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条例》影响教会运作形同"踩地雷" 編輯室 2012年5月29日星期二 下午3:06 香港特区政府于2006年订立《版权条例》,以保障尊重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及后曾对条例作出多次修订,并于2011年6月提出《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原定2012年5月9日恢复二读,但因有议员提出修订,二读及表决押后二至三周。 教会易触条例形同"踩地雷" 一位关注条例对教会影响的人士陈秉隆在教内讨论平台《时代论坛》指出,教会普遍存在不少教会的日常运作经常涉及二次创作,容易触犯条例。基督徒须谨慎留意避免触犯条例,以免陷于刑责或失见证。 一,崇拜投影片和程序表:崇拜中,教会将诗歌歌词投影于屏光幕,与会众一同敬拜赞美,除非教会持有版权,否则已属于侵权行为。此外如活动程序表中涉及歌词和曲谱的复印与发放,同属侵权。 二,诗歌音乐编排:根据条例,对乐曲编排进行改编并加以记录或表演,均属侵权行为。崇拜当中赞美唱诗,普遍会从心而发重复副歌或某几句歌词,向神颂赞或强调主题,已涉更改诗歌编曲并触犯条例。 三,福音宣传品:教会福音海报或宣传短片,若以巿面广告或海报为蓝本拼揍修改而成,除了根据条例因宣传宗教而豁免只适用于的表演、放映、展示、或播放影片及声音记录外,修改影片及声音记录及其他形式作品仍属侵权行为。 四,翻译版或改编版诗歌:条例规定在版权保障期内对这些诗歌作出任何的翻译、改编或公开表演这些翻译作品都会被视为侵权行为,已经触犯法例。但据知不少英文诗歌都已翻译成广东话诗歌,流传于教会诗歌列上,并已家传户晓,例如《同颂庆主恩典》、《有谁能像祢》、《主我高举祢的名》等等。 各界关注条例涉刑责 条例因能引用在互联网中,但"二次创作"不纳入豁免范围,被创作人、网民和社运人士喻为"网络廿三条",严重影响言论自由及扼杀创作。当中最具争议的是修订过严,条例将由民事责任转为刑事罪行,更令人担心的是政府执法机关或任何人可跳过版权拥有人,主动检控或起诉在网上或公众发表的二次创作人或网上分享者。 举个简单例子,纯粹在社交网站(Facebook)对他人的"二次创作"恶搞图片作"赞好"、"分享"或转贴超连结,已触犯严重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每份侵权复制品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四年。 分享