒有自主權,就可以不被當作人看待,被有自主能力的人隨意當死物般處理呢?當年法庭的裁決,明顯只是強調了婦女的自主權而忽略了未出生嬰兒的生存權。亦是為什麼到今日,大家仍在討論明明是有生命只是未出生嬰孩是不是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